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费用索赔问题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2-11-17 09:50 热度:

  摘要:本文介绍了监理工程师处理费用索赔的原则及方法,应注意的问题及如何减少索赔事项的发生。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费用索赔,合同,公正,减少索赔,预测和分析

  费用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施工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费用索赔。就监理工程师而言学会分析索赔发生的原因,分清索赔的类型,进而防止费用索赔的发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监理工程师对费用索赔的处理,不仅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必备业务技能,也是监理工作中“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1 监理工程师处理费用索赔的原则

  1.1公正性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索赔处理当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正确执行合同文件,从事实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没有偏见的方式解释和履行合同。首先,监理工程师要从工程整体效益和工程总目标的角度来考虑和处理索赔,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不能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和违背工程的总目标;其次,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合同是规定当事人权力和义务的文件,是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作为监理工程师更应该按照合同办事,准确地理解合同,正确地执行合同,在工程索赔的整个处理过程中,应始终贯穿合同精神;最后,要从事实出发,实事求是,按照合同的实际实施过程、索赔事件的客观实际情况、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和所提供有力的证据作出判断。既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在参与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必中须严肃调查研究,严格确定索赔款。

  1.2及时性

  为了减少承包人的费用索赔几率,防止干扰事件的扩大,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具体时间,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下达通知、指令表示认可等。同时要对费用索赔通知认真研究、密切注意干扰事件的发生,,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以后分析、评价和反驳承包商的索赔做好准备。否则,会加大双方的不理解与矛盾,造成索赔的解决困难。

  1.3一致性

  对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使费用索赔的结果达成一致,利于后续工作;否则就会导致索赔争执升级,造成合同双方更大的损失。

  1.4诚信性

  诚信是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监理工程师必备的职业道德。费用索赔的合理解决,不仅符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目标,也使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得到相应的补偿。监理工程师应以谨慎勤奋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工作精神向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客观公正地处理工程费用索赔。监理工程师的诚实和信用有时对费用索赔能否得到合理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 监理工程师处理费用索赔的依据

  2.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2.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2.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3 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受理

  3.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3.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3承包单位已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费用索赔申请表格式应符合要求)。

  4 监理工程师在审核费用索赔时首先应该分清可索赔费用及不可索赔的费用

  4.1可索赔费用的组成

  可索赔费用包括两大方面:支出的额外成本和失掉的可得利润。两类费用可细分如下:

  (1)支出的额外成本,包括:①由事件直接引起的额外成本,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设备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组成;②由合同延期带来的额外时间相关成本,包括现场延期管理费和总部延期管理费;③由事件间接引起的额外成本,包括融资成本(借款利息、垫支利息、迟付款利息)和保险费等。

  (2)失掉的可得利润,包括:①消减合同工程量导致失掉的可得利润;②终止合同导致失掉的可得利润。

  当然,也不是说每一起索赔事件的可索费用均包括上述各个方面,例如:如果索赔事件并未导致合同工期延长,则可索赔费用就不包括因合同延期带来的额外时间相关成本;如果终止合同不是由于业主违约造成的,则可索赔费用就不包括因终止合同而使承包商失去的预期利润。所以具体到某一索赔事件,可索赔费用的构成还得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和按合同责任去认真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

  4.2不可索赔费用的组成

  以下这些与索赔事件有关的费用,按惯例是不可索赔的,包括:承包商为进行索赔所支出的费用;因事件影响而使承包商调整施工计划,或修改分包合同等而支出的费用;因承包商不当行为或未能尽最大努力抢救而扩大的损失;索赔金额在合理的处理期内的利息。

  5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5.1修正费用法

  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段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段内如未受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合理的计算出因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5.2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又称分项法,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的反应承包商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由于索赔费用组成的多样化,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有所不同,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问题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 在审查费用索赔计算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注意以下问题

  6.1合同协议书中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是一个综合单价,其中不仅含有直接费,还包括间接费、利润等项目的摊销成本,在索赔计算中不易重复计费。

