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发表之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实证研究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3-08-27 09:00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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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分析总结了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总体特点、犯罪类型以及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控意见,以期能为有效地治理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提供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

  2011年至2012年12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三名以上未成年人参与的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共计16件141人,其中未成年人74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52.48%。聚众斗殴罪5件55人,其中未成年人22人,寻衅滋事7件52人,其中未成年人29人,抢劫3件22人,其中未成年人16人,故意伤害1件12人,其中未成年人7人。从以上数据分析中得知,海淀区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现象频发,对于这些处于花季年龄的少年,我们不仅仅是顿足腕惜,更需探寻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防控措施。

  一、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总体特点分析

  (一)主体特点分析

  1.身份分布

  在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的身份以无业人员和学生为主,其中无业人员为59人(未成年有21人),主要涉及抢劫、寻衅滋事类犯罪,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45.74%。学生(以专科和职高为主)48人,主要涉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类犯罪,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37.21%。其他身份的犯罪人,包括建筑工人、电子公司职员、饭店厨师、饭店服务员、个体劳动者、保安等,有34人,主要涉及寻衅滋事犯罪,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24.11%。

  在受理的16件案件中,聚众斗殴案2件25人(学生7人)、抢劫案1件10人(学生5人)、寻衅滋事案1件9人(学生8人),均系在校学生和社会上无业人员共同实施,占案发总人数31.21%。寻衅滋事1件7人、抢劫2件12人,犯罪主体均系无业人员,占案发总人数的13.48%。寻衅滋事1件8人、聚众斗殴1件9人、故意伤害案1件12人,犯罪主体均系在校学生,占案发总人数的20.57%。聚众斗殴案1件10人,犯罪主体均系某公司职员,占案发总人数的7.09%。其余5件案件39人,犯罪主体均为有固定工作人员与无业人员共同实施,占案发总人数的27.66%。

  2.学历分布

  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中,一个普遍现象是嫌疑人犯罪时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小学文化程度的为6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4.25%,初中文化程度的为89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63.12%,中专文化程度的为21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14.89%,高中文化程度的为21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14.89%,大专文化程度的为4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2.84%。其中,有4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初中阶段就离开了学校而没有进入高中或中专继续学业从而处于无业状态。

  3.年龄分布

  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年龄集中分布在14岁至22岁,这个年龄阶段的犯罪人共有132人,占总人数的93.62%,其中,14至15岁的嫌疑人有4人,占总人数的2.84%,16至18岁的嫌疑人有90人,占总人数的63.83%,19至22岁的嫌疑人有38人,占总人数的26.95%。

  4.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结伙作案明显,且未成年人在群体性暴力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大。2011年至2012年12月,我院受理的16件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有15件系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还有一件案件的犯罪主体全系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是首要分子或是纠集者的有10件,在其他6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也是积极参加者。

  (三)作案地点、手段和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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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区域相对集中

  从案发地点来看,犯罪多发于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居民住宅小区、宾馆、公交车站路边等,占总案件数的81.25%。其中,发生于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有5件,占总案件数的31.25%,发生于居民住宅小区的有4件,占总案件数的25%,发生于宾馆的有2件,占总案件数的12.5%,发生于公交车站路边的有2件,占总案件数的12.5%。

  2.犯罪手段以持械为主,赤手空拳为辅

  2011年至2012年12月,我院受理了16件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其中,有12件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携带了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攻击,在所携带的凶器中以砍刀、钢管、木棍、铁器为主。

  3.犯罪后果严重,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兼有

  总体而言,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后果十分严重,在我院受理的16件未成年人群体性暴力犯罪案件中,共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1人轻伤、26人轻微伤、35086.52元人民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二、犯罪类型特点分析

  第一,由于看对方不顺眼而引发口角,最后导致的暴力案件。此类案件共有4件31人,包括聚众斗殴1件9人和寻衅滋事3件22人,占案发总量的25%、占案发总人数的21.99%。其中有3件案件的引发者均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容易产生逞强好胜之心,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

  第二,由于女朋友的缘故与他人发生矛盾,进而约架引发群殴的暴力案件。此类案件共有5件50人,包括聚众斗殴3件33人和寻衅滋事2件17人,占案发总量的31.25%,占案发总人数的35.46%。其中,有4件案件的引发者均为未成年人,1件案件的引发者为成年在校学生。杨某等聚众斗殴、刘某等聚众斗殴案以及王某等寻衅滋事案,均是由于一方嫌疑人(或被害人)给另一方嫌疑人的女友发暧昧短信所致。

  第三,酒后滋事引发的暴力案件。此类案件共有2件13人,占案发总量的12.5%,占案发总人数的9.22%。这类案件均为嫌疑人酒后因为一些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殴打他人所致。

  第四,以“嫖客”为犯罪对象的劫财型案件。.此类案件2件12人,分别是徐某等人抢劫案和左某等人抢劫案,占案发总量的12.5%,占案发总人数的8.51%。该2起案件均有组织者,且各嫌疑人之间分工明确,有专门卖淫的未成年少女、有发“招嫖”小广告的、有用暴力威胁“嫖客”的打手、有负责接“嫖客”电话的,作案的基本手段是在卖淫女为嫖客服务完之后,几名在宾馆外等候的嫌疑人进入嫖客的房间,先是以报警、打电话给嫖客的老婆的方式吓唬嫖客,进而通过暴力抢劫嫖客的钱财。

  第五,出于报复而发生的伤害案件。此类案件共1件12人,占案发总量的6.25%,占案发总人数的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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