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机制的建议

所属栏目:市场营销论文 发布日期:2010-11-06 17:04 热度:

  摘要: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它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特点,本文在在规范完善我国建筑市场运行秩序主要目的下,针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机制的诸多缺陷,分别从配套制度与制度环境、合理投标机制、监督防腐体制等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配套制度,机制,防腐体制
  
  1引言
  为了规范我国建筑市场运行秩序、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机制,有必要对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各方行为失范问题、监督机制的缺陷、配套制度的缺失进行详尽分析,通过运用经济学工具、与发达国家建筑交易实施机制进行比较等研究手段,探讨实现我国工程招投标规范化运作的实施机制,从而为我国采取措施完善建筑交易体制,规范建筑市场的运行秩序提供参考意见。
  2完善工程招投标配套制度与制度环境
  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的各个环节都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紧密联系的,要使其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各个环节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实施过程中,当然招投标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制度,但是其它各环节的相关制度以及其制度环境,对招标投标制度的正常实施亦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来讲,除了工程招投标制度以外,配套制度和制度环境的完善也就显得尤为重要[1,2]。
  2.1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利寻租、职位寻租
  政府干预越多,政府官员权力越大,官员寻租越是便利。有的经济学家甚至指出:“实际上,存在一个地下公共部门,它与地下私人经济直接对称。”
  目前来讲,国外治理官员在公共服务中贪污受贿的办法是:一方面增加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公务员的待遇,加强监督考查;另一方面将过去对公务员的暗中贿赂转化为对快速有效服务的合法收费。这样就矫正了经济行为的扭曲,减少了寻租耗费,提高了总体效率。迪索托还指出,发展中国家落后的根源,不在市场经济体制,而在于导致政府压抑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重商主义”政策,以及由于这种政策引发的贪污腐化等寻租活动。
  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管控的积极职能,在限制租的产生和寻租行为的同时,以刺激生产、鼓励创新的政策将个人和微观组织的逐利活力吸引到有利于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福祉的提高上来,换句话说,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要达到这样一种效用,使从事物质财富创造活动的行为要比从事寻租活动的行为成本更低、收益更大,使生产的利润率高于寻租的租金率。总之,就是加大寻租的机会成本,减弱诱发寻租的动机。
  2.2加强对工程招投标行为失范的法律调整
  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建筑工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惩治。a.进一步界定工程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及其表现方式,或者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将该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b.借鉴美国《谢尔曼法》(1990年立法)和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94年修订施行)的做法,将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规定为刑事犯罪;c.统一实施监督执法权,改变目前一部法律由分散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监督执法的做法,将招投标法中涉及不正当竞争部分的监督执法归并于工商执法部门统一行使;d.借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强制措施实施权的规定,赋予执法机关在必要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证据、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加强执法机关的职能,增强执法力度与权威。
  2.3加快制定国有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我国是公有体制国家,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为国有投资工程,但至今没有一部明确的投资法实施细则来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也相对滞后。针对目前投资体制中存在的“四位一体”和权责脱节,有了利益是单位的或个人的,出了问题或是有了风险是国家的不合理状况,以及项目立项决策和管理过程存在随意性等问题,有必要加快制定《国有投资法》,将国有投资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加速国有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理顺投资利益与投资责任的关系。改革的可行性方向为:“谁投资,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按照权力与责任、利益与责任挂钩,职权与利益分离,制约权力的原则完善国有投资建设管理体制。将权责利明确界定,使权利与建设风险责任紧密联系相连,使风险责任真正落实到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身上,适当分离过分集中的建设职权与利益,让享有投资决策权的人没有监督建设的权力,让有监督建设权力的人没有与项目建设的直接利益关系,这样有权的就可以认真监督有利的,形成必要的权利制约机制,也为从根本上扭转工程招投标秩序的混乱局面,减少寻租行为奠定了基石。
  加快国有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抓紧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国有投资管理体制,健全项目法人负责制,落实投资风险法律责任。在改革的基础上,将一些成功的做法及时制定为法律法规,加快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法制化进程,改变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中主观性、随意性、功利性的状况,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目前国有投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招投标行为失范及背后隐藏的国家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产生。
