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趋势分析研究

所属栏目:金融论文 发布日期:2014-09-22 15:59 热度:

  自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金融体系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频繁爆发,迫使金融监管的重点转向注重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与效率的关系上。

  摘要:本文先后选取了以美国、英国、日本三国做为已经实施“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模式国家的代表,对这三个国家监管模式改革的原因、措施、影响进行分析,得出金融监管模式一定要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混业监管”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再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进程,并指出了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出我国金融监管的大方向仍然是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简称“金监会”),并对现有的“一行三会”与“金监会”之间的行政关系进行划分,最终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核心期刊论文发表,金融监管,混业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

  无论什么时代,金融监管都与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因此探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不能够脱离现阶段我国经济和金融的时代特征。相比于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我国的金融改革起步较晚,因此金融监管模式也必须与我国的金融市场相适应。从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典型代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加入WTO后,国际上其他国家采用的混业经营模式也对我国金融业带来冲击。因此,现阶段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有必要做些改革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未来我国金融监管的大趋势是向“统一监管”的方向靠拢。

  一、世界上其他各国金融监管的历程分析

  在上世纪30年代爆发的大危机使许多银行纷纷倒闭,经济陷入大萧条状态。危机之后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型,监管方式是政府直接干预。从20世纪70~80年代开始,经济发展进入稳定期,金融自由化的思想逐步取代金融管制思想占据主流地位,这一时期的监管注重效率优先。从90年代开始全球和局部地区频频爆发的金融危机使人们重新认识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此后安全性和效率同样受到重视。由此可以看出,对金融监管的讨论离不开所监管对象的金融发展现状。究竟采取何种监管模式要结合具体环境来分析。到目前为止还未能找到明确证据显示到底是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更有效率。并且基于不同国家的国情和经济水平不同,采取何种监管方式并不能一概而论。即使是采取了混业监管的美国,也爆发了次贷危机,表明美国的金融监管还存在很大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不论是何种监管方式,都需要联系本国实际情况,不断改进,才能跟得上时代的节奏。下面主要选取美国、英国和日本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分析。

  (一)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又可以成为“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监管权力。美联储(FDI)为主要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每个州都设有自己的监管部门,称之为DFI,主要负责监管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而这些银行也要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赋予了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他监管机构之上。

  美国模式在最初实施的这段时间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但是这种监管方式的漏洞也随之而来。最为突出的是双轨制监管体系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各个州的监管机构之间各自为政,忽视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以华尔街的各大投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管制和追逐利润,设计出许多金融创新产品,新兴的金融创新工具钻了法律监管的空子,大大增加了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英国模式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采用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到90年代,英国开始对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改革,整合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金融服务管理局,实现了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主要原因是保守党上台执政后奉行货币主义的新经济政策,通过改革国有企业、放松政府管制等一系列措施扭转了长期以来的“滞涨”局面,重振英国经济。经济发展起来后,为了刺激金融业的发展,政府放松对银行业的竞争限制和金融业的管制。在这些举措之下,英国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金融创新不断出现,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公司之间业务交叉范围加大,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局面。1986年,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大爆炸”式的改革使银行可以从事证券和其他投资等,加剧了这种趋势。在混业经营的市场状况下,分业监管模式造成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监管效率低下,以至于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倒闭事件。

  1998年,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实行了全面的改革,建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次年英国通过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英国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金融系统的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是需要管理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但是这种模式也会面临美国模式中所存在的一些监管问题如机构重叠等。

  (三)日本模式

  日本一直效仿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从二战后到1997年的这段时间内实施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日本监管体制的最高机构是大藏省,下设有银行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大藏省的监管类似于一种行政指导的管制,行政色彩浓厚。1990年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传统银行体制濒临破产。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日本政府不得不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997年,日本政府取消对银行证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同年6月《金融监督厅设置法》颁布,成立了金融监督厅,专司金融监管职能,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

  大藏省后改名为财务省,只具备金融行政管理职能。金融厅代替其成为唯一的监管机构,日本金融单一监管模式形成。该模式的优点是监管主体独立性增强,监管手段市场化,由以往只注重事前的保护性规制,转向注重事后安全网的整备,同时更加注重功能性监管和职能监管。但是这种体制却容易滋生腐败。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史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从新中国成立后到1979年

  这一阶段实行的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经济结构单一,当时的金融机构只有少数银行与信用社。由于这些少数金融机构也只是负责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因而金融监管体系处于空白。

