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如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点建议

所属栏目:市场营销论文 发布日期:2011-02-17 16:05 热度:

  摘要:工程造价控制是建设管理的一个核心部分,它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即体现在对工程建设前期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到设计施工再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全部建设费用的确定、控制、监督和管理。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无论是大工程还是小工程,从发包商到承包商再到设计方等等一系列部门,都在计算着各自的利益,在整个工程的建造及营运过程中不能动态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往往是发现问题了才开始想办法补救,始终处于造价控制的被动地位,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各种资源的浪费,本文就有关造价控制的一些举措发表一点见解。
  关键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一、 工程造价失控因素:
  1. 由于建筑土木市场还很不规范,承发包双方基于自身利益,低价中标方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很多发包方和承包商背离了产品的价值规律,认为一个项目的造价越低越好;也有很多承包商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将工程造价一压再压,盲目压价的后果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价失控。
  2. 不够重视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
  投资决策是产生工程造价源头,这一阶段耗资约占总投资额的0.5%~3%,但能有效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合理的选择是对经济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存在投资严重膨胀的现象,造成工期越拖越长,工程造价越来越高,原因是缺乏建设前期确定工程造价的有效依据,只能依据专家、决策者们借鉴已完成的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粗略估算,但又往往因为诸多因素影响,“三超”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有:
  (1)人为因素造成概算降低,有些项目在申请立项阶段,为了能使项目尽快通过批准,有意压缩工程投资,预留资金缺口。
  (2)在初步设计阶段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存在较多设计上的漏洞,设备和材料价格不按市场行情制定。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超过设计标准的过高要求,如办公设施面积增大,装修超标准等。
  3、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不严
  设计阶段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龙头。在投资计划得以合理确定以后,进入设计阶段,它是把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过程。但目前我国大部分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技术与经济深入分析不够、在设计中大多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人员似乎只对设计工程的质量负责,对工程造价的高低不太关心。以致无法通过优化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起到控制总造价的作用。
  4、未全面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是我国工程造价制度改革和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来的招投标阶段实行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已不适应,采用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进行招投标是必然趋势。建设部颁发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有效措施。这种方法有利于改变过去以“量”、“价”“费”定额为主导的静态管理模式,使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进入竞争,仅限于价格的竞争;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实力;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可减少重复计算工程量的繁杂劳动;简化招投标报价工作;减少工程结算中扯皮与纠纷;逐步与国际上“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惯例接轨,深化工程计价主要依据市场变化动态管理的改革,为我国承包商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5、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不够
  在施工阶段还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虽然出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难免出现施工图在会审中或在施工过程中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要求设计部门严格把关,避免先干后变的状况,也是避免工程造价突破概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耍环节。同时加强合同管理,保障发包方与承包方平等互利。
  6.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不力
  建筑工程竣工决算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最重要的一环。竣工决算如何能忠实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造价,也同时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能力,及时办好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收集、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鉴证材料等。我国大多数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时,施工承包方在竣工结算书中普遍多算,发包方千方百计下压,扯皮现象严重,工程结算一拖再拖,有的一拖就是几年,大大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和建设工程造价的确认。
  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举措:
  1、公平竞争合理招投标
  实行公平合理的招投标,是通过竞争后,使承担的工程造价更加合理,也可以说招投标也是基本建设范畴的一种新的经济承包制。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有明确的透明度,使之招投标单位思想明确,对招投标工作放心,而对一些不利的招投标因素实行限制,真正的体现了在经济市场实行公平竞争,把真正有技术力量和质量意识比较强的,素质比较好施工单位,并且有相当的工程建设经验的单位招标进来,使公路建设招投标有一个良好的基础。
  2、必须严肃执行《建筑法》及地方相关法规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发包方和承包商违反《建筑法》招投标被惩处的甚少。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是:业主对工程造价具有绝对主动权,工程造价随业主意志而定,在压缩造价和节约开支等利益的驱动下,发包方希望工程造价越低越好,同时也掌握了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承接工程任务的心态,承发包合同中“不平等条约”由此产生。实际上,业主和承包商都有意无意地规避规定。片面强调工程造价由发包方和承包商双方约定,承包商始终处于被动,不可能要求发包方按合法、合理和正常的市场规律进行发包。这是对工程造价的一种误解,工程造价必须有法可依,应当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根据市场规律由发包方和承包商在合同中确定下来。
  3、完善造价计取方式
  目前,我们一直沿用的方式是定额计价方式,但定额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某项工程造价的永久不变的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虽然适时发布对各种定额的调整,各种价格变化,但市场信息价滞后引起的单位争议还需完善。我们常说“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但事实上控制量都不一定能控制,至于指导价和竞争费就更为承发包双方所滥用了。量价的分离在实际操作上对量的概念比价的概念要少得多。一般认为,量是一定的、死的,而价是可变的、活的。这就造成很多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很容易达成工作量的统一而纠缠它们的价格。事实上,同样的工作采用不同的工作方法,会导致工作量的不一致,在工作量的调控上还是有一定余地的。
  4、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都注重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因为从表面现象上看,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形成于施工招标投标阶段,而占造价比重最大的人、财、物的投入主要在施工阶段。但事实上,一个工程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一项数据表明,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达到80%。由此可见,只有加强项目决策,建立项目优化评选,采用科学的估算,细致做好投资估算形成投资最高限额,才能有效遏止“三超”现象。
  5、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有资料显示,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可达75%以上。合理科学的设计,可以降低工程造价10%,可见设计阶段是在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又一重要环节。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要肩负起优化设计与有效控制造价两重担,才能控制造价,避免浪费。
  6加强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该阶段是成本控制工作的最后阶段。根据合同、预算及费用定额、竣工资料、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规,认真审核工程款。以政策为依据,对送审的竣工决算进行核实工程量,落实联系单签证费用,核实各分项工程使用的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或合同签订时的综合单价相对应,审核竣工决算总金额,使审核后的结算真正体现工程实际造价。在竣工资料齐全、准确的情况下,工程造价的最终金额数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由其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签字认可。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公平、公正和具有法律效率。
  三、结论: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把成本控制放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即施工阶段。通过本文论述,可见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我们只有加强对每个环节的造价控制和审查,通过控制来发现项目投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使投资管理的不断完善,提高政府财政投资效益。投资管理中应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两种机制的功能,并不断进行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相信目前造价方面的不足和混乱状态还是可以有所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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