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的意见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2-08-08 08:55 热度:

  摘要: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土地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但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相比,目前的管理体制还远远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对土地管理的要求,必须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意见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所有、市场取向、政府弥补市场失效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应体现于我国的根本大法和土地基本法中,并应对有关的土地法律和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其关键内容是界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权能,特别是界定清楚国家、农户个人、法人机构和城镇居民对土地各自的权益;确定土地交易规则,建立公开透明的土地市场运行体制;确定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土地管理的责任、义务和权力;制订严格有效的农地保护制度等。
  二、制定集约利用土地标准,积极开展土地整理
  解决土地供求矛盾,要着重在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上下功夫。一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摸清底数,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二要制定新的用地定额标准,工商业项目用地要规定投资强度、开发进度和效益指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那些淘汰类、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禁止和限制用地。三要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在有关政策上给予优惠。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开发区要积极推广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容积率。鼓励利用荒地、废地等搞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四要研究设计适合不同类型区域、城市和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标准.提出相应的具体对策和措施。土地集约利用中也要防止过度的集约,不能为了集约而集约,忽视居民最基本的生活环境需求。五要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增加建设用地和耕地的供应潜力。充分挖掘已利用土地和废弃土地的潜力.大力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理和对工矿生产建设中塌陷、挖损、压占废弃土地的复垦。
  三、改革和完善土地税、费体系
  为防止个别用地者进行土地投机,必须对我国的土地税、费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如为了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在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对于那些占而未用、多占少用的,要坚决无偿收回或者征收高额空地税。对于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交易投机,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要通过严格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财产转让所得税等,使之无利可图。为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浪费滥占土地,在免除农业税和对农民种植主要粮食作物进行补贴的同时,按土地面积开征土地占用税。土地占用税作为一个经济杠杆,是促进集约利用土地的有效手段.既能促进土地流转,又能减少土地撂荒,还能使乡镇政府和城市社区有一笔稳定的收入。免收农业税虽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也抑制了耕地的流转。建议一方面对粮食种植户给予补贴,一方面按照土地占用面积征收土地占用税,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和农户,不管是耕地还是建设用地,一律照实际面积征收。税率根据级差地租计算确定。此外,必须对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者给予严厉惩罚。
  四、土地的管理、监督、经营一定要相分离
  土地管理、监督与经营的宗旨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土地资源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但三者的具体目标是不同的,土地管理的目标是政府以行政手段确保土地利用的公共目标得以实现;土地经营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土地监督的目标是土地管理及土地经营合法化的实现。如果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同时行使这三个职能,必然发生共谋和作弊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能框架下,按照确定的分工进行严格的划分。
  要改变土地管理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应在加强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将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经营行为彻底剥离出来,使土地市场经营与土地管理分离开来。土地管理部门不能直接参与土地市场的运行,应该为土地市场运行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环境,提供市场需要的信息服务,防止市场的恶性竞争。
  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国土资源部负责对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依此类推,进行监督,尽快发挥土地督察专员的作用,而不能流于形式。改革过去由部门立法的做法。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要从过去的以部门为主转变为由人大召集有关各方参加的专门小组进行,法律草案完成后,应召集有关方面的专家,如经济、社会、文化甚至民族民俗方面的专家,进行认真、充分、反复论证,并应广泛征求不同部门、不同级地方政府、不同阶层的群众代表的意见后,再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当然这个法律要考虑到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克服部门利益的诉求。要继续加强对土地管理部门执法的监督工作,在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的基础上,仍需要进一步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
  五、强化规划管理,取消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今后我国应全面实行规范化与法制化的土地利用分区管制,最终取消年度占地计划。当前要逐步缩小计划管理范围、增加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弹性。政府应重点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市场、信监管方面加强管理,从注重审批向注重规划和监管方向转变。各级政府首先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划定严格的土地利用分区。所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进行有关土地利用、买卖等各项活动。而国家不再对地的审批,主要工作是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防止和纠正土地用途违反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城镇规划,以及土地交易暗箱操作、土地重大污染等问题。
  总之,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一系列根本性的变革,作为一种新型土地制度其运行机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针对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提出的若干政策性建议,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土地制度,使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肖金成,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与方向,红旗文稿,2006(7)
  2、原玉廷,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变迁、缺陷及完善,理论探索,2010(5)
  3、陈昊,对进一步完善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思考,管理观察,2011(4)

文章标题:完善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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