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导向下的工程监理理论

所属栏目:审计论文 发布日期:2011-04-08 07:55 热度:

  【摘要】目前,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成了关注焦点。从经济学需求与供给概念出发,分析了当前监理市场需求的被动性与供给的强制性环境,提出应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供给方式;建立需求与供给导向下的工程监理理论。
  【关键词】需求;供给;监理;理论
  
  1需求与供给
  经济学中所说的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的价格水平下和一定的时间内,愿意并且可能购买某商品和劳务的数量;而供给是指厂商(生产商)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一定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出卖某种商品的数量。市场就是一种机制,供给与需求的力量相互作用,从而产生了均衡数量,即市场均衡。在市场经济中,没有一个单独的个人或组织专门负责生产、消费、分配和定价等问题,市场均筏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自动调节的过程,当需求和供给变动时,市场均衡应随之变化,形成新的均衡点,达到新的均衡。
  监理市场的需求与供给,则是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数量的需要和监理企业在监理项目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在这种数量的需求和质量的服务过程中,单凭行政或法律的手段是不够的,监理企业要想提高监理工程的质量并在建设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首先应树立市场观念和意识,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求导向,调整供给方式,主动寻找监理需求与供给的市场均衡。
  2强制性的监理供给与被动性的市场需求环境
  由于我国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建设工程监理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范围。政府一手调控市场,一手加强监督管理,两手都要硬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的重要职能和鲜明特色。不管建设单位需不需要监理,只要是在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就必须监理;不管建设单位有没有能力进行工程监理,只要符合必须监理的工程也必须委托监理企业进行工程监理。这种强制性的政府干预监理供给环境,造成了建设单位的被动需求。
  不可否认,强制监理的实施,对监理工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多年的实践经验也证明强制监理供给环境下的许多不适应:
  ①监理数量的不适应强制监理导致地方层层加码,监理覆盖面无限扩大,导致监理人员数量难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②监理质量的不到位由于监理覆盖面过大,监理力量严重不足,造成监理工作不到位;
  ③强制监理使那些具备工程管理力量的业主被迫选择监理企业一方面是业主假委托,无限度压低取费,扰乱建筑市场,另一方面是背景下,加重了监理企业业主和监理两套班子同时履行对同一工程的监督管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在“粥多僧少”的背景下,加重了监理企业对政府的依赖,造成了监理市场供给与需求的严重失衡。同一工程的监督管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在“粥多僧少”的背景下,加重了监理企业对政府的依赖,造成了监理市场供给与需求的严重失衡。
  3建立市场需求导向下的工程监理理论
  1)监理阶段的范围
  我国监理阶段的范围是全过程监理还是仅限于施工阶段监理是困扰监理界多年的一个问题。《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都没有明确指出,工程监理就是局限于施工阶段。尽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适用于施工阶段,但在前言中明确指出:工程监理的
  内容包括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最新使用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投资控制》都囊括了全过程监理的所有内容,即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并强调了全过程监理的重要性。
  据不完全统计,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大约60%和施工有关,40%和设计有关;更为重要的是施工阶段在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具有周期长、资金投放量大、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频发、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多、纠纷多等特点。但是,这不能成为监理工作只局限于施工阶段的依据。同样,千篇一律地强调全过程监理也是错误的,应该允许不同委托内容的存在。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的权力来源于业主的委托,业主委托的内容来源于业主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需求,这种需求可能是项目的全过程,也可能是项目施工阶段。
  目前建筑业所面临的难题是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虽然全国大多数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有审图公司对设计图纸的质量进行把关,但只是事后控制,而不是对设计阶段的全过程监控。有的设计图没有进行严密的校对与审核,在施工阶段变更频繁,严重地影响了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加之,大多数业主不懂专业技术,即使业主的工程造价人员也不精通有关设计的专业理论,不可能对设计人员的结构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果说施工阶段监理是监理工作的重点,设计阶段监理则是监理工作的核心和难点,应在施工阶段监理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逐渐推进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为我国的工程监理逐渐向全过程延伸创造条件,而不是鼓励建筑企业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化。
  2)工程监理的服务性
  在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按服务对象不同分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和为承建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而我国的建设工作监理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1998年3月1日颁布的《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指出:“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这一条款说明了工程监理的一个重要的性质就是“服务性”,服务的对象仅指建设单位。
  作为只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专业技术服务的建设监理行业,其本质应该是服务,既然是服务就必须服从服务业的特点与运作模式。如果监理企业没有创出自己的服务和品牌,不能让业主看到或认识到监理的工作价值,监理企业不可能有长期而广阔的上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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