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发布日期:2020-10-10 09:24 热度:

   民法原本属于一种调整范围内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通常调整的内容包括权利主体、物权、债务、继承、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等。无论是中国民法还是刑法,其形成均取决于社会文化背景,属于传统文化的产物。本文将简单分析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对比分析中西方文化视角下的中国民法发展,系统论述传统文化和中国民法不可分割的关系。

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

  一、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

  从整体结构来分析,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礼乐制对中国民法的影响。“礼”最初是指祭神时的器物和仪式,后演变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和道德规范。夏商周时期,已经出现了“礼”,因此被称为“夏礼”、“殷礼”和“周礼”。礼到周公时代已经较为完善,随着战国时期的社会转型,传统礼乐制遭到破坏,孔子、荀子纷纷倡导和维护礼。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荀子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在历史发展中,“礼”作为社会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中国民法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西周开始,礼可以统称“礼乐制”,是维护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准则,家庭、婚姻、继承等方面均要遵循“礼”,正因为有了礼乐制,才有了后来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且,从先秦时期开始的父权家长制也是出于“礼”。“嫡长子继承制”和“父权家长制”也对婚姻法有重要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制虽然遭到破坏,却在大体上还遵从“礼”。人们认为婚姻应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 齐风· 南山》中说:“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意思是婚姻必须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汉朝到唐朝,民事法律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汉唐时期,封建家庭制度和婚姻制度已经确立,唐律不仅订立了婚姻法,而且对婚姻之礼有所限制,针对离婚提出了相关条款,例如“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七出”“三不出”“三从四德”等。三从要求女子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指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等,即要求女子因恪守妇道,服从男权。在家庭继承权方面,法律也规定了三纲五常、封建家长制和嫡长子继承制。三纲五常是封建社会所提倡的主要道德规范,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指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唐朝法律还规定“导民以孝,则天下顺”,体现了以孝治国和以孝治家的思想。从宋朝到明朝,因为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文化繁荣,民法的发展与规范也日益完善。在宋朝,可以在法典和部分单行法中看到部分民法内容,像《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大量的民法条款,像“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意思是丈夫外出三年后没有回来,妻子就可以改嫁,这和束缚女性的封建伦理相比明显有进步,没有提倡妇女必须守节终生。传统礼法认为只有儿子可以继承家产,女儿无权继承,如果无子,只有女儿,就会为女儿招婿或者过继别人的儿子,《名公书判清明集》没有这样规定,指出“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意思是父母去世后,儿女在分家产时,女儿可以分儿子所得家产的一半。虽然明显带有男尊女卑色彩,却也有一定的进步,女儿还是能分到部分家产,而非无权分得任何财产。这也是因为封建社会在维护男女不平等的家庭伦理关系和嫡长子继承制,归根结底,是在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二,儒家“君子文化”对民法的深远影响。“君子文化”是儒家思想的产物,“君子”一词广泛出现于古诗词中,仅在《诗经》中就出现了183次,像“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有匪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既见君子,云胡不喜”等。《汉乐府· 君子行》这首诗充分体现了中国作为礼仪之邦的君子文化,诗中写道:“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嫂叔不亲授,长幼不比肩。劳谦得其柄,和光甚独难。周公下白屋,吐哺不及餐。一沐三握发,后世称圣贤。”作为正人君子,应洁身自好,远离嫌疑是非之地,遵守叔嫂、长幼之礼,谦虚温和,最后诗句通过化用周公的典故来提倡周公之礼。这些君子文化也在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像谦和、诚信、重义轻利等。第三,法家思想对民法的影响。法家思想的主要倡导者是韩非子和商鞅,他们主张富国强兵,依法治国,发展经济,定分止争,这对民族和民法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二、中西方文化比较下的中国民法发展

  相比而言,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民法注重强调亲友、夫妻和子女之间的关系,遵从礼仪道德规范,注重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在21世纪,中国民法的原则就是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结合社会进度和生活变化,对私法进行革新与完善,全面落实立法准则功能。与此同时,国家制定了更为科学的民事基本法与次级民事法律,在具体立法过程中,非常明确最基本的出发点,恪守公平原则与共性原则,确定民事领域的政策内容,准确判断重新修订的民法能否覆盖民事关系的发展范围。其次,立法机关在执行和制定民法的过程中非常注意处理好本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依法将部分立法权转交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目前,国内立法机关属于主要立法机构,司法机关是政府的执法部门,主要工作是对争讼做出裁决。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套规则规定哪些当事人可被准许出庭,哪些证据可被采纳,哪些审判程序必须遵守和可能作出哪些类型的判决。虽然法官是中心人物,但除争讼的当事人各方和他们的律师外,还有其他人,包括证人、执行人员等。虽然法院明确的人物是按照立法部门通过的规则执法,但不可避免法院本身也立法。例如在决定怎样将法律条文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法院就是以为未来案件规则的方式进行立法。从世界法律发展史来看,在立法权出现之前,法律是由君主以命令制定。早期欧洲的立法机关包括英国式议会、冰岛式议会等。立法机关有一院制,也有两院制,其权力大致包括通过法律、通过政府预算、批准行政官员的任命、批准条约生效、审查行政机关、弹劾及撤换行政及司法官员、评反选民冤情等。立法机关的产生可以是任命,也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他们代表全体人民、特殊族群以及地域分区。在总统制国家中,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完全分离,在议会制国家中,行政机关官员则是由立法机关成员选任。在中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互相合作,从而使立法修订工作更加完善。此外,民法六项基本原则是私法的准则,因为其语言具有“开放结构”和“意思中心”,所以能够调整私法执行过程中的不周延问题。而且,中国当代民法在许多场景下使用的语言没有任何问题,有助于市民正常理解和互相交流。另一方面,中国民法充分体现了西方人文主义思想和理性主义思想。14世纪末到16世纪初,意大利、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发动了文艺复兴,提倡人文主义,反对传统以神为核心的思想。17、18世纪,启蒙运动以理性主义为核心思想。中国民法中的“民贵君轻”“仁政”“勤政爱民”“兼相爱,交相利”“以民为本”等理念类似于西方国家所提倡的人文主义和理性主义。

  三、传统文化和中国民法不可分割

  从辩证视角来看,传统文化与中国民法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儒家思想、道家思想、法家思想理念均贯穿于中国民法之中。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和合理念,民法也带有鲜明的和合思想,主张天人合一,追求和谐,力求调和各种矛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的形成与发展影响深远,可以说中国民法是传统文化的产物,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和礼仪道德规范。

  参考文献:

  [1]马志冰.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与和谐理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9.

  [3]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

  [4]李琳.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源地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06):112-113+116.

  《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来源:《法制博览》,作者:董朦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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