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低价中标法

所属栏目:市场营销论文 发布日期:2011-09-13 16:41 热度:

  内容提要:低价中标法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发展的方向。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法律体制的逐步健全,建筑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全面推广应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成为必然。投标人降价与让利必须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改善经营管理的基础之上,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关键词:评标价最低中标法、最低价中标法、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低价中标法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发展的方向。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法律体制的逐步健全,建筑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全面推广应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成为必然。在近年的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国外成功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低价中标法是我国的发展趋势
  低价中标法可以分为评标价最低中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两种,其应用及相关规定为:
  1.评标价最低中标法
  即以综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我们可以认为是定量综合评估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评标方法。
  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除了应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应综合考虑质量、交货或竣工时间、设备的配套性及零部件的供应能力,设备或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维护、运行等费用、环境效果付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因素。各项评标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这些因素应尽可能量化,。价格以外的因素应尽可能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或者规定其在评标因素中相应的加权计算方法,以便能够客观、公正地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
  2.投标价最低中标法
  我国目前施工招标实践中以低标价优先为原则的评标方式,按照相关程度划分,可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合理范围最低投标价法等几种。分析我国低价中标法的发展及应用,综观世界各国建设工程招标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以投标报价接近标底或评标标底中标、评标时限定投标最低价格或合理范围等办法,是结合中国国情的过渡性措施。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过渡时期,为防止恶性竞争,采用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法评标在一定时期内仍是可以的。
  二、我国低价中标法相关问题的对策
  1.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招标工作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也参照了国际惯例,推行了招标代理制度。由于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从事招标业务,实践经验丰富,可以专业、高效、低耗的代理招标业务。对招标时采用低价中标法防止低于成本价中标方面有着较为成功的经验,可以在投标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保证、评标及履约担保等多方面采取多种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投标人低价中标后不履行合同义务。
  2.严格的资格预审
  投标资格预审除根据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外,可结合类似工程业绩证明、现场管理、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等指标,以选择合格投标人。另外可要求投标人提供税务纳税证明,通过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的多少等情况反映出该投标人的综合实力。
  资格预审时建议采用定量评分法,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设置评审指标、评审指标的权重及合格分数线,达到或超过分数线的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也可按得分高低排序选择作为合格投标申请人。
  3.完善招标文件
  (l)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以综合单价形式报价。
  在工程量上标准一致,可以避免各投标人因工程量的计算偏差造成投标总价大大偏离自身的实际利润预测值,避免投标过程中变相成为考核各投标单位预算员的计算编制水平的情况。让投标人把精力用在施工方案的选择及综合单价的测算上。
  (2)投标时增加《投标报价说明书》
  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在报送商务标书的同时,报送《投标报价说明书》,说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即降低工程造价(成本)所采用的技术进步或管理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未提供该书面说明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或该说明理由不充分,都将视为废标。
  投标人降价与让利必须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改善经营管理的基础之上,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出现下列降价理由的建议作为废标处理:固定资产不折旧(或己提完折旧);周转材料不摊销(或已摊销完毕);某种建筑材料尚有剩余不计材料费;人员窝工不计人工费;降低工程取费类别等等。
  (3)控制现场签证的措施
  1)招标文件中应分别明确由业主、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明确可以签证的范围及条件。对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测和防范的风险应确定由承包商承担。
  2)对可预料的费用及措施费实行包干形式报价,如雨季、缩短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场地狭窄导致材料二次搬运、临时租用施工场地的费用、临时接水接电等方面。
  (4)附上完整详细的施工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施工合同签订的基础,也是施工合同的附件。为避免中标人与招标人在合同谈判中纠缠不清,减少谈判及签约时间,建议在招标文件中附上完整详细的施工合同文本(含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协议书),将所有的条款及补充协议内容列入。
  4.投标保证及履约保证措施
  (l)投标担保
  为避免招标人蒙受损失,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交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2)履约担保措施
  鉴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履约风险较大,尤其采取固定总价的承包形式时,有必要适当加大履约担保的比例,一般应达到合同总价款的15%-30%为宜。采用较高比例的履约担保,既可提高建筑企业对信用的重视,保证履行合同的义务。又支持了有实力的企业的发展,防止建筑企业盲目扩张而引起的过度竞争,有资金限制,企业就只能量力而行,竞相压价的情况必然会大大减少,过度竞争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3)重视工程质量保修,建议扣留较高比例的质量保修金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如对质量较为复杂、要求较高的项目,建议取上限或超过3%为宜。对屋面、地下室及卫生间、外墙面防水要求较高的项目,可适当延长保修期限,分几次返还保修金。
  5.设立投标报价"警戒线",严格商务标评审,拒绝低于成本价的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
  个别成本的,应重点审查其《投标报价说明书》及相应的施工方案,判断其合理性。必要时应要求投标人答辩进行澄清、说明。如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6.淡化标底作用
  就目前而言,标底仅仅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费用的估测,我国在招标实践中也逐渐摸索出一些经验来减弱标底的消极作用,可以相对有效地杜绝标底编制、审查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使探听、泄漏标底失去意义。
  淡化标底甚至采用无标底的做法,应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发展的方向,也是向公平、公正、公开的评标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6.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管理
  为了加强对中标价偏低工程的监管,建设行政部门应着手建立健全重点监管名单制度,把中标价偏主低工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实行跟踪动态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依法从严重罚,严格执法。
  三、结束语
  随着时展,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面对国内企业竞争,还要面对外国承包商的竞争,实行低价中标法评标和定标已成为大势所趋,现在我国建筑市场也许存在着不规范、不成熟,法制尚不健全和合同意识不强的情况,但无论如何这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我们应不断总结经验,提出相应对策,合理低价中际法在我国工程招标投标中必将会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参考文献:[1]《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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