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论文范文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陷引发纠纷的思考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4-11-23 16:14 热度:

  摘要: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技术不断革新的同时对于医疗纠纷也频繁发生,特别是涉及医疗侵权责任的有关纠纷对医患关系和谐发展造成了较大的阻碍。文章首先阐述了我国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并对相关概念进行深入剖析,强调了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的必要性以及医方的法律义务,同时指出了目前我国替代医疗方案告知中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通过有效的医疗整改保障医患双方医疗权益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管理学论文范文,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陷,纠纷,措施

  1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与深层剖析

  1.1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共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的情形及归责原则,医疗告知知情同意的重要作用及地位己日渐突出。当前我们正经历一场由患者"授权医疗"向患者'渗与医疗"的医疗模式转变的过程,医患纷争的表现形式将更加纷繁复杂[1]。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立法系统专门就公民权益纠纷而颁布的正式法典,其中针对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医疗权益纠纷特地提出了关于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的新概念,要求医疗系统内参与医疗活动的医务工作者必须在实际诊疗过程中将患者疾病情况以及具体的治疗护理手段与过程向患者或其家属清晰告知。若医疗活动中涉及到手术操作或其他非常规性检查与治疗时,医方有义务向患方告知医疗活动所具有的各项风险可能性以及后续替代医疗方案详情,同时向患方正确正式文书签字说明意见;对于某些需要对患者适当隐瞒的医疗方案需与患者家属进行有效沟通与说明,争取正式文书签字说明意见。因医方责任未能履行以上告知说明义务者,一旦诊疗过程中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威胁事故,医方需要向患者提供相应医疗赔偿。

  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是我国首次将医疗告知义务以及相关赔偿责任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该方案也使得我国医疗机构在医患关系处理过程中需要承担更大举证责任,而司法机关在针对医疗侵权案件进行汇总判处时更需要将该方案作为重要参考要素。

  1.2替代医疗方案的深层剖析

  1.2.1替代医疗方案与在行医疗诊治方案在诊治目的方面始终保持统一性 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是建立在现行的医疗方案执行目的基础之上,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手术执行方式达到相同的手术执行目的。对于前后医疗方案所包括的不同执行内容、相关执行特点、执行后期预后处理措施、患者并发症、安全风险、诊治成本以及执行评价等有关替代方案详情都要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全面的解析与说明,使患者医疗选择权益得以保障。

  1.2.2替代医疗方案与在行医疗诊治方案相比应更具全面性 替代医疗方案应作为推广水平较高、范围较大且执行疗效较好的先进医务诊疗技术方案,对于未能获得学术认证、带有个人医疗执行习惯色彩的治疗手段均不予归属替代医疗方案,同时,对于尚未获得实验结果、临床应用研究以及其他民间偏方属性的医疗方案等都不能归属为替代医疗方案。

  1.2.3医疗机构应积极履行向患方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中的具体操作与执行详情 根据侵权责任法典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有向患方告知替代医疗方案内容的义务,告知形式应具有专门意义,需通过正式书面解说,并在医方与患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相关提到方案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最终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通过以上替代医疗方案的简要介绍与剖析解说可以基本了解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争端方向与具体项目,特别是对于医疗方案属性的划分、医方履行方案告知义务的时机与形式等都是十分具有争议的焦点。

  2我国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陷引发的纠纷

  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制水平不断提高的条件下,我国公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在医疗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医疗纠纷案件难以避免,其中以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乏所引发的医疗纠纷则极为常见,纠纷案件也将主要诉讼焦点集中在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表现以及患方医疗知情选择权的争论。涉及医疗纠纷的诉讼中,大部分的起诉患方指出医方未告知或未能及时告知替代医疗方案详情,而在最终判决中医方因告知缺陷、病历档案书写缺陷或举证缺陷等需向患方承担一定责任赔偿。在目前替代医疗告知方案缺陷引发的医疗诉讼中主要有以下纠纷争议项目。

