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与实践期刊投稿中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浅析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07-06 16:40 热度: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加着,犯罪的手段也是多样化。未成年人由于考虑事情不是很全面,可能会冲动犯罪,但是只要知错能改还是有机会弥补的。针对此,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有专门的法律来约束。本文就是一篇学习与实践期刊投稿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中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

   摘 要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建立之初是为了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公民对于刑事诉讼的权利。然而,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诉讼案件的进展,维护了公民权益,但是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不足。它适用率不高,也没能发挥制度的公平性保护全体公民的人权,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取保候审制度对于有着特殊社会地位的未成年人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特殊待遇,没能真正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所以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适用性和公平性,使这一制度能够真正的发挥出维护人权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就必须对取保候审制度加以改革,使其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表现出司法实践上的优势。本文就针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又对其改革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法律,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易小飞,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石屏派出所。

  未成年人一直是社会上的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直以来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激增,犯罪手段多样化,并且未成年犯罪向着低龄化发展,对刑事案件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不得不及时对与未成年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具体区分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犯罪应当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对未成年加以保护。但是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上并没有与成年人进行区分,只是在一些立法条款上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情况作了笼统的限定,并不能真正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所以必须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加以完善和调整,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方面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一、 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现阶段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它在立法、司法和执行上都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在取保候审的制度中几乎没有体现。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其实是权利与义务双向的结合,它既严格限制了公民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必须参与取保候审的义务,但同时它也为取保候审的参与者提供了权利,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在对其具体状况进行调查后其亲属或监护人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但是这一权利在我国取保候审的执行中多数被执法人员忽视了。

  二是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等同对待,没有突出未成年群体的特殊性。未成年本身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思想还未成熟、人格也相对不完善,所以在对未成年人的执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状况,对其特殊对待。但是我国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等同对待,很多具有特殊状况的未成年人因不满足成年人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而无法进行取保候审,这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三是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过于单一。我国现有的对未成年人的保证一般采取保证书的方式,但是这一方式只适用于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我国还未对其设置相应的保证方式。

  四是在取保候审的执行上没有为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教育辅正机构。单纯的取保候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教育辅正机构对候审的未成年做相应的教育与指导,就很难保证未成年人在被保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甚至引发严重的后果。

  二、我国进行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般情况下判断一个国家的和谐程度和文明程度的标准是这个国家的未决羁押率,而我国的的未决羁押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人权意识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这就使对人权的相对忽视和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产生了冲突,而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不仅没能为这一冲突寻求解决之路,甚至因其对未成年犯罪的忽视,还从侧面加重了这一冲突。所以为了提高我国的人权水平,对未成年人予以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保护,就必须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设立专门的取保候审制度,使取保候审制度真正的具有现实意义。首先,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对候审的未成年人进行身心上的保护,避免其因为思想不成熟产生极端心理。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还不成熟,对国家法律了解程度不高,一旦被审前羁押就很可能产生恐惧和绝望的心理,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而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制度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其次,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对司法机关的的一些不正当的超期羁押或者刑讯审问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000年以来,我国多次对各地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刑讯审问和超期羁押几乎是各地司法机关在执法时都会出现的问题,即使面对未成年人也是如此。所以,必须完善取保候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层面遏制这一现象。

  三、 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

  (一) 转变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观念

  随着人权意识不断地被国际社会所重视,世界各国已经开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的维护,从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制度来说,尽量扩大取保候审在青少年犯罪上的适用率,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是未来社会取保候审制度的发展趋势。但是从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态度看,我国还未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产生足够的重视,甚至执法机构在执法时产生了观念上的偏差。我国历史上对未成年人的管教都比较提倡“严管”,一旦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共有意识是让他们受到教训以致不会再犯,而取保候审对待未成年和成年人等同的态度不但没有引起社会的不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的认同。然而这样历史性的思想是不对的,未成年人的人格成长还不健全,未决羁押不但不能对他们形成管教,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也危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所以社会必须要转变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的关爱,从思想上对未成年人加以引导,使其真正的悔改,不会再犯。   (二) 对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改革的建议

  1.在立法问题上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设置专项的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日渐重视,国家的司法部门也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特殊情形在各项规定上加以修改。例如2006年我国最高检察院就指出在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审查逮捕的同时要对未成年人或者是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犯罪予以特殊考虑,对于即使不强制逮捕也不会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对逮捕请示不予批复,特别强调在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这一问题上遇到可以逮捕也可以不逮捕的情况时一定坚决不采取逮捕。这一规定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是这并不是一项明确的立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只是建议特殊考虑,对于可捕可不捕的界限模糊不清,所以在执行上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国很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都是这样修改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和明确性。所以,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必须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专门立法,创造出符合未成年人实际情况的系统的切实可行的同时可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2.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监督机制,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进行监督。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不光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也存在缺陷,特别是相关监督机制的缺乏导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的权益受到危害。目前,我国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一般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派出所,并且整个取保候审的行动都由当地派出所独立完成,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一些派出所权力独大,缺乏相应的机关对其执法行为进行制衡。所以应该设立或者链接其他司法部门和社会监督部门对取保候审的执行进行监督,以社会的力量共同促进取保候审执行上的公平公正。同时可以在制度上对取保候审的监控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对于未成年人应当设立监护人、学校、保证人和社区共同监管的制度,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督体系,保证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在执行上能够公开透明,真正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3.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机制。取保候审的的风险评估机制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到取保候审权益危害的有效措施。国际对于取保候审风险评估的标准一般有三个方面,即在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未成年人是否能准时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被保回社会后是否会重新犯罪和是否会对案件的调查对证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在我国的取保候审的执行中,由于没有相关的风险评估机制,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受到取保候审都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自行判断的,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所以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应当在取保候审事前设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充分了解其个人、学校、亲属和社区的情况,综合各种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做事前的合理判断,保证取保候审的执行有据可依。

  4.对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设置多元化的保证方式。我国现阶段的保证方式一般有自保和保证书两种,它们只能应用在对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且一般不会再犯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取保上。这种方式一方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证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于保证书的书写也能引起其对犯罪行为的反思和悔改,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同时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国并没有为其设立相应的保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所以,针对这一状况,我国司法机构可以设置多元化的保证方式,在原有保证方式的基础上对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未成年人采取保证书和保证人相结合的保证方式,既通过保证书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又有保证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使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平等的享有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利。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根本和希望,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能力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水平和人权意识,也是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但是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和立法、执法上的不足,导致其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激增和罪犯低龄化的取保候审的需要,因此必须及时的对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制度做相应的改革,使其能真正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我国未来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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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期刊简介:学习与实践是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CSSCI来源期刊(2012)、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2012)、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湖北省优秀期刊、武汉市优秀期刊、cnki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本刊2012年入选CSSCI来源期刊(社科综合),2012年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社科综合类),2011年入选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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