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投稿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所属栏目:行政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01-27 17:33 热度:

   摘 要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在经济领域占有重要位置,因此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领域也十分重要。研究电子商务合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进行研究。本文就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进行分析探讨,主要就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相关的要约、承诺、合同成立时间、成立地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而对国内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有关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方面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中国社会科学报,电子商务合同,要约,承诺,合同成立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淘宝网在2013年11月11日的营业额高达350亿。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理论研究却严重落后于其发展。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商务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研究电子商务合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进行研究。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简述

  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电子商务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都是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成立都需要要约和承诺,区别在于订立方式不同,具体如下: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的电子化和虚拟化。当事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均是通过电子载体完成,与面对面磋商的商业交往方式有很大区别。第二,订立主体的虚拟性。当事人通过电子信息进行磋商,对交易相对方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交易安全存在隐患。

  二、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般而言,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必要环节,也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合同都是当事人通过要约与承诺所作出的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亦须经此基本程序,只是要约与承诺都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实现瞬间传递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电子方式自动作出。�

  (一)电子商务合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定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相对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依《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相对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意义在于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

  在传统的合同订立中,要约与要约邀请比较容易区分,但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较难区分。某人在网上发布商品广告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这是一个有争议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网上的商业广告视为要约邀请,理由是这些信息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而且广告中的商品信息并不齐全而且可以变动,根据这些信息并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网上登载信息的意图来判断,如果登载信息的意图是与他人订约,即使刊登的是普通广告也可以构成要约;如果登载信息的意图是宣传推介,则刊登的广告是要约邀请。

  依合同原理分析,在确定网上广告以及发布的商业信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时,需要根据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以及要约和承诺的关系来判断。首先,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图来确定。如果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意图是邀请消费者对其进行要约,则构成要约邀请;如果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意图是想要直接打成交易,广告包含非常具体的交易信息,消费者承诺后即可达成交易,则应看成该行为为要约。如果广告和商业信息的发布人特别申明对此广告和信息的发布不承担责任,或提出该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等 ,表明发布人并不希望与他人订约,故只能看作是要约邀请;其次,要考虑商品信息的内容确定性,是否包含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经受要约人承诺是否可以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内容详细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看做是要约;否则,只能看成是邀约邀请。

  (二)电子商务合同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要约的生效时间,主要有表意主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等观点。《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规定:若接收人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接收数据信息,收到时间是该数据消息进入该信息系统之时;或若该数据消息被发送到属于目标人的另外一个信息系统,则是目标人读取该数据消息之时。若目标人未指定某个信息系统,则收到时间是该数据消息进入任何一个属于目标人的信息系统之时(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可见,我国《合同法》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关于要约生效的时间都采用了“到达主义”的立法选择,对缔约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公平合理的选择。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撤回了原要约的行为,撤回的要约必须是还未生效的要约。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撤回通知与要约二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关于要约的撤销,我国《合同法》首先明确了要约是可以撤销的,条件是撤销通知要在受要约人还没有发出承诺通知而到达受要约人,这时撤销才能生效。另外,我国《合同法》还明确了不可撤销的情形:一是要约人明确约定了承诺的期限;二是要约人用其他形式表明了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三是受要约人有充足的理由以为该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而且已为履行该合同作了一定的准备工作。

  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也应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但应该考虑电子信息传递迅速的特殊性。在线交易中信息传输非常快,一旦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几乎是立马收到,基本上无撤回的可能。同样道理,要约的撤销也很难发生,只有在采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情形下,受要约人可能未及时了解到要约的内容,没有立即承诺,这样要约人才有撤销的可能。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情形减少,但是仍有存在的意义,具体情形的适用仍应参照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电子商务合同承诺的生效和撤回

  关于合同承诺的生效,《合同法》规定,如果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在进入特定系统之时为承诺的到达时间;如果收件人没有指定特定系统,应当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为承诺到达的时间。 这一点与要约的到达时间判断标准相同。另外,《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在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撤回,即受要约人发出了承诺但是又要撤回的情况。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应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在订立电子合同时,电子数据的网络传输迅速,实践中电子商务承诺的撤回几乎不可能,因而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撤销承诺,是指让生效的承诺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已成立的合同的撤销。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旦一方做出承诺,则合同成立,任何撤销承诺的行为都将构成违约。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当事人采取点击成交的方式,常有未对合同条款仔细思考的情况,不慎点击成交时并非承诺人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由于网上交易未见实物,点击成交并不一定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电子商务合同应否突破合同法的理论,规定承诺的撤销制度呢?我认为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不应规定承诺的撤销。如果任由当事人主张撤销承诺,将增加交易的不稳定性和交易成本,不利于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但是可以规定其他制度,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通过网购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电子商务立法可以予以借鉴吸收。《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适用电子商务合同承诺制度,但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也要予以考虑。

  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

  承诺的生效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合同成立的时间决定合同效力的开始及法律关系的确立;合同成立的地点则直接影响到对可管辖法院及可适用法律的确定。�

  在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计算机系统内完成的,电子数据可以在任何地点发出,而且接受电子数据的设备也易于移动,很难依数据的发出或接受地点来判断合同成立的地点。另外,互联网上电子数据的传输可能会因传输故障受到阻碍,因而电子数据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可能是不确定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亦无法确定。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在此问题上不拘泥于采用“送达主义”或“发信主义”,而是具体规定了数据电文发出、收到的时间、地点的标准。�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英美法系采投邮主义,大陆法系采到达主义。通过网络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即时方式订立的合同,英美法系的投邮生效规则很难适用。�根据“到达主义”,承诺文件的到达是指该文件进入收件人的系统,收件人能够实际的阅读才视为到达。《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时生效。若是不需要通知的情况,则按照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在作出承诺之时发生效力。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如果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根据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的生效原则,意思表示到达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根据英美法系的投邮主义生效原则,发信人所在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结过程中,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所在地常常与收件人所在地不一致,这为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带来了问题。为了防止将某一个信息系统的地点看作决定性的东西,同时为了使收件人与收到地点保持一定的合理联系,而且确保发件人能够及时查到该地点,各国法律一般采取数据电文接受地和营业地相结合的做法。�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 15 条规定,应当以发件人营业地的地点作为数据电文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营业地的地点作为其收到地点(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该规定考虑到了电子商务中当事人收件系统所在地与营业地不一致的现象。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则应当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没有主营业地,则以其经常居住地应当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相似,不同的是,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诺生效时间、地点明确采用到达主义,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约定优于法定。这样规定符合通行的做法,更适应了现代数字技术发展的要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是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由于其产生时间短、发展速度快,许多问题都尚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提高和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发展,还会不断地遇到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电子商务合同的研究,使相关法律制度逐步成熟和完善起来,以促进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

  注释:

  胡廷松.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0(6):892-893.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M].北京:中国人大学出版社,2008.

  王荣珍.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J].国际经贸探索,2002(4):73-76.

  靳晓东.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研究[J].法律园地,2009(12):124-125.

  蒋晓云.浅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J].商业研究,2008(6):107-108.

文章标题:中国社会科学报投稿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zf/xingzheng/25115.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