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改论文试论所得税会计的几点思考

所属栏目:教育技术论文 发布日期:2014-08-18 15:30 热度: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及准则应用指南三部分组成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出现了许多重大变化,核算的理念也从收益观向资产负债表观转化。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所得税会计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财政部适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从政府部门的角度规范了所得税会计。并于2007年3月16日及11月28日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我国所得税会计得到长足的发展,但是会计工作者对于新的法规认知过程中总会出现许多偏差,协调好所得税会计理论与实务的衔接是当前会计理论研究者急需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教改论文,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

  一时间,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心的热点问题,专家学者纷纷撰文,对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尽管新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的建立对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合理度做出了积极的规定,可这并不能去除我国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在新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前提下,准确确认和计量涉及到纳税调整的暂时性差异,成为基层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有效执行准则和税法的关键。笔者认为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剖析,不失为帮助使用者准确理解差异,掌握所得税核算方法,顺利完成纳税申报的一个有益尝试。

  一、所得税会计研究的意义

  尽管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的建立对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合理度做出了积极的规定,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所得税计算还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现实。尤其是在新的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准确确认和计量涉及到纳税调整的暂时性差异,就成为基层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有效执行准则和税法的关键,尤其是结合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差异进行的会计处理。因此具体分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比较进而探讨改善会计环境和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变得意义重大。

  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分析

  2006年2月13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在广泛借鉴各国有关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国情,颁布的一个新准则。与以往的相关规定相比,有着一定的创新和发展,标志着我国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所得税会计准则。

  (一)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化

  1. 新准则与旧准则比较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

  (1)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上不允许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2)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不允许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规定采用债务法。

  (3)摒弃了损益表债务法,而改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所得税会计差异分类的变化

  旧准则运用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新准则改用资产负债观,摒弃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引进了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会计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相应的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这一变化充分反映出了当前我国会计界认识水平的提高,对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利润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观。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3.在减值确认与计置上的变化

  旧准则没有规定对递延税款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确定在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产生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观。在资产负债观下,遵循资产负债表的逻辑,所以产生减值与计置差异。

  4.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弥补亏损期限为五年。旧准则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规定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以很可能获得的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这是因为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该方法下,要求企业确认所有符合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特殊情况除外。

  5.所得税项目列报和披露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新准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合并列报,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别开来,使得“递延税款”的含义大为扩展了,并更具现实意义。旧准则规定的损益项目仅包括企业本期的所得税费用。而新准则规定,损益类科目不仅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应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及计入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总额等项目进行单独的披露,内容方面的列报和披露,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三、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地位和目标差异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税收法律文件。而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显然在法律地位上,根据税法优先适用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这意味着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限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个层次,除此之外,其他在该层次以下的税法规章和文件效力均低于会计准则体系。

  目标方面,通过所得税法的目标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创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准则要实现的目标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如果具体到财务报告的角度看,则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一直以来,税法与会计的目标差异都被视为是其他差异的起源,因为很显然由于目标的不同,导致其规则的不同,从而使税法和会计之间产生机械性差异。

  (二)基本前提差异

  基本前提又称基本假设,是指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尽管没有像会计这样有明确的前提条件,但亦有类似在税法中被广泛应用的课税条款,如纳税主体、纳税年度及计税本位币的规定。

  1.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会计主体必须是同时具备独立性和经济性这两个基本特征的经济组织,其中独立性是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性则强调的是企业必须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明确会计主体的意义在于:一是划分会计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二是便于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和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所以只要是拥有一定资源并对此负法律责任,又能独立进行核算的组织或单位,都可以作为会计核算的主体。和纳税主体强调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同,会计主体更强调的是“独立经济核算的标准”。所以只要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或者是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几个独立企业组织起来的企业集团,或者是企业内部的一个需要独立核算的部门,均可以作为会计主体。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却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两者的差异所在。

  2.纳税年度和会计分期

  纳税年度一般的起始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而当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时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显然,该条款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前提基础上的,出于企业对经营成果的核算需要分阶段考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以便于确定所得税计算的起始时间。会计分期是为了便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及时地了解企业的状况以助其决策,而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以便于分期结算账目,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和纳税年度不同的是,会计分期的选择更具有灵活性和企业自主选择的自由性,而其分期中除了年度外,还包括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中期。其中年度亦是指公立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中期则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

