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研究

所属栏目:房地产论文 发布日期:2010-11-24 17:29 热度:

  摘要:文章探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在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办法。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评标机制、施工合同条件三个方面分析如何控制造价。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评标;施工合同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概述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的要求编制和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平台,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技术、财务、管理能力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人根据具体的评标细则进行优选投标人。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规范》),施行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关键点有工程量清单、评标机制、施工合同条件。
  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平台,是造价控制的数量依据。
  2.1熟悉《规范》,掌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原则
  编制原则和编制人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所有的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条件。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各种操作规范、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编制过程应当遵循“四统一”原则,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2.2准确进行特征描述
  项目特征描述是工程量清单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征描述不清楚是目前工程量清单编制中比较典型的问题,应引起清单编制员的重视,因为特征描述不清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要的失误,造成报价不准,影响招标的工作质量,还可能埋下争议和索赔的隐患。
  2.3正确计算工程量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只是报价的基础,而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工程量计算是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的核心内容,工程量计算不正确,可能带来下列问题:(l)工程量计算错误如果被投标人发现和利用,则会给业主带来损失,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计算错误,可能会采取不平衡报价等手段达到中标后在工程实施中多收钱的目的(2)工程量的错误还会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3)工程量的错误还会造成投资控制的困难。由于合同价通常是根据中标价加上适当的预留费用后确定的,工程量的错误会造成项目管理中投资控制的困难。因此,正确计算工程量是保证工程量清单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
  2.4认真校核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除编制人要反复校核外,还必须有其他人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的内容主要有:清单项目是否重项、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完整,工程量计算是否有误,清单编码是否正确等。作为建设单位,可以同时委托两家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两家咨询公司各自编制清单,然后复核对方的工程量清单,通过复合对数提高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将工程量清单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复核,对其中理解不一致或计算错误以及缺项、漏项部分书面提交给招标人,再由编制单位汇总、复核,将统一修正的工程量清单发给各投标人。经过这样一个反馈程序,产生了一个由多个单位计算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这个步骤虽然增加了投标和代理单位的工作量,但可以提高工程量的准确性,也尽可能避免业主与中标方在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问题可能出现的争议。
  3评标机制
  3.1评标办法的选择
  招标文件设置评标办法时应合理分配经济标与技术标的权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获得业主满意的价格。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当然,在评标时仍然可以采用综合计分的方法,不仅考虑报价因素,而且还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业绩和信誉等按一定的权重分值分别进行计分,按总评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或者采用两阶段评标的办法,即先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价,在技术方案可行的前提下,再以投标单位的报价作为评标定标的唯一因素,这样既可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又有利于业主选择一个合理的、报价较低的单位中标。
  3.2回标分析与询标制度
  回标分析是指在详细评审前有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对有效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有计算错误等进行系统分析,目的是查清各投标报价是否有漏项,是否有过高或过低的报价,是否有哄抬造价和低于成本的报价。询标制度是指建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的澄清制度。评标委员会在审查了回标分析报告后,作出各投标人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明细表,要求各投标人对此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应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建立清单报价澄清制度,给投标商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同时评标委员会能够公正、公平、有效地评审投标文件。
  由于以往招标投标采用现行定额作为计价依据,所以只对各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而对投标报价的组成不作分析、评审。因此,投标报价中的漏项、缺项,甚至为了中标而事后索赔的故意少报、漏报现象严重存在,恶意压低造价和哄抬造价的事也时有发生。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后,特别强调要对投标报价作回标分析。对回标分析中发现的疑问和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事项,经有关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后,由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方可作为评标的依据。
  4施工合同形式及合同条件
  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配套有详细明确的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我国在2000年由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就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业主应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4.1合同价款方式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功能是承发包双方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分担,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可以通过适宜的合同类型和设定合同条款而最大限度地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小自己的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固定价格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发展商将因价格上涨引起投资增加的风险转移给了承包商。因为实际工程中发生价格上浮情况的概率较高,因此,对发展商而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实际是减少了风险。
  (2)单价合同。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它也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清单招标方式通常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即合同单价不会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发展商与过去定额计价模式相比增加了经济风险。增加的经济风险是通过工程量的数量是否准确间接造成的。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要求,发展商提供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承包商依据招标文件里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单价,改变了定额计价模式下承包商既计算工程量又报价的做法。发展商承担了工程量数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了价格风险。清单计价模式影响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两个因素得到了合理分担。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这类合同使得发展商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因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采用。