  2、经济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1979年――1990年)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一方面是成立了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专门从事银行业务;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督其他各金融机构。

  3、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1990年――)

  从90年代开始,中国金融体系开始慢慢走向现代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为标志,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原先建立的四大国有银行外,又新建立了交通银行,此外其他的股份制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也纷纷建立,信托、租赁等金融中介机构层出不穷,银子银行体系日益庞大,互联网金融来势汹汹。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我国先后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银监会的监管对象主要有全国各地区的银行、信托公司和其他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主要是全国的证券和期货市场;保监会主要监管保险市场。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削弱,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维持汇率稳定。自此我国金融监管系统“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形成。

  (二)我国现行的监管体系面临的问题

  1、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问题

  首先,中央银行隶属于国务院,独立性不强,不能完全从金融监管技术性角度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往往受到政府政策的干预,而不是完全依照当前的经济形势,制定逆经济风向的稳定型货币政策。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与政府的政策目标会发生冲突,货币政策极易染上政治色彩。政府为了刺激经济亦或弥补财政赤字,会制定适度通货膨胀的经济政策。

  2、“三会”的组织协调问题

  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制定和实施表明政府已经意识到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组织的重要性。但是《备忘录》中没有加入人民银行,人行作为中央银行有必要对金融监管的动态有最新的了解,以备随时把握货币政策的制定方向。此外,由于《备忘录》只是协议,而不是法律文件,没有强制执行力,“三会”之间本就处于平级关系,组织协调能力较弱。

  3、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空白

  为了增加盈利,规避系统性风险,避免犯“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错误,许多金融机构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例如许多银行积极开展中间业务,但这些业务层次还比较低级。混业经营最典型的例子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类公司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由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者合资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二种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从事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三种是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从事保险、证券和信托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控股的代表公司有:一是1979中国银行在香港成立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二是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组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三是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集团;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主要代表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特点是机构庞大、子公司结构复杂,集团下属的法人关联复杂、金融产品多、交叉销售及关联交易多。这些都不利于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掌握的金融资源过大,银监会、证监会、保险会之间信息互通不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系统性风险、财务风险很难有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监管上的“空白”。

  4、分业监管不利于金融创新

  我国现在的金融市场需要金融创新,需要金融衍生品之类的创新工具。金融创新也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然而金融创新需要的是宽松的监管环境,我国目前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出现。反之,即使出现了金融创新,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也不利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首先,金融创新超出了原先监管的范围,新产品的出现该如何监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金融创新的风险难以预料,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金融创新过多且并未引起足够的监管导致。金融创新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例,但是也放大了风险,使得金融创新成为监管中的一大难题。

  5、金融全球化对我国分业监管的挑战

  入世后我国的金融业逐渐与世界接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对我国的金融业也存在一定的影响。现如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步入混业经营和监管的时代,跨国金融服务机构如摩根大通、花旗、汇丰、摩根士丹利等陆续进驻中国,全球金融市场日益证券化,国际游资四处追逐利润,这些都是当前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一)从长远分析来看,我国应当从“分业监管”模式向“混业监管”模式转变

  最终建立一个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其他所有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进行综合监管,并且能够通盘考虑整个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评估风险制定方针的机构,可以称之为――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简称金监会)。由于英国在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时,国内所面临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金融发展状况与我国当前面临的状况较为相似,因此英国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的过程,可以当做我国改革金融监管模式的参考。

  (二)建立统一监管的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分阶段有步骤的执行

  首先,对于目前“一行三会”中所面临的组织协调性差、效率低下、监管空白等问题需要一一解决。其次,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办法。现阶段对于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监管仍需分开进行,母公司由其所属监管部门直接监管,例如母公司由银行控股则由银监会监管,如果母公司从事证券经营则由证监会监管,子公司可以依照其从事业务活动进行监管。最后,在“金监会”建立之前,为了统一监管做准备,应当从银监会、证监会、保险会中选出一个机构主要负责信息沟通和传递。

  (三)颁布《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法》从法律上明确“金监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

  “金监会”成为中国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隶属于国务院。人民银行仍然独立于“金监会”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三会”纳入“金监会”成为其下属机构,仍然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的具体事务监管,而由“金监会”直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分为三方面:一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核;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包括规定财务杠杆比率、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等;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管。

  (四)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水平,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外资金融机构进驻大中华地区的数量不断增多,以银行业为代表的中国金融机构也逐渐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因此提高我国金融跨境监管能力至关重要。通过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加强同国际、区域乃至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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