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

所属栏目:市场营销论文 发布日期:2011-04-26 16:54 热度:

  摘要: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控制,对造价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对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进行研究,从中标价的控制、调整价的控制两方面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造价;控制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实质.就是对工程结算价的控制,由于工程结算价由中标价与结算调整价两部分组成,因此,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围绕控制中标价与调整价展开的。笔者通过学习与实践,对中标价与结算调整价格的控制做了以下的探索。
  一、中标价的控制
  中标价的控制就是通过施工招标投标的环节合理降低工程造价。中标价的控制要做好以下关键工作:
  (一)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阶段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招投标过程的操作依据,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编制必须内容周全、详细、合法,表述准确,逻辑严密,各款之间要要相互衔接,避免出现矛盾,并具有可操作性,这是控制造价的关键。
  (二)合理设置招标项目最高限价和最低控制价
  控制中标价要确定招标项目最高限价和最低控制价。业主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一个略低于预算价和高于最低控制价的有效报价范围,如投标人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控制价的报价则作废标处理,这对于防止投标人合谋抬价行为的发生,有着至关重要的遏制作用。同时又防止了投标人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竞标。最低控制价要以预算价为依据进行设置,且不同项目类别确定不同的比例。
  二、调整价的控制
  调整价的控制贯穿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管理,竣工结算等项目实施全过程。通过实践,现将各阶段控制目的和方法分述如下:
  (一)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阶段的控制
  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阶段对调整价控制的目的是通过约定计价操作办法,为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阶段控制造价提供计价依据,该阶段要做好以下工作:
  1.通过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量和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
  (1)工程量偏差的造价调整
  工程量累计偏差引起造价变化的调整,是指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与清单计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的调整,包括漏算、少算或多计。由于清单计列的工程量由业主或者委托的代理单位提供,投标人一般要复核查清单工程量,如实际工程量多于清单工程量,中标人不会提出清单工程量偏差问题,如实际工程量少于清单工程量,中标人定会提出清单工程量偏差调整问题,为防止中标人投机取巧,利用清单偏差获得不当利益,可确定一个工程量累计偏差引起造价变化不调整的范围,一般取1%-2%,超过部分给予调整。调整时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费均按投标文件编制口径进行计算。
  (2)零星工作项目费的调整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用于少量额外工作计价。当实际数量多于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的乘以实际数量计算价款。
  2.做好清单报价与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衔接工作
  做好清单报价与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衔接工作,就是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响应招标的投标文件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这既是合法性的要求,也是配套清单报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的需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由于清单报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不配套,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如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规定合同的三种计价方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又由于固定价格合同又有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之分,可调价格合同又有可调单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之分,成本加酬金合同也分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如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或可调单价和可调总价),业主与承包人各自承担的风险是不一样的。而且清单报价制度要求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这体现清单报价实现风险分担的特点。因此示范文本规定的合同条款过于粗略,与清单报价又不配套,实践操作有一定难度,还需要在使用时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补充。
  3.细化具体项目的计价办法,便于操作计算
  合同签订过程要细化具体项目的调价办法,主要应明确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等具体项目的调价办法。同时对“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中的“类似”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中的“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定位要确定。
  对“类似”的定位笔者认为可理解为以下情形:
  (1)是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图纸尺寸不同,但施工方法、材质、施工条件相同;
  (2)是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
  对“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定位笔者认为可理解为以下情形:
  (1)指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不同;
  (2)指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不一致;
  通过细化具体项目的调价办法,防止出现因承发包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差异而出现纠纷。
  (二)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
  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就是对工程变更造价的控制。工程变更必然引起造价调整,工程变更是调整价控制的核心,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获得最合理造价。如何控制工程变更的“量”和“价”,可以运用以下方法:
  1.变更工程量的控制
  业主要通过以下方面控制变更工程量:一要优选设计单位,并及时会审设计图,保证不因设计图的质量原因出现工程变更;二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及其它变更;三要加强现场签证管理,注重变更的合理性,对于不必要的变更坚决不予通过;四要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内容的审查,对于变更中的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进行现场抽项实测实量,以保证变更内容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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