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文学刊杂志投稿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5-09-29 14:18 热度:

  我国是一个民主制国家,根据原则,一般都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如此一来就会忽略少数部分人的一些意志。本文是一篇现代中文学刊杂志投稿的论文范文,主要针对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一些论述。

  [摘要]当代民主是以多数决策机制为运行的基本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统治方式,如此,少数人的权利与意志则有被多数忽视和压制的可能性。少数人作为人民主权主体的一部分,享有人民主权理论所赋予的与他人平等的权利,因此,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既符合人民主权原则,又符合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更是契合民主的本质与内涵。同时,代议制是现代民主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多数决

  [关键词]少数人权利,少数服从多数,自由

  一、保护少数权利的必要性

  现代民主以人民主权理论为基本理念,并在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汲取自由主义个人权利观念,使得当代民主不仅强调主权在民、人人平等,而且还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不仅人民主权理论的内在要求,而且还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本质体现,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

  1、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不仅为现代政治提供了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为现代政治提供了可靠的权力来源和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强调主权在民,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权利让与和权力的让渡,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掌握或行使主权。因此,在以人民主权理论为基础的现代国家中,人民不仅是国家的主人,同时也是自己的主人,且不屈服于任何他人或团体的意志,如有可能,也只能是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为前提。但是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代议制取代直接民主制,虽然人民通过投票、选举及委托授权等民主程序将部分权力让渡给代理人,通过进行间接参与,达到实现和维护自身权利和意志的目的,但是国家的权力来源和基础仍在于人民,人民仍是自己的主人,因此,在代议制下实行的多数决策原则必须要以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意志为前提,少数人作为人民全体的一部分,其权利和意志同样需要收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2、自由主义权利观。社会契约论是现代国家起源的主流学说,是以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为基本前提假设。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只服从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人与人之间不仅享有平等的地位,而且享有生命权、财产权以及自由权等不可剥脱的天赋权利,同时,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之下,人们的权利易于受到周围环境的威胁,从而使得人与人之间处于相互为恶的状态。因此,为防止人人为恶,保护天赋的权利,人们在理性的作用之下,通过议定契约的方式,各自让渡自我的部分权利,组成政治共同体,以此来维护他们各自的权利。德沃金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以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代议制为立足点,并以自由主义平等观念为核心,认为“政府必须不仅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1。这样使得权利摆脱了以人数和经济地位为凭借的困境,而是转向以自由、平等价值为依托,突出了享受平等的关心和尊重是公民的固有权利。

  在现代政治的运行中,随着大众民主的不断推进,公民之间的利益诉求日益趋于多元化,使得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程序中存在着客观的利益冲突,此时需要的不是多数对少数进行简单粗暴的忽视和压制,而应是以天赋人权观念为理论基础,以自由主义权利学说为支撑,使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机制,寻找二者之间的利益共识,这样不仅能够使双方的利益冲突最小化,而且能够使得双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同时,既能够使得多数的意志得到有效实现,又能使少数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

  3、公平正义原则。现代民主制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之下,形成多数的统治,使得多数的意志得以充分的反映与实现,并且以通过这样的决策机制产生的民意作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这样不仅使得多数的意志获得了形式上的正义形象,而且使得少数服从多数成为必然的事实。然而,基于哈耶克对正义的论述,认为“每个人都有基于正义的权利,具有即使以整体名义也不能践踏的不可侵犯性”2,由此看出,正义不仅不容被践踏,而且即使是属于少数人的正义,也应当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并非强调绝对的平等或无差异的一致,而是内涵与包容了各个政治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作为民主程序中的重要原则,是程序性的正义在民主政治中的集中体现。虽然,这种机制使得多数与少数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差异,但是我们不能以此来否认他们在价值层面的正义对等。因此,通过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的机制,不仅不意味着少数不得不放弃或被迫失去自身固有的权利,而且还需要通过这样的公平程序来为少数提供充分表达自身意志和权利的机会,创造使得少数能够通过这样的公平程序维护自身权利的条件。

  二、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可行性

  民主是人民的统治,人民作为国家的主权者,享有充分表达对国家政策、选举等方面的主张的权利,并且此种权利必须受到平等对待的保护;同时自由主义思想主张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自身权利的部分让渡,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随着公权力的随意膨胀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因此,为了防止潜在膨胀的权力形成专制,造成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接下来将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社会的理性自治以及有限多数原则等措施论述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可行性。

  1、自由主义宪政理念。宪政即限政,以自由主义理论为依据,强调通过宪法及由其衍生的相关法律和相应的制度设计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其目的是通过对公权力的有效规约,明晰划分公域与私域的界限,从而实现对私域空间的保护。因此,为保护私域,维护个人及少数人的权利,自由主义理论主张宪政民主,主张通过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对由多数权威形成的公权力进行约束,达到公域与私域二者之间的空间平衡,从而实现多数与少数之间的权益趋于平衡。