  6.2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不应以计日工费计算,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乘以折算系数计算。闲置人员在此期间的奖金、福利等报酬不应计算在内。

  6.3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不能按机械设备台班费计算,因为机械设备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如机械设备是承包商租赁的,一般按实际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机械调进调出费用计算;如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

  6.4要正确区分停工损失与临时改变工作内容或工作方法而引起的功效降低损失,凡改做其他工作的,不能按停工损失损失计算,但可以给予补偿降效损失。

  6.5一般说,对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商是可以列入利润的。但对于工期损失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工程内容价格之内的,而延误工期并未消减某些工程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在工期索赔中不能加进利润损失。

  7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费用索赔处理的其它注意事项

  7.1索赔是有时限的,一般而言,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了最终结算支付申请后,所有索赔即自动全部中止。同时,如上所述,承包商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出索赔报告,将自动失去索赔的权利。

  7.2索赔金额计算时,不得使承包商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即不得考虑利润。这点应注意与失掉的可得利润计算相区别。如因业主责任,使承包商已拌好的1m3砼不能使用,计算索赔金额时只能计算搅拌该砼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人工费和管理费,而不计利润。

  7.3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系统地积累记录资料,是有效、公正处理承包商费用索赔的基础。

  8 索赔的反驳与反索赔

  8.1索赔的反驳

  对索赔的反驳主要是监理工程师要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第一手直接的证据材料,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各种不合理索赔或索赔中不合理部分进行反驳。

  在索赔事项符合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对承包单位的索赔提出质疑的情况通常有:

  ①索赔事项不属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人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责任。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共同负有责任,承包单位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③事实依据不足。④合同依据不足。⑤承包单位未遵守意向通知的要求。⑥合同中的开脱责任条款已经免除了发包人的补偿责任。⑦承包单位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⑧承包单位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⑨承包单位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⑩损失计算夸大。

  8.2反索赔

  反索赔就是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事件时,按照施工合同条款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协助业主单位对承包单位违约的行为,提出反索赔要求,以维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如:工程质量缺陷索赔,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发包方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9 减少费用索赔的措施

  从索赔涉及的内容看,一类是非业主原因的索赔,如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物价上涨,法规的变更。另一类是业主原因的索赔,如业主未及时提供图纸,未按时按量拨款。前者对于监理来说一般是无能为力的,而后者通过监理的工作是可以减少乃至避免的。为此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如下措施:

  9.1项目开工前,提醒业主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避免由于业主项目开工准备不充分、违反基建程序,在资金还没有到位,设计没有完成,征地、拆迁未就绪的情况下匆匆开工,造成承包商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闲置和材料积压而带来的索赔。业主只要把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做充分,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这类索赔是可以避免的。

  9.2提示业主要选择合适的承包合同类型。承包合同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类型的合同有各自的特点和适应范围,恰当地选择合同类型可以减少乃至避免索赔。如总价合同要求有明确的施工图纸,而单价合同则不要求那么严格,因此仅有扩大初步设计的情况下,选用单价合同则会减少许多麻烦。

  9.3提示业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提高合同意识,完善合同条款。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专用合同条款对一些情况加以限定,如可以规定付款的时间,以减少索赔。

  9.4监理工程师行为要得当,避免发生因监理原因的索赔。

  9.5监理工程师通过质量预控和工序认可保证工程质量。要做好监理的日记,一旦发生索赔事件,可以减少扯皮。索赔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处理,防止出现“积案”,影响各方职责的履行。

  10 在施工合同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0.1监理工程师应预测和分析导致费用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监理工程师在起草文件、下达指令、作出决定、答复请示时都应注意到完毕性和严密性;在颁发图纸、作出计划和实施方案时,都应考虑其正确性和周密性,应对监理的行为后果作出预测,避免疏漏,以克服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合同一方的索赔,同时应预测干扰事件发生的可能、发生后的影响和损失大小。监理工程师应按照预控原则,尽量不发生或少发生费用索赔事件,减少业主损失。如采用风险预测及防范措施,防止干扰合同管理的情况发生;如已经发生时采取措施减少影响与损失。