  上述三种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并没有完全体现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我国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单价合同这一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的表述,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文本而言是极不适宜的。在我国现行的许多施工合同中,忽视合同类型,混淆单价、总价合同的例子屡见不鲜,往往是形式上的单价合同与实际中的总价结算方式相矛盾。因此,施工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类型及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应采用专用的单价合同结构。在采用单价合同时,还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子项”及其采用的单位予以足够的重视。对每一个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做出比较详尽的、不易含混的描述,并配合技术规程相关条款的文字说明和图纸予以界定,从而使项目实施过程中尽可能避免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在由于对清单项目含义理解的差异而导致工程量结算的纠纷。同时,作为单价合同的补充,一般还会辅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使用费表等,以便对工程量清单以外项目的结算。
  4.2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
  我国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3条规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l)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和增减。
  工程量清单具有“量价分离、彻底放开价格、自主报价”的特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通过计量工作来确定,因此调价的重点和难点往往集中在合同单价上,上述示范文本中规定的价款调整条款对单价的调整己不适应。业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可以参照FIDIC合同条款关于合同单价调整的相关规定,坚持“量变引起价变”的调价原则,即当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一定比例时(FIDIC合同条款规定为10%),对相应合同单价进行调整。
  关于措施费的调整约定也是业主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措施费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发生的用于技术、安全、环保、生活等方面不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措施费与施工组织设计密切相关,因此其更具有竞争性。建标[2003]206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列出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典型的11项措施费用,并在附件1中给出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大多数项目的计算试图与直接费等要素为基础计算。但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特点,措施费用的计算一般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具体计算,措施费用应该按照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类是技术措施费,由于如降水、排水、基坑支护对于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第二类是非技术措施费,如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和安拆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等。对于技术措施费中与工程量密切相关的模板摊销费等项目应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明确调整办法和计算程序;对于非技术措施费在投标时一次性包死,一般不予调整。
  4.3计量支付合同条款的约定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中各工程项目的单价明确,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要通过计量来确定,计量是单价合同区别与总价合同的一大特点。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中,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并不十分准确,尤其在设计深度不够时则更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研究可能有较大的误差,清单中的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并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工程结算中最终工程量的确认是通过计量工作来完成的。
  我国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计量做出了相关条款的规定,如: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己完工程量的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我国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于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对应,对计量规则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而言十分不适宜。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同一工程量项目其计量规则不同,其工程量的数量也不一样,而计量的最终结果有是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因此如果承发包双方在计量规则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不仅给签约双方增加了合同风险,而且也给工程项目的计量、变更和索赔造成了许多困难和矛盾。所以,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应用,业主在今后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统一的计量规则。
  4.4风险责任的约定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是我国招投标发展到一定水平,为推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引导招投标向市场经济过渡,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种招投标方式。从理论上讲,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市场决定价格的规则。但是不少承包商在投标中,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工作重点不是放在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技术与管理能力上,而是设法揣摩招标人的可能标底或其他投标人的平均报价,然后根据此揣摩出来的报价反推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价格以及各自子项的综合单价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一旦合同签订,承包商分析自己的报价失误,便会想方设法提出各类索赔甚至降低工程质量来弥补利润的损失。解决这一风险的最有效方法是在合同条款中对风险的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和界定。现在,许多业主只是选择国家颁布的标准格式合同,对于未尽事宜仅注明“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涵盖的内容是普遍性的,不可能涉及到每一个具体项目。各工程项目具体情况不同,涉及的具体问题千差万别,需要业主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内容,需要事先约定的问题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详细列出,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与中标企业发生争议。
  4.5工程师的权利
  工程师是业主方管理合同的具体执行者。“工程师”可以指一个人,也可以指一个公司。我国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师的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这种做法不仅对工程师职权的合同条款约定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而且是造成我国工程师只在部分工作中得到授权,在关键性的投资控制上却授权很少或根本没有的现象。在当前工程实施过程中,权利的授予比较分散,往往是投资、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权利分别属于不同的单位和人员。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是工程师在工程管理中一些工作难以开展,发挥不了工程师应有的作用,最终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受到损害。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工程合同文本、工程管理模式按国际惯例行事,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注意对工程师合理及完整性授权。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文章标题: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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