  (一)横向――三权分立与制衡。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础的分权与制衡思想,是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将通过代议制产生的公权力进行分权,使得各个权力主体进行彼此相互之间的制衡。这样不仅可以对公权进行一定的防范,又可以对个人自由与权利提供有效地保护机制,正如阿克顿所言“自由构建于权力之间势均力敌的相互斗争和对峙的基础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无恙”3。在现代民主政治运行中,自由主义宪政理论将人民主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行政权,通过它们切实地履行各自的职权来达到相互之间的制约。如在立法议会等政策议定过程中,由公民的委托代理人即议员或代表参与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而做出符合大多数人权益的决策,却难以保证议定的结果对少数人同样有益或不至造成侵犯,因此还需要对这样的决策机制进行规范和监督,司法权则担当此一角色。如孟德斯鸠所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4,因此,司法权于三权之中的一权,作为一种自我纠错机制,既可以对立法权所形成的议定决策进行审查和纠正,又可以对因行政权的滥用而造成的公民权利受损的行为进行受理和制裁,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益特别是少数人的权益。   (二)纵向――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犹如处于强势的多数与弱势的少数之间的关系,因此,自由主义的宪政思想与权利理论出于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可能存在的过度干预,从保护地方权利和利益的视角出发,对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界限具有明确的划分,以宪法的效力来规约双方的职权范围,使得中央与地方的权益拥有平衡的支点,得到一定程度的平等对待,从而使得相对于中央处于弱势地位的地方权益得到理论及现实层面的有效保护机制和防范制度安排。自由主义宪政理论从实质意义上可以说是通过对人性幽暗意识的深刻认识进而产生的,认为人性本恶,并且缺乏自我改善的能力,具有相互为害的可能性,如汉密尔顿所述“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5;同时,权力本身具有内在的自我膨胀的趋势,正所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当缺陷的人性与膨胀的权力相结合必然会引起自由主义的极大恐惧,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必须通过分权制衡这种外在的强制约束力,以权力对抗权力,将权利置于权力的保护之下,以此来实现全体公民的权利保障,同时少数人的权利也会得到同等的保障。

  2、社会的理性自治。虽然自由主义宪政理论通过权力的相互制衡来实现权利的有效保护,但是这样一方面忽视了分权主体之间的内在密切联系,它们之间易于通过利益的链接形成更为庞大的利益集团,此时,分权制衡的初衷无法得到切实的落实;另一方面忽视了分散的公民个体或群体对于自我权益的维护能力,使得公民权利的保障渠道单一化,因此,为了既可以弥补分权制衡无法避免的自身缺陷,又可以扩展维护公民权益的保障机制,从而实现更有效的维权,需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的理性自治能力。依照社会契约学说的观点,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人民从保护自身权利的角度从发,通过将各个个体的权利进行部分让渡,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实现保障个人权利的目的,因此,国家是应保障人民权利的需要而产生,并且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同时,作为公民,虽是让渡部分权利,但是并非对自身权利的完全让渡,因此,社会自治是公民将国家的必要权力让渡之后由自己自由行使的权利,是公民所固有的权利。“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6,这种社会管理体制不仅体现在由公民委托的代理人组成的决策议定层面,而且也体现在公民自身对自我的治理层面。

  社会自治是以自由、平等原则为基础,依靠公民对自身事务的管理并对其行为负责的社会管理形态,强调通过公民对自身事务关注的主动性,防止公权力对自身的侵犯,进而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如果社会自治单纯地强调依靠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势必会忽视对公民在参与过程的理性重视,易造成公民在其参与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盲目性与从众性,从而不能形成有效的权利保障能力。可见,公民虽然可以拥有通过社会自治的渠道进行自我维权,但是在其过程中依然需要理性的指导,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使得公民自身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从而使得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少数人权利也能获得相应的保障。

  3、有限多数原则。由于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在政治运行中并非是十全十美的决策方式,所以其固有的缺陷就会逐渐显露出来。比如,虽然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相对于全体一致同意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不仅降低了决策成本,而且提高了决策效率,但是却也同时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比如这种简单的绝对多数会随着民主政治生活的推进,导致多数与少数之间形成相对固定群体,并且随着这种缺乏变动性的决策群体的固定,会使得多数与少数之间形成潜在的专制,这样不仅可能会对少数人的权利形成威胁和侵犯,而且违背了民主的宗旨。因此,萨托利正是对简单多数的固有症结而提出有限多数原则,他认为“民主前景取决于多数可以变成少数和少数能够变成多数”7。由此看出,民主的长久有序运行关键在于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地保障,因此,有限多数原则实际上是“受到少数人权利限制的多数原则”,这样不仅强调了在少数服从多数规则运行中必须以不侵犯少数人的权利为前提,而且为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将多数由“相对固定”的状态转为“变动”的状态,从而使得多数具有转变为少数的可能性,进而促使处于多数地位的公民在进行多数决策时强化尊重和重视少数人的权利的意识,这样不仅可以对少数人的权利形成有效地保护,而且也可以增加决策地有效性和可行性。

  五、结语

  虽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能对少数人的权利形成威胁,并且更多的只是理论层面的假设,但是在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者看来,任何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都是不允许的,因为其结果不仅会使得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而且自由也将随着权利的不断缩小而逐渐消亡,进而会影响民主制度的存续与发展,因此在实行多数决策原则的现代民主政治中,保护的虽然是少数人的权利,维护的却是整个民主制度中的自由。

  参考文献

  [1][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

  [2][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12页.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56页.

  [5][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6][美]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7][美]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7页.

  相关期刊简介:《现代中文学刊》(双月刊)创刊于2009年,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中文专业委员会主办。是研究中国文学和文化的学术刊物,侧重于中国近代以来的文学和文化的研究。《学刊》鼓励中文学科内部各专业的贯通,鼓励中文学科与其它人文社会科学的交融,以弘扬人文精神、提倡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为宗旨。

文章标题:现代中文学刊杂志投稿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zf/xingzhenggl/28249.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