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如何在文化氛围当中成长政治论文免费下载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日期:2014-02-11 13:46 热度:

   论文关键词:公民文化,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制度,法制,公民意识

  论文摘要:公民文化作为一种政治文化,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公民文化的成长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诸如市场经济的完善、民主政治制度的成熟、法制的健全、会民意识的增强等一系列环境条件。

  公民文化是一国公民在长期的政治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对政治生活及政治现象的总体认识。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政治合法性不仅指国家制度上的合理性,在更深层的意义上,更是指一国公民对其所在的政治制度的内在认同和信仰。公民文化作为一种政治文化,是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公民文化的形成不仅需要公民这一主体性因素的确立,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经济、政治、法制、公民意识等外部条件的成就。

  一、市场经济的完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公民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最终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观念的东西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说过:“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公民文化的产生也必须要有与其产生和发展相适应的经济条件,从西方发达国家公民文化的发展历史可知,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达是公民文化得以产生的根源所在。

  所谓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经济运行形式和方法。市场经济对公民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形成平等的政治意识。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它本身就包含着对人际关系的平等性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意识、情感、欲求和态度升华后投射到政治领域就表现为公民的平等政治意识。“把他人当作平等的一员予以尊重,相信他具有和自己一样的理性、一样的价值追求、一样的选择权利,这是公民性的各种内涵的核心价值。“小英格尔斯指出:“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转变为现代公民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获得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为现代化国家。”

  其次,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人们自由的主体精神。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人们不仅要积极地参与经济事务和市场竞争,而且还必须积极地参与政治事务和政治决策。这种对政治的积极参与,不仅推进了国家的民主化进程,而且还促成了公民文化的产生。

  再次,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们竞争合作意识的培养。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竞争经济,可以说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调节方式。但是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竞争不是无序的,而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通过相互信任实现和形成的。所以说竞争与合作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正因为如此,它才成为迄今人类文明史上最具有生命力的经济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公民领域包括市场交换和制度安排。公民共同体里的公民身份要求所有人拥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这样一个共同体的联结纽带是互惠与合作的横向关系”,“政治生活越接近互惠原则基础上的政治平等的理想状态,政治生活越采取自治的形态,就可以说这个共同体越有公共精神。”公民文化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使个人、社会与国家得以制度性地和谐共处。

  二、民主政治制度的成熟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制度安排意味着规约人的行为并建立和维持一定的秩序。要建立和维持某种秩序,就必须规约人们的行为。政治制度是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而限制、调节、疏导各个阶级、集团或个人的政治活动的规范(规则)体系。与其他制度相比,政治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政治制度涉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第二,政治制度能通过其他制度安排来间接影响各种非政治价值的生产和分配。第三,政治制度不仅依靠强力来维持,而且它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

  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实际上主要是通过社会的政治制度实现的,政治制度是社会政治生活直接的决定因素。因为作为政治生活的规范,政治制度约束着人们的政治行为;作为政治生活的凝聚,政治制度又是政治现实和政治发展的表征。“一切理智的和有责任心的政治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都认识到:要实现人类的基本价值,要维护人权,没有一套适合的政治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的;在一种不良的政治制度下,纵使有悲天悯人、正直无私的政治家和公民,也难免暴政和独裁;而一旦出现独裁、暴政或苛政,那么,个人的自由、平等、尊严等民主权利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保障。因此,良好的政治制度是实现人类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

  民主是迄今最好的政治制度。“民主是这样一种政治状态,在这种政治状态中个人的权利得到了最充分的保证。在民主政治中,政府把政治体中的全体成员都当作单独的个人,并给这些个人以同样的平等和尊重。“一旦这种政治制度被确立下来,就意味着它为社会确立了一个基本的价值目标框架,社会的其他制度都要以这个框架为参照物,社会集团的合法政治活动要在这个框架内进行,掌握权力者制定的政策要以这个框架为依据。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公民文化培养的必要条件。阿尔蒙德曾指出:“一个稳定的和有效率的民主政府,不光是依靠政府结构和政治结构:它依靠人民所具有的对政治过程的取向—即政治文化。除非政治文化能够支持民主系统,否则,这种系统获得成功的机会将是渺茫的。因为,民主不仅是一套制度建构,同时也是一整套独特的政治信仰、态度和情感体系的构建。民主政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公民积极理性参与的政治心态,公民只有通过真实生动的政治实践才能将潜在的政治参与意识具体化、行为化,并内化为一种稳定的政治心理,最终形成公民文化。正是基于此,西方公民理论,特别是当代公民资格理论,都非常重视公民德性的培育。

  三、法制的健全

  法制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用法。狭义的法制就是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及其相关制度的总称。它表示的是静态意义上的规则和以规则群表现的制度系统。广义上的法制除了包括静态的法的规则、制度系统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和过程。实际上,法制这一概念的原意就是指静态的法律制度。在“法治”这一概念中国未曾达到普遍认同之前,人们通过扩大法制概念的内涵,来进行研究狭义的法律概念所不能表示的依法办事的动态过程。