  3.计税本位币和货币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而会计上对于货币计量的定义,是指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作为计量的单位,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我国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计价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境外的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时,也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由此看来,在以货币作为所得税计算单位和会计信息衡量单位方面两者是一致的。

  (三)权责发生制及计量属性差异

  对于所得税法来讲,由于不能脱离会计核算的方法来实现税款的征缴,因而必须认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用。如我国《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己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税法在该条末尾还特别说明:“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意味着出于对经济活动复杂性的考虑,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同时也可以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但是与对权责发生制的全面应用相比,两者产生了很多暂时性差异,如分期付款购买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投资资产投资收益的确认等都是很好的例证。在计量属性方面,《实施条例》除了没有应用现值、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外,在某些属性的具体应用上和会计的应用相比仍有不同。首先在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各项资产都应用该属性确定计税基础。和会计应用的区别在于:非货币性资产在未转让前,无论其增值还是减值,均不得确认损失与利得,也不允许改变其计量属性,只允许用初始的历史成本计量下的计税成本减去税法折旧或摊销。如会计与税法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等的不同处理中可以明显发现两者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方面的不同。其次就是在关于公允价值的应用方面,和会计应用的范围比,税法对公允价值的应用只限于如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各类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确定,还有就是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逃避税收,而要求关联方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用公平成交价格。而诸多不允许应用的部分,如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都会引起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四、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完善与发展

  (一)所得税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环境对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制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会计环境的不完善必然制约着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我国目前的会计环境对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间的交易不规范,市场竞争压力大,货币价值不稳定,导致资产负债法下暂时性差异难以确定,制约着所得税会计的核算,进而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

  (2)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健全,上市公司较少,新税法及会计准则所需的会计信息难以从资本市场上获取。

  (3)企业自身动力不足,对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高,比较注重会计利润指标,不利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

  2.会计人员素质对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制约

  长期以来税法的法律效力都是高于会计准则的,会计人员重税法而轻准则满足税务机关需要而忽视投资人的利益,使得企业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损失)时,只选择会计准则中与税法规定一致的方法,有时甚至为遵从税法而不惜违背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也制约着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

  (二)所得税会计的完善和发展

  1.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对会计尤其是会计信息资料有重要影响。不同的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会有会计的健康发展。从法学角度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立法和执法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距离,在一些方面均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企业为了偷税漏税,多一记费用、少一记收入,还有一些人专门钻法律的漏洞,即所谓的合理避税。即便查到偷税漏税的情况,处罚也比较轻,对偷漏税行为的震慑力不够。因此,要想尽可能减少假账,一方面应促使会计人员讲诚信,另一方面就必须要健全司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违反法规者得到法律的严惩,以此起到震慑违法人员的作用。

  2.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紧跟全球化趋势,积极参与会计国际化

  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证券市场的发达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应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争取使我国经济更加繁荣,发展更快。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我国的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与国际会计协调成为必要。

  3.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快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的发展是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前提。只有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资本市场,才能保证高质量所得税会计制度与准则的执行到位。必须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行为,要进一步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时、充分、如实披露财务信息的意识,促使管理层在真正提高公司质量上下功夫,而不是依赖非常交易及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操纵利润。在所得税会计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可见这种方法核算的准确性是建立在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计量准确的基础上。我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和负债从未来利益流入和流出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尤其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相对以前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而言,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如何更加准确和公允的确定。这就更加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才能够为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提供依据和可以借鉴的标准,从而使得建立在资产负债表观念之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现其真正的价值。

  4.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颁布最终需要会计人员去实际执行,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发展进程中,不能不重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而我国目前的会计从业人员中良莠不齐,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以及培训。另外会计人员自身也应该想尽一切方法提高自身素质,首先要转变思维,虽然税法的法律效力都是高于会计准则的,但不能重税法而轻准则,满足税务机关需要而忽视投资人的利益,使得企业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损失)时,只选择会计准则中与税法规定一致的方法,有时甚至为遵从税法而不惜违背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所得税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会计信息,因此会计人员必须转变思维实现准则与税法并重。其次会计人员必须加快知识更新努力学习新的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的职业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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