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论文发表略谈视障人士受教育权的保护

所属栏目:特殊教育论文 发布日期:2014-12-04 15:35 热度:

  据报载:2014年,李金生是全国唯一一位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视障考生。高考结束,李金生在众人的搀扶下走出考场,结束了这场被视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高考。然而,他却交了两门白卷,引发社会争议。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价值逐步得到体现,视觉障碍人士的受教育权也愈发被社会关注,视觉障碍人士作为弱势群体,其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视觉障碍人士自身素质和生活质量提高的必经之路。保障视觉障碍人士的受教育的权力迫在眉睫,文章就视障人士受教育权的有关问题从法学角度略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关键词]教师论文发表,视障人士,受教育权,法学依据,措施

  读罢这则新闻,在感慨引起社会争议的源头之余,也为视障考生能顺利参加高考而颇感慰藉,但也不免产生疑问:同样作为考生,为什么以往对视障考生要区别对待?区别对待的用意是对视障考生的一种关爱,还是以此为借口剥夺了视障考生享有多元教育的权利?无论考试结果如何,其践行意义已超过事实的本身,它是社会对视障人士受教育权逐步走向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一、对“视觉障碍”的概念界定

  根据我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规定,视觉障碍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我国又将视觉障碍分为全盲和低视力两类,如下图所示{1}:

  二、保障视障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学理论依据

  视障学生接受教育,不仅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人道主义精神和人的平等权利的体现。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为视障考生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最为权威的法律保障。《残疾人权利公约》也强调了残障人士享有和健全人一样的平等权利,保障残障人士不受歧视;残障人士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尊重残障人士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基于平等权的要求,视障学生有权利与普通学生同样的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而所享有的此项权利不因身体的残障而改变。

  其次,保障视障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也是受教育权的必然要求。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享有和实现其他权利必不可或缺的手段。受教育权对视障学生来说尤为重要,通过学习可以改善他们的心理状态,使其掌握基本的生存生活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从而体现人生价值。视障人士的受教育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视障人士享有受教育权,而受教育权具有不可剥夺性,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视障学生,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第二,学校应为视障学生提供各种便利和设施,满足他们在学习中的特殊要求。第三,学校应该考虑到视障学生的特殊性,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应能被残疾人接受,并制定符合他们自身情况的课程。例如,为视障学生提供相应的可视听或盲文课本。

  再次,保障视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贯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适当生活水准权”一权中“获得适当照料的权利”的体现。获得适当照料的权利规定{2}:在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同时,还要求获得适当的照料。视障人士获得适当照料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将对其特殊照顾的权利凌驾于普通人权之上,而应该是国家在确认视障人士在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方面有何困难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消除使视障人士难以享有基本权利的障碍。

教师论文发表

  三、保障视障学生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视障学生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密不可分。在我国颁布的《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义务教育法》中的第十九条、《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保障视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2008年重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人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残障人士人权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残障人士有权在普通教育系统中获得必要的支助,便利他们切实获得教育。”这些立法从正面保障了视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四、我国保障视障考生受教育权的可行路径

  前些年在普通高考中,教育部没有单独给视障考生准备盲文试卷,视障考生只能通过“单招单考”的形式实现自己的大学梦。所谓“单招单考”是国家为视障考生专门设计的进入高等教育的特殊形式,由招收视障人士的大学单独命题单独考试。调查中显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这种招收资格的院校还不到10所,招收的专业一般仅含按摩和音乐。这种看似是对视障学生的关爱,其实质是剥夺了视障学生享受多元的教育的机会。

  今年,教育部发布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采取积极措施,为残障考生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短短的几行字,却为视障考生带来了“晚到的”平等。想要真正实现及保障视障考生的受教育权任重而道远,这不仅是让视障考生能平等的同普通学生一起参加高考,而是需要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持续保障。

  (一)改变视障考生参加高考的试卷形式

  不可否认,教育部为视障考生顺利参加高考做了大量的事前准备工作,为视障考生准备盲文试卷、安排考场等,但是考试时间短、考卷中程序性内容过于冗长,都在客观上加重了视障学生考试的难度。因此,我们可以仿照雅思考试的相关设置:“所涉考题的难度与普通试卷一样 ,只是考试时间增加到12个小时”;我们也可以采用电脑读题,用声音来替代视障考生用手触摸盲文,从而大大减少视障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由于触摸不当而引起的理解错误。

  (二)逐步引入“全纳教育”理念

  想要使得视障学生平等的在普通高考中被录取,首先要改变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机构的传统办学模式,从而使得视障学生获得和普通学生同校的学习机会来重新设计我国的教育管理体系,不再单独设置特殊教育,而是要用“全纳教育”替代“特殊教育”,这有利于让学生融入社会,从教育中获得平等对待,这也是教育必须具有的可获取性的体现。

文章标题:教师论文发表略谈视障人士受教育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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