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期刊论文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民法中关于继承的问题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08-07 14:57 热度:

  法律是保障人们正常生活的一个途径,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一些法律措施。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是比较完善的,本文主要针对民法进行了一些研究,文章是一篇核心期刊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民法中关于继承的问题。

  摘 要:日常生活的正常秩序的维持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我国在法律体系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一定意义上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我国相继出台了刑法、民法、工商法、行政法等一系列涉及到民生问题的法律和法规,可以说,法律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保障着人民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应该履行的各种义务。民法是保障民生的基本法律,民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定会遵循民生问题,以人民的利益和诉求作为根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民法中涉及到人际生活交往的方方面面,本文试浅谈民法的原则及民法中的继承。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继承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含义以及意义概述

  首先,原则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所必须遵照的规则,是一种行为控制和基本规范。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观察民法现象、处理民法相关问题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严格系统地规定民事立法、司法以及各种民事活动,民法中涉及立法和司法的部分是民法保障人民利益的最高指向,必须有完备的法律进行规范。民事活动是人民在实际生活和交往过程中出现的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各种实践活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人民之间民事活动的要求和出发点。民法的本质也要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来体现,基本原则必须遵循人民社会生活实际和市场经济发展运行的的根本要求,服从民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其基本原则是一般民事行为的高度抽象概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有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原则与其他法律法规循序的原则不同,其紧密地联系社会生活的实际和人际交往过程中各种关系的调和问题。然而,行政法是对于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行为规范和要求,其所涉及的内容是有限于某一具体范围内的,与民法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全方位性区别开来。而经济法则只侧重于经济相关领域,包含经济市场交易、贸易交流、物质交换等经济形式的行为要求和准则,经济法规定市场准入性原则和交易平等公平和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等原则。民法是人民生活的保障和行为规范,要求人民的行为必须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其包括婚姻家庭、人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一系列权利,以及在民事各种活动中必须履行的各种义务,例如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享有和履行的义务,严格遵照民法中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进行民事合同的签署和维权。不得违背他人意志和意愿,平等互利,自愿公平。

  2.民法基本原则具体阐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是我国各项法律制定的最基本的原则,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国情,规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集中制。政府的工作原则和要求是为人民服务和对人民负责的工作作风和态度,人民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人民的利益维护是国家和政府各种职能和价值实现的基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在社会中的自然人由于所处环境和身份等差异而存在于不同的工作岗位或者层面,但是每个自然人都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必须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具备法律的保护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社会群体除了自然人个体,还有一些企事业法人,这些法人也同样享有民法中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法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特殊个体,法人理论上包含着许多自然人个体,是代表自然人个体权利和义务的。

  公平原则是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进一步阐释,公平平等是相辅相成的,平等是侧重于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平等,而公平则是强调在民法中维护权利的具体规则需要公平,实现利益的相对公平,在民事活动的规范、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保障民事司法双方的各自利益,强调公平,民法的规则不可偏向任何一方。诚实信用是在民事活动中必须事实求是,不能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虚构和欺骗,在法律面前必须诚实陈述事实,在民事司法中遵照求实的原则,讲述事实情况,不进行不同程度的轻描或者重抹。民事司法中叙述不应包含各种主观的思想情感和表达,必须强调实际事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歪曲或美化事实,欺骗民事法庭的行为是必须受到相应惩罚的。信用原则一般体现于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法规,例如借贷和合同法,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约束范围内进行贷款的偿还或者合同条款的履行,任何主观上逃避偿还责任的当事人一般被视为违背信用原则,当民事司法时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惩处。

  二、民法中的继承原则以及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继承权是民法规定的在继承顺位的规定下,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然而,继承权的行使需要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在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时才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具有三个条件: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也不能转化为主关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只有享有主观意义的继承人,才能实际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实现条件。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佟雨佳(1993-),女,辽宁沈阳人,本科在读,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推荐杂志《甘肃社会科学》杂志是由甘肃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1979年创刊,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国际刊号ISSN:1003-3637;国内刊号CN:62-1093/C,邮发代号54-2。所刊文章注重思想性、学术性、原创性、前瞻性、应用性和时效性,倡导学风和朴实的文风,选取刊发高质量、高水平并写作规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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