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论文收入分配中多种收税手段的调节作用

所属栏目:财税论文 发布日期:2013-10-09 15:24 热度: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国家更加重视劳动者的收入分配问题。为了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国家出台了多项税收政策,意图更好的发挥其调节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利用税收调节过大的收入差距,确实起到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利用税收来调节分配收入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客观原因和税种本身的局限性导致某些本应起到关键调节作用的税种没有发挥良好的调节作用。文章将就调节中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的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收入分配

  目前我国存在着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国家关注的焦点。个人所得税是用来调节收入分配的最有力工具,而消费税、营业税以及遗产税等等税收也能有效地调整收入分配不公。

  一、个人所得税是用来调节收入分配的最有力工具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有两大特点:一是个税直接对纳税人的所得综合或分类进行征税,即使实行比例税率也体现了支付能力原则,即高收入者多征,低收入者少征;二是可以实行累进税率制度,税率随着收入级次的提高而提高,收入水平越高,适用税率越高,从而具有较强的再分配作用。因此,个税对个人间的收入分配,特别是抑制收入差距的扩大具有特殊的功能。”

  (一)个人所得税出现的问题

  虽然个税有上述优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税制度和征收方面都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其不能发挥良好的调节作用。

  首先,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即按照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规定税率进行课征,针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和不同的税率。虽然分类所得税简化了征收程序,但这种税制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调整公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公平性上存在缺陷,容易造成不同项目、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同样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赚取报酬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待遇就会不同。

  再有,由于分类征税实行分项征收分项扣除费用,分项越多扣除费用的次数越多,容易造成纳税人人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

  此外,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税收有征管不到位的情况,往往真正的高收入者缴税由于收入来源广泛,税款征收部门不易控制和监管这一部分人的全部收入,所以最终缴纳的税金却并不多。相反,中低层的劳动者缴纳的税金却并不低,因为他们的收入基本上都是靠工资,在拿到薪资前,各种税款就已经由单位或企业代扣了。税法执行效果的差异导致了弱者在实际上负担了更大比例的税款,而强者则在实际上负担了较小比例的税款。因此,只靠调节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差异是有局限性的。

  (二)关于解决个人所得税瓶颈的几点建议

  首先,本人不主张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比例和扩大税基。

  因为,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基本都是靠工资,加大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扩大征收范围,增加项目,对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影响最大,导致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实得工资或现金变少,他们必须靠付出更多的劳动和时间来换取和以前相同的劳动报酬。减少了这部分劳动者的闲暇休息时间,使效用降低,减少幸福感,这就违背了征收税款,最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终极目的。第二,提高个税征收比例,扩大征收范围,增加项目,对于真正的高收入者来说,尤其是收入来源广,有一定社会背景的高收入者来说,从现有的实际征收情况看来,效果并不大。因此一味提高个税,效果并不见得明显。总之,个税不要盲目地扩大或提高,尤其不要陷入“逼迫”高收入者避税、逃税,低收入者税赋加重的不良后果,压抑全体纳税人的工作和生产积极性。

  上面所提到的个人所得税的浅析和建议只是小弥补和小调整,完善个税——这个最有利的收入分配调节工具,在我们这个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经济转型期的国家来说,其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的文章提出,个人所得税是要把社会抽象概念的人看成有社会关系,即有儿女要抚养,有老人要赡养的真实人,并提出希望针对每个不同的个体的不同情况征收个税,来保证个人收入通过税收进行有效调节,这是很理想的,可是面对我们当前的13亿人口和亿万个家庭来说,摸清每个纳税人的情况并计算出应缴税金,还不太可能实现。

  那么,我们该如何做才是既可行,又有效呢?本人认为,当前可以先从消费的商品种类、行业种类,来调整消费税和营业税,以及辅以遗产税的调整比较可行。

  二、其它几种税种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的作用

  (一)消费税

  中国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国,所以可以加大对高档消费品的征收范围和征税力度。例如:纯粹服务性消费行为和非服务性消费行为,将高档住宅消费、高档车消费、个人包机、包船旅行等各类高端服务消费纳入调节范围,并适当提高某些有害健康和影响环境的消费行为的消费税税率。

  (二)营业税

  营业税是用来调节行业盈利水平的,随着近年来高档服务业的增多,例如高尔夫球场项目的频频上马,高档娱乐演艺场所的火爆等,应该进一步加大对这类新兴且利润非常高的行业的征收力度,随时扩大征收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税、营业税的改变一定要区分好哪些商品和服务是针对百姓日常生活的,哪些是针对富人奢侈消费的,要根据人们生活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这两种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比例。

  (三)遗产税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部分国民收入的增加十分迅速,加之近十年来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许多家庭购置了一套甚至多套房产,这样就会产生遗产流传与继承问题。国民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财富的“马太效应”。众所周知,马太效应在一个社会或经济体中产生的结果,就是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导致两极分化严重。为了阻断这种现象的发生、发展,我个人认为可以通过开征遗产税来解决。尤其是现代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快速,一代人积累的财富应该只有一少部分传给子孙,其它部分财富通过税收等形式,在国家制度的保证下,最终回归社会。要保证财富分配倾向于辛勤劳动者,而不是坐享其成者。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刺激富人在生前进行消费和积极参与社会和慈善事业的捐赠,从而良性刺激了财富的第三次分配。

  除上述税收方法调节以外,为了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可以考虑把生活必要开支,如医疗、托儿费等在税前扣除或以补贴方式在税后进行发放。这些均以合法凭证为扣除或贴补依据,并且建议不同的城市或省份设定扣/补上限标准。上述补贴或扣除应给予每一位劳动者,使社会上的每一位公民享有公平的待遇。

  三、税收手段在分配调节方面的作用及目标的展望

  (一)税收手段在分配调节方面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看来,导致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其初始原因是收入的不合理。我认为如果我国的企业(垄断、非垄断)、行业(暴利、非暴利)的利益格局没有变化,那么依靠企业领工资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就不可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垄断企业、高暴利行业的存在必然导致社会上劳动者个人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我们不能要求某纸箱厂的员工和中石油的员工能拿到一样多的薪金,即便他们从事的工作差不多。因此,以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不调整各行业的利益格局,就无法调整行业从业者的收入差距。那么必然会给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分配造成一个很大的难题。

  (二)税收手段在分配调节方面目标展望

  当前看来,我国的行业结构和大的利益格局不改,很难缩小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目前只能先靠第二次或第三次分配进行暂时的调节,这是权宜之计,希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种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在人文关怀上的不断诱导,一方面使收入合理化,另一方面使税收政策能够最终实现“以人为本”,在初次分配中就能进行有效调节,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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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周卫辉.个人所得税与消费税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效应[J].陕西煤炭.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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