  2.1医方没有或没有在有效时机下向患方告知具体替代医疗方案详情;没有向患者或其家属争取文字形式签字意见;没有正确抉择告知对象,没有争取到告知对象签名。

  2.2医方替代医疗方案详情在告知形式与内容较为简洁,未能将术后并发症、病情异变详情、诊治药物详情以及随访观察详情等进行全面告知。

  2.3医方涉嫌故意不履行医疗替代方案告知义务,在告知内容方面通过人为筛选,有歧异性。

  3导致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陷的主要因素

  3.1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诊治活动的医务工作者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认知水平较差难以对自我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我国为完善医疗业务执行机制,提高医疗执行水平,缓和医患双边关系,专门就医务工作者实际诊疗活动中可能触发的一些医疗诉讼争议焦点专门起草法案,完善立法。自从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确立医疗机构和医师在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中的告知说明义务制度以来 [2],我国又先后出台了几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医患之间的知情同意告知行为进行规范,目前正在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最早将"替代医疗方案告知"明确提出的法律,其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律措施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为医疗工作者提供责任承担的理论依据,也是对患者医疗权益的保障。然而,我国在职医疗工作者中依然存在部分法律认知水平较差的群体,对于告知义务规定缺乏严肃性,不能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为医院的法律权益保障造成威胁   3.2医疗工作者在替代方案执行中为未能达到预期执行疗效,对诊疗工作缺乏专业态度 一些医疗工作者对自身医疗专业执行技术不能保持积极性,技术水平提高有限,不能熟悉掌握疾病的进展与预后情况,同时不能正确评估诊疗过程中诊疗药物的副作用以及其他执行危险。同时,由于对诊疗工作缺乏专业的医疗态度,对替代方案的告知不及时或不充分等都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因素。

  3.3医方与患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医方在沟通方式上存在较大不足 《侵权责任法》明确提出了医疗机构需向患者说明替代医疗方案。临床医师往往会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但不会主动介绍替代医疗方法,一旦治疗效果不佳,会令医院陷入被动局面[3]。大部分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活动时都能够与患方建立起良好的交流关系,但是在沟通方式上存在较大问题。患方本身承受着来自生理与心理的双重压力,希望对自身病情掌握更多主动知情权利,而医方在告知过程中大多采用专业术语,让缺乏医疗常识的患方难以从告知详情中得到有效的信息,一旦治疗疗效与期望值出现差异极为容易产生医疗纠纷。

  3.4医方在替代医疗方案管理制度上存在较多弊端 大部分医疗机构专门就替代医疗方案管理与执行制定了一套系统的制度,然而实际实施过程中理论上的管理与执行规范始终停留表面,对于实际管理内容并没有起到有效监督。如在替代方案告知说明说中刻意遗漏相关医疗风险,在知情同意书内容设置上存在较多歧异部分,患者易受误导。

  4如何通过完善替代医疗方案告知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医疗权益

  4.1坚持保障患方知情同意权,告知机制始终与法律条款保持一致 我国有关医疗法律条款以及将医方与患方在医疗诊治中的双方互动关系以及规范互动行为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与说明,因此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在医疗诊治中的行为表现都应与有关准则保持一致,否则应接受对应的惩戒处罚。对于替代医疗方案,患方可以借助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医疗权益不受医方或第三方侵害,而一旦院方不能很好地履行替代医疗方案告知义务则是在对患者医疗知情同意、选择权利的挑战。所以,医疗机构应对机构内医疗工作者法律素质进行普及教育,设立专门的医务普法教育课程,要求参与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积极履行自身医疗告知义务,减少医疗侵权事件出现。

  4.2对"替代医疗方案"告知必要性进行教育,提升其重要性认知 在对参与医疗诊治活动的医师专门进行医疗告知普法教育的同时也要提升其对医疗告知手段的正确认知水平。通过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医方能够与患方搭建起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渠道,让患方对医方的替代医疗方案有充分的认识与理解,从而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此外,医疗告知过程能够向患方传达医方的人文关怀理念,在保持专业诊疗态度的同时有能够为患者创造较好的诊疗情绪与环境,减少医患纠纷的出现。

  4.3规范医疗告知系统与程序,保障告知有效性 为保障患方的替代医疗方案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同意权,医方需就具体告知形式、内容、目标、程度等进一一进行规范与制定,将具体的告知程序与规范与患方病历详情相结合,为替代医疗方案同意设立专门签字项目,区分手术同风险知情同意项目。在告知后,选择正式文书形式向患者及其家属争取双边确认并签字。

  5结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涉及的医疗条例众多,其中替代医疗方案是近年来最新提出的法制概念,通过对该方案的深入解读能够有效梳理医患双方在医疗关系中的相互权益,为医疗机构完善自身医疗机制带来较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医方与患方之间出现的医疗纠纷,提升医患权益安全系数,强化医疗工作者在一般工作过程中的依法执业意识。

  参考文献:

  [1]胡晓翔,孔蓬,王爱青,等.《侵权责任法》系列讲座:概说田临床误诊误治,2011,24(1):2-4. [2]孙东东.医疗告知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6.

  [3]雍娟.426份知情同意书缺陷分析[J].中国病案,2011,12(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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