  法制以法律的存在为基础。“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这种法律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因素是对行为的实际规则。在这个意义上,法在本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另一个层次是正统性:权利与义务感,或者是那种把已经确立的行为模式与社会生活的正确秩序观念以及大而言之的宇宙秩序观念相等同的趋势。“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能够避免使政治混入兽性的因素;法治以民主共和为基础,有助于反对专横和特权,防止把权力异化;法治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善德等等社会价值”。

  然而,法制永远是有限度的,社会秩序的建立不能仅仅依靠对法律的恐惧,更多地应依靠社会成员的自律。对法律的信奉、对规则的奉行不可能仅仅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功利计算,还应是一个社会基本的道德标准。法总是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哈特认为,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在这个社会中具有较高的重要性,法律规则与之相比处于较低的地位。“法律规则在要求或禁止相同行为的意义上,与道德是协调的……然而,就所有法律规则的地位来说,其重要性并不像道德规则的地位那样突出”。换言之,法制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实际地受到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性的深刻影响。所以,法制之所以能够起到约束人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并不仅仅在于它对国家强制力的依赖,在更大的程度上,法制的有效性来自于人们对它的自觉认同和信仰,而这种认同和信仰是建立在法律对社会基本道德确认的基础之上的。

  由此可见,法制并不仅仅是一种需要社会成员普遍遵守、具有非人格化特征的外在约束力,它更体现了一种社会道德和文化模式。正是后者的存在,使前者找到了得以存在的合理依据,也进一步强化了前者实施的效果。因此,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以平等、自由、理性为内核的公民意识则是法治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公民意识是一种对法律制度合理性的价值评判,并基于这种合理性评判形成对法制的合法性认同与服从,最终内化为人们的法律信仰,构成法治秩序的内在支撑力量。在这个意义上,法制的现代化,决不只意味着引进和移植现代国家的法制进行立法。而更重要的是要“把这种纸上的‘近代法典’变成我们生活现实中的事实。

  四、公民意识的增强

  公民意识就是“对自己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所处地位的认识,在认知上对自己公民角色的了解,在情感上对国家和特定社群的认同,在价值上奉行有序参与、平等节制、妥协宽容的理性议事规则。“公民意识属于政治范畴,是人们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当民众独立面对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以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和积极参与。一个具有公民意识的人,不仅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好公民’,即一个具有爱国、忠诚及服从国家的品质的人;而且还是一个对国家评头论足,有能力并愿意参与其改进人。公民意识主要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四者相互联系,构成了公民意识整体。

  主体意识,是指公民作为一名社会成员对自己 的基本认识和定位。人们意识到公民是社会的主体、主人,积极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培养与政府合作的精神。公民的诞生有一个最起码的条件,那就是被称之为公民的每一个人都在事实上成为了这个社会的真正主体,而且被称之为公民的每一个人都能够拥有与其主体地位相适应的公民意识。

  权利意识,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应当知道 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例如,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并能利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这些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本质决定了它必须以人格的独立性为前提,具备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实现自 己权利的行为能力。“一个缺乏权利意识的公民,绝不是富有创造性、主动性和自律性的公民,因而也算不上一个现代公民。”必须注意的是,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责任意识,是指作为一个社会成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相应的义务,如关心社会、遵守公德、爱护公物、关爱他人等。健全自律的现代公民应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勇于承担因自身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正是这种身份的存在决定了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公民必须培养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认知感,认同并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视为自己的根本义务。

  规则意识,是指依据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来调整自己的意志和行为。这些规则一般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和传承的。民主社会之所以被称为文明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在民主社会中,人们的言行都要符合一定的规则,否则就要受到规则的惩罚。因此,社会成员必须以规则为自己行动的准绳。这不仅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政治民主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公民文化的需要。为此,公民必须强化规则意识,自觉按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

  结语

  科恩在论述民主时曾指出,“即使前提已经实现,手段也已具备,但民主有时可以完全成功,有时也可完全失败。能取得何种程度的成功,还要决定于实行民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在他看来,这些条件具体包括物质条件、法制条件、智力条件、心理条件和防卫条件等。同样,作为对政治合法性提供心理支撑的公民文化,有着其自身的成长机制,它的成长也需要具备许多必要的条件,主要包括完善的市场经济、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健全的法制和强烈的公民意识。当然,在此我们必须清楚,作为上层建筑的公民文化,它的成长和发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上述诸条件是对公民文化较为成熟的社会的发展经验的总结,它们是一国公民文化发展的必要前提。在公民文化较为成熟的社会中,除上述条件之外,诸如国家领导层对公民文化的态度、国民整体素质的高低、公民参政技能的成熟度等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公民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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