  2.4实施有效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担保和保险都是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的重要手段。工程担保保的是不可保风险中的信用风险,它能增强债务人履约的自律性:工程保险保的是可保风险,转移的是意外和自然灾害的风险。工程担保和保险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要全面解决我国建筑业市场的风险机制问题,需要将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同时推进,使它们各司其职地解决工程建设中各种不同性质的风险。
  3确定工程招投标合理投标人数
  然而在工程招投标实践过程中,业主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选择趋于无穷的投标人进行竞争,这种经过精密理论公式推导的最优解,不可能完全应用到现实的招投标机制设计之中,主要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一是交易费用(制度成本)。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现实世界中的交易,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是不可能在新古典经济学所假设的完全竞争环境中进行的,资产专用性程度、风险不确定性程度以及交易发生的频率,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影响交易行为。二是风险因素。业主如果选择过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势必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进入壁垒,由于出现了更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无疑加大资格预审的强度和数量,但是受到人力资源和时间的限制,几乎不可能对较大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详尽细致的预审,这样便使得一些资质水平较低,施工技术不合要求的投标人有机会参与竞争,增加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风险。
  经上述分析可知,在工程招投标实践过程中,业主不可能邀请趋于无穷的承包商参与投标,并且从会计角度来讲,承包商的投标费用会间接的计入投标报价之中,投标费用实质上是由业主间接承担的。因此,选择合适数目的投标人显得犹为重要。
  4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防腐体制建设
  4.1推行全方位的监管
  监管是不同的监督主体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发挥不同的监督作用。其中,作为监督主体的各监管部门发挥着主导作用。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要完善我国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体系,必须合理的设爱各个监督主体的职责,建立全方位的监管。
  首先,各监管部门的职能须由国家立法明确界定,以避免部门职责错位导致部门监管功能失效。同时还应给予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一席之地,有意识地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管理职能。从地方出台的一些条例来看,在政府投资的监管方面赋予了人大相应的权利。例如珠海市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草案要经人大批准,对计划执行情况依法监督。一些分析人士认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和问责,如果由政府部门自身来承担,则很可能出现自己是否可以评价自己、问责自己的难题。而人大作为独立于政府部门的权力机关,能够更加公正地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管的效果,使有限的政府投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除此之外,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工程进行监督。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
  4.2实现全过程的监管
  (1)加强“事前”监督,即在决策阶段把好关,防患于未然。要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严格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在上马前,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材料要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讨论、批准,且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后方能实施。
  (2)加强“事中”监督,llp力g强对工程项目在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使有限的投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不仅要把住审批关,还要把住建设关,从决策-实施-竣工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的监督检查。
  (3)做好“事后”监督,建立工程项目后评价制度,建立绩效审核制度,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工程项目建成运营后,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4.3改进监督体制和行政申诉机制
  改变我国现有的同体监督模式,使“巡警监督”与“火警监督”有机结合,在进一步加强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同步跟踪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并强化“火警监督”机制,形成两者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各方行为主体之间以及行为主体内部监督积极性,并让社会公众以及新闻舆论也积极参加监督。可以要求招标方出具依法招标的招标保函,投标方出具投标保函,并规定一旦工程招投标各方出现行为失范现象被举报和查处,招标保函、投标保函应作为线索举报者的奖励,招标保函、投标保函损失由负责招标、投标的直接责任人个人赔付。
  5结语
  实施机制对于制度功能与绩效的发挥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一个社会或组织系统来讲,尽管有规则比没有规则好,但有规则而不实施,即“有法可依”而“有法不依”往往会更糟。这是因为如果制度得不到实施,不仅会影响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从而使制度形同虚设而不起作用;而且,还会使人们产生对制度的不正常的预期或使人们产生蔑视制度的文化心理,从而使目无法纪的行为畅通无阻并且愈演愈烈。针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机制的诸多缺陷,分别从配套制度与制度环境、合理投标机制、监督防腐体制等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参考文献:
  [1]曾培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招投标制度[J].宏观经济管理,2005,10.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制度的探析[J].陈艳,山西建筑,2005,31(2).

文章标题: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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