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工类论文范文人格标识的主要形态在商业领域的运用

所属栏目:中学教育论文 发布日期:2014-11-12 15:52 热度: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因其拥有独特的声音而具有很高的辨识度,一样可以和姓名、肖像对其起到人格标识的辨识作用。如内地的男歌手杨坤拥有独特的烟酒嗓,开口便知是他,还有香港著名喜剧明星周星驰的御用配音石斑瑜的独特声音,内地著名女演员宋丹丹等。

  [摘要]人格标识在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才可以准确地指代某个人,也可以利用所存在的商业价值进行有效的商业利用。人格标识的具体范围无法明确界定,凡具有可识别性的人格标识原则上皆可被用于商业活动。本文重点阐述可商业利用的人格标识的主要形态,即姓名、肖像和声音。

  [关键词]高工类论文,人格标识,商业价值,人格权

  一、声音

  他们所拥有的独特声音自然就成为了与肖像和姓名一样的具有人格标识的特点。本文所论述的姓名和肖像与声音都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而声音可以通过音频这个特殊的方式再现,若一个人因其独特的声音而得以辨认,则未经允许而作为商业性的使用其声音或藉由模仿其声音而使人认为就是本人时,亦会侵害到他人之权利。能够作为商业性使用的人格标识拥有相当广泛的范围,只要有人能够通过此特定的标识来识别出是某人即合理。在审判实务中,识别性(Identifiability)虽被定位为事实问题,法院仍得不经证据调查而凭经验法则判断。在我国,对声音权的具体研究还缺乏有效的研究,即使是在立法中也没有确立,这就需要进一步探讨其自身的理论基础和深入研究其在人格权中所存在的位置,以法律手段更有效的保护声音权,并得到司法的保护。

  二、肖像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可以采用摄影技术、画像、雕刻、雕塑或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肖像在法律上为自然人人格的一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肖像一旦在固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其独立出来,便可以任由其他人来随意的支配使用。尽管肖像具有普遍的利用价值,但只有肖像权人才享有独立的使用专有权。

  而肖像标识作为一个人的体貌特征的标识,通过肖像标识能够间接地使该标识对其实现合法的形象保护,以及还能够作为名人肖像声誉的载体,并且将其所拥有的肖像标识转变为具有财产价值的可利用的商业符号后。通常可以利用的自然人身体上的某个特征,比如鼻子、眼睛等形象,还有自然人的其他方面存在的身体特征,比如外形上的特征(姚明的大个子等),还有可识别性的外形、身体特点等。在真实案例中就存在过,国外一发达国家城市某法院甚至判决,其国的某知名女星就可对自己美丽的胸部享有“肖像权”,因为她身边最亲近的人可根据其胸部特点来辨认她,从而能够清楚地识别出。那么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一点,一个人的外形变化还可以通过抽象和漫画等形式表现,只要有第三个人能够通过其特有的神态、举止或标识辨认出来,就仍然具有属于人格标识的权利。

  三、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如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姓名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也是第一个得到法律确认的人格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我国传统上还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惯,至今仍有部分人保留这一传统。因此,只要这些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实地表现某人的人格与特征,故不受姓名权之保护。

  若以商业性的目的使用他人之名字或昵称,并且该名字与本人有关联时,商家就侵害到该姓名人的形象宣传权,若该姓名很普通,则不能仅因使用相同的名称,就认定为侵害形象宣传权。在通常情况下,若一个名人拥有一个普通的名字,而有人使用此名字进行商业行为时,依其内容或该名人能够证明他人所指的就是自己时,则商家就侵害到此名人的个人利益。总的来说,可被商业化的姓名标识通常包括人的可识别性的姓或名、乳名、笔名、别名、签名、雅号、艺名、爱称和绰号等。

  四、小结

  人格标识是一个人所拥有的独特的符号,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商家常常会利用名人在公众心中的影响力,而进行某种商业化的手段实现商业利润。名人的影响力越来越有价值,因此若未经得本人同意就擅自以他人形象为商业上的利用,则将侵害他人的权利。而此权利究竟系指哪个?依一般人的观念,可能是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然而得以表现个人形象而且有商业上价值的却不仅如此。如个人独特的声音或外在特征等皆得以表现个人的人格标识,而具有商业上的价值,于是如何对个人的人格标识的商业性加以保护就日益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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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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