  10.2监理工程师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和避免费用索赔事件的发生

  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总体分析,要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一条清晰的思路,对任一项索赔的提出,都能及时正确地判断出责任者;通过对合同的监督和跟踪,不仅可以及早发现干扰事件,也可采取措施降低干扰事件的影响,减少双方损失,使合同双方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环境,使合同实施顺利进行。

  10.3公正地处理和解决费用索赔

  索赔的合理解决,是指承包商得到按合同规定的合理补偿,而业主又不多支付,合同双方都心悦诚服,对解决结果表示满意,能够继续保持友好合作关系。

  11 索赔实例

  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总价为7000万元,合同工期14个月,在开始施工1个月时,由于业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使施工单位停工待图1个月;在基础施工时,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自行将原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由C15提高到C20。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如下索赔要求(除题中所含数据外,其余假定为实际发生数):

  (1)由于业主修改设计图纸,使施工单位停工1个月的损失:

  人员窝工费用损失=月工作日×每日工作班数×延误月数×工日费×每班工作人数=22×2×1×25×40=4.40(万元)

  机械设备闲置费用损失=月工作日×每日工作班数×延误月数×机械台班费×每班机械台数=22×2×1×800×6=21.12(万元)

  现场管理费=合同总价÷工期×现场管理费率×延误时间

  =7000÷14×1%×1=5(万元)

  公司管理费=合同总价÷工期×公司管理费率×延误时间

  =7000÷14×6%×1=30(万元)

  利润=合同总价÷工期×利润率×延误时间=7000÷14×7%×1=35(万元)

  (2)由于基础混凝土强度的提高导致费用增加10万元。

  合计:105.52万元

  问题:

  (1)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要求,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

  答题要点:

  (1)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不成立。因为不符合索赔程序。施工单位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以后的28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表达索赔的愿望和要求。一旦超过28天期限,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就有权拒绝承包商就此事件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本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在竣工结算时才提出索赔要求,显然已超过了索赔有效期限。

  (2)假设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要求,业主对由于修改设计图纸,使施工单位停工1个月的损失费用应给予补偿。但索赔费用的计算不合理。

  人工费不应按工日计算,若改做其他工作,可根据工地具体情况,仅考虑由于生产效率下降而导致的费用增加。若降效损失按60%计算,则窝工费用损失为4.40×60%=2.64万元。

  机械设备闲置费用损失不应按机械台班费计算,而应根据国家有关定额,仅计算相应机械设备的折旧费用。假设机械设备的折旧费用为500元/台班,则机械设备闲置费用损失=22×2×1×500×6=13.20万元。

  现场管理费、公司管理费不能以合同总价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因为合同总价中不仅包括直接费,还有间接费、利润等。而应以直接费用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管理费率计算。若本工程直接费为5000万元,则:

  现场管理费=5000÷14×1%×1=3.57(万元)

  公司管理费=5000÷14×6%×1=21.43(万元)

  利润已包括在各项实施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延误工期并未削减某些工程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因而利润不予补偿。

  对于施工单位提高基础混凝土强度而导致的费用增加10万元,是属于施工单位本身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不是业主方的要求,也不是设计、合同和规范的要求,不予补偿。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综上,施工单位的合计索赔金额应为:40.84万。

  12 结语

  费用索赔是合同管理中比较敏感但又不能回避的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外界环境的变化或非承包商自身原因出现的一些干扰,均可能引起索赔。监理工程师作为业主进行合同管理的代表,可以在索赔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按照以合同为依据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地处理承索赔要求,界定索赔事件的责任方、确定合理的索赔额度,使业主、承包商双方都能接受,避免形成合同纠纷或争执。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

  [2]《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文章标题:浅谈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费用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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