浅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1-03-24 08:51 热度:

  摘要:笔者就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意义,如何办理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阐述,供有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2000年4月7日正式颁布实施,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制”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并于2009年10月对其进行修订,实行备案制至今已有10年,但大部分建设单位,更甚者部分业内人士对备案制并不能真正理解和贯彻落实,故而在10年后的今天重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意义
  1、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制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从根本上改变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由阶段性监督变为全过程监督,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从而正确界定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即政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承担监督工作质量责任,参建各方承担自己的质量责任。真正做到“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2、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从工程建设的主导地位上退下来,更有利于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更加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质量监督机构变直接管理为重点监督,变具体指导为宏观把关,将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上来,
  3、明确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将工程质量验收决定权交给工程参建各方,使得工程参建各方更好地履行质量责任,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纸审查等7家单位,这7家单位依次对各自的质量责任负责,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主体承担他们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调动各方责任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工程质量,创建优质工程。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后,强化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监督管理,使工程从立项到开工,从施工到竣工,从验收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始终在质量监督控制下,真正保证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5、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备案部门“最后把关”,促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4、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按照《验收标准》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有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竣工备案的基本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准予办理。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注意问题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按照办理时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给与支持和配合。
  2、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和备案机关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惯,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其工作给与帮助和指导。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文章标题:浅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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