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工论文范文解读新预算法

所属栏目:财会论文 发布日期:2016-03-19 11:58 热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各县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中,预算法是经济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国也在根据国情和经济状况不断进行调整中。本文是一篇企业政工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解读新预算法。

  摘要: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的关键性任务,科学的预算制度为财政工作的开展打好了基础,在国家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调整预算制度,使得预算活动更加规范化,有序化,是实现预算管理工作效率不断提高的首要任务,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预算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的现代财政体系,能够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预算法,预算制度改革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原预算法自1996年落实以后,对于预算管理,要充分发挥国家的重要作用,并以此来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然而,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一开始的计算方法已经跟不上发展的实际步伐,这就对预算各方面的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一些单位的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类型以及预算公开等各类改革也推行了近10年,但在原预算法中仍没有体现,至今仍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也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主要有以下几处亮点: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细化预算编制

  随着这几年的发展,预算管理体制得到了全面的优化,国内预算方案已经得到了很大的调整,一些项目规划方案已经完全被政府预算所控制,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这一点与现代化的预算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联系,实现了全方位预算改革的调整。所以,新预算制度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又做了新的规定:全部收入纳入国家财产,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利对其加以利用,这样被认为“腐败温床”的小金库就再也无藏身之地。对于相关科目的划分,要遵循一定的经济性的原则。只有按经济分类才有助于公众知晓资金用处,并方便对政府支出进行经济分析和行使监督权。

  二、确定了全新的预算口径

  在新预算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全口径预算体系的建立。在该体系中,主要包括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一般的公共预算这四项内容,同时,也进一步对着四本预算之间的功能与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新预算法还进一步把从中央到乡五级的政府预算体系进行了完善的规定,将其中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相关预算设立条文删除掉了,以此来充分的体现出了现代化预算的完整性要求,也在此基础上来实现了全口径预算建立改革方向的优化完善,使得预算范围实现了全面的扩大,并更好地提升了预算的完整性。

  三、增加了预算公开透明度

  实现预算工作的公开性,对于确保群众对财政预算的各项权利,具有积极的影响。新的规章制度将“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纳入了规则总体系。实现了相关规定的科学化。制度条列明确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允许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必须要在获得肯定之后的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将其转给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审核,然后再具体投入使用中,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外进行公开,同时要根据涉及到的标准要求,将上述规范标准公开,牵涉到国家相关机要文件的必须要严格考核。通过这些规范,进一步实现公开化与透明化,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这项预算制度的修整提高了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工作的有效管理。让各级政府更加清楚地掌握具体的动态,该项法律调整在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实现了对预算编制优化的具体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人大对预算体系的进一步监督,实现了各项条例的完善:有关审核部门以及人员,会对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审核检查。进行调整过的法律还需要在预算检查以后给予及时的调整,有利于团结各级人民群众。经过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一旦获得批准将会得到各方面监督管理,制定会议审查方案的制定,需要根据多种形式来调整,以社会各界的反应为具体的标准。

  五、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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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完善后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了地方管理单位管理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新法律条例给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足够的支持:进一步确定了负债方,在经过各个部门审查后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并且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明确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规定地方政府不可以在法律限制范围以外的领域内随意发挥职能,不得私自提供担保服务;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要给以严厉的处罚。确保政府单位基金预算要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根据经费项目制度;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活动进行调整。

  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新的法规条例,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根据具体的工作标准,该项制度体系应该遵循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实现各个范围内的制度均衡化发展。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达到不同地域范围内财政力度的平衡性发展。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用来对特定事务进行调整。根据具体的需求进行支付期限的设置。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完善,协调,可以优化调整的方案必须要得到专门化的处理。有关部门在安排具体的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下级部门进行配套经费的有效管理。

  七、提高了监督问责的实效性

  新预算法的颁布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预算审查监督时效性的全面提升。一方面,新预算法将预算草案中的编制要求进行的相关的细化处理,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对预算编制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其还对预算审查的制度进行了相关的完善,并且在此基础上,对预算审查的流程与重点以及执行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新预算法还进一步对预算中存在的违法事项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并且根据情节的不同,指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法,提高了违法追责的操作性。

  八、打破了一味强调收支平衡的僵化规定

  通常来说,在传统的预算法当中,其一般会把预算审查的重点放在收支平衡上,并要求相关的征收部门来完成上缴任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预算法的审查出现僵化的现象。而在新预算法中则对这种审查方式进行了全面的改善,并且将审查的重点转变成各个下级政府的实际转移性支出是否符合标准需要,并且相关的预算安排是否满足方针要求等。除此以外,新预算法还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科学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并以此来对基金进行调节,弥补预算中存在的不足。对于断收情况来说,如果通过一系列的基金调节,还是不能够实现收支平衡的话,那么就可以将其列入到财政赤字中。

  九、对债务风险进行了把控

  在新预算法当中,还对行政事业单位中所存在的举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举债的主体、用途以及规模和管控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相关的地方政府必须要做到债务公开,然后从法律的角度,来对债务的管、借还问题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并且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实现行政单位与国有资产融资的公开化,同时,通过规范性的举债融资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好地便于人民的监督,利于其对债务风险的有效应对与及时防范。

  总之,新预算法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立法宗旨,是建立规范和制衡政府收支行为的法治型预算制度。新预算法的主要作用在于对预算权的有效控制,监督相关部门设置合理的“花钱”方式,实现国家分配公共资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些变化,标志着新预算法完成了从管理法到控权法的转变。通俗地讲预算法律体系,在这之前是一部“帮助政府管钱袋子”的政策法规,目前是一种“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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