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08清单计价规范在工程中的应用

所属栏目:统计论文 发布日期:2010-09-23 09:58 热度:

关键字:08清单计价规范合同价款调整
  一、08清单计价规范出台的依据及必要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8年7月发布,浙江省将于2009年7月1号开始实施。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03清单计价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08年由美国次贷引起全球性经济危机,我国积极提出应对方法,加大了国家投资,为保证把国家投资有效用到实处,政府加大对国家投资项目的审查和审计,表现在:1,招标前期招标控制价的控制;2,过程中的政府审计;3,竣工后的结算审核。但03清单计价规范很多考虑了招标投标的要求,很少考虑到竣工结算的要求,故适时推出08清单计价规范非常必要。
  
  二、08清单计价规范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08清单计价规范4.4.3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应用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
  08清单计价规范3.2.2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08清单计价规范着重的是“项目特征”,而03清单着重的“工作内容”,工程内容决定清单的组价范围,项目特征则保证了清单的描述是否详细、准确,从而保证投标单位确定综合单价的正确性。
  请看条款:03清单计价规范中4.0.4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08清单计价规范中招标控制价的确定,4.2.4款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
  08清单计价规范中投标价的确定4.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08清单计价规范中工作内容,可以根据规范来做,只有当改变规范的工程内容,才需要描述。
  因为03清单计价规范中着重的是工程内容,所以在清单编制时,对应每一个项目编码,都有一个工作内容的描述,这对清单编制及投标过程中都会造成一种人力物力的浪费。像安装工程中给水管安装,工作特征是一样的,只是管径有所不同,我们可以在前面集中表述一下这几条项目编码的特征描述,后面只是改一下具体的管径就行,这样就能做到节约纸张,保护环境。
  
  
  2 工程价款调整办法的约定
   1 注意基准日期: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
  ⑵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⑶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综合单价的计算在合同中应给出明确的规定:如管理费、利润、风险的具体取值(可参考承包方的投标分析表);
  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调整的约定:
  根据不同措施项目的性质,分别约定;
  如模板根据砼量的变化比例调整:
  
  如脚手架根据建筑面积的变化调整;
  如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可以根据工期的长短来调整;
  组织措施正常情况不调整,但实体造价超出一定幅度时允许调整,约定一个具体的幅度,超出部份才能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低价的9折计算。
  ⑸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变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全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调整;如可以约定工程量变化在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才能调整综合单价;且要明确是增加幅度以上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才能调整综合单价,如招标工程量为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则是只有1200-1000*1.1=100可以用调整后的价格(假设这部份工程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
  ⑹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谈到市场价格波动,就要确定一个市场价,(基准价已经在前面有约定)合同中就要明确市场价是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价;是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合同应该约定是主要材料还是全部材料,应该约定波动的一个幅度,应该约定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约定5%,是超过5%的部分,还是超过的全部)
  ⑺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对付。
  3 工程索赔
  08清单计价规范明确了工程索赔的相关规定;
  (1)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递交要求追加付款的依据。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2)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应得到索赔金额,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提出索赔金额的依据。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 竣工结算
  08清单计价规范明确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本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明确了承发包人对于结算的责职与时间及超时的处理方法。也明确了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结束语:03清单计价规范只考虑了投标阶段的要求,08清单计价规范考虑的是整个工程从招标开始到竣工结算一系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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