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论文论我国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主体

所属栏目:婚姻家庭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4-05-12 09:26 热度: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而家庭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婚姻的缔结,可见婚姻关系在整个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婚姻的状况影响着家庭的和谐, 同时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配偶权的确立就是为了在法律上明确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以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从而更好的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在现实生 活中,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的,如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对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主体及方式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摘要】配偶权的概念源自英美法系,目前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确立这一概念,其性质特殊,不是简单的人身权而是因配偶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而且是具有一定绝对性质的相对权,考虑到其性质的特殊性以及侵权方式的多样性,对配偶权侵权的赔偿主体及方式也应进行特别的研究。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论文,配偶权,侵权,救济

  一、配偶权概述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的配偶权的概念,对配偶权的的定义仅限于学者的研究,因此对于配偶权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还存有争议,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些争议也主要体现在对于配偶权性质的不同理解而导致的对配偶权所做出的不同定义。

  1、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的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 作出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目前,我国学者对于配偶权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 该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其内容基本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定义;二是身份说,该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三是基本身份权说,该说 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人身权说,该说认 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上述观点体现了学者对配偶权的不同理解,都在一个侧面表达了配偶权的内容。但通过全面的考察配偶权,其定义应为: 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配偶权的性质

  对于配偶权的概念之所以存在争议,其主要原因在于对配偶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在人身权还是财产权的问题上,目前一般的观点认为配偶权为 人身权而否认其财产性质。回顾配偶权的发展,配偶权经历了从身份权到人格权的转变,但仍然是在人身权的范围内发展。然而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已不再是简单 的身份的依附,也不仅仅是人格独立的问题。人们在婚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要发生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权本就是配偶权的应有之意。而且男女双方因婚姻的成立而具 有配偶的身份,形成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就配偶权的性质而言,它既不是简单的财 产权,也不是简单的人身权,而是因配偶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其次,配偶权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配偶权的本质特点是相对权,即权利主体和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混合形式 的权利,即有些权利一方面是绝对的,另一方面又是相对的;或者说针对某些特定人的相对权也或多或少的同时受到针对第三人的保护,在这方面和绝对权类似。配 偶权便是一个典型,配偶权本事约束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但在某些方面也约束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3、配偶权的内容

  既然配偶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性质,那么配偶权的内容也应该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两个方面。

  (1)配偶人身权,是指夫妻基于各自的独立人格和配偶的身份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具体包括: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选择职业自由权、配偶隐私权、配偶知情权、同居请求权、贞操请求权、生育请求权、监护权、日常事务代理权、受抚养辅助权、离婚权等。

  (2)是配偶财产权,是指配偶基于婚姻而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共有权和财产继承权。

  由此可见,配偶权是指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是包含有绝对权内容的相对权,同时也是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其内容主要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

  二、目前我国配偶权侵权的具体形式

  目前,在我国对与配偶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对配偶人身权的侵害,而且这些侵权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其中的结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 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可能包含婚姻 关系当事人的过错也可能包含婚姻之外第三人的过错,更可能是包含二者共同的过错。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违背配偶的忠实义务,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需要以下构成要件:首先,要求加害人必须是有配偶者,无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未婚者同居已经渐成时尚,大有成为“准婚姻”的可能。对此,在修改《婚姻法》中,很多人主张将其规定 为新的婚姻制度,对此意见立法者没有采纳。其次,行为人应当是与他人同居。同居的含义,应当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同时还应该 是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两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具备以上要件,应当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加害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同样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可能包含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过错也可能包含婚姻之外第三人的过错,更可能是包含二者共同的过错。

  3、实施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方权利人不仅仅是配偶,侵害的客体也不仅仅是配偶权,还包括其他。例如,对孩子和老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也构成侵权,但不是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的,仅仅指的是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没有造成伤 害。侵害的客体也不单纯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权;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身体权。因此,这种侵权行为实 际上是一种法规竞合,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既侵害了受害人的一个权利,又侵害了受害人的另一个权利。由于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因此可以就一个行为的诉因起 诉,而不是行使两个诉权。这样,受害人可以选择一个诉因起诉,究竟是选择侵害配偶权起诉,还是选择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起诉,由加害人自己决定。

  4、虐待、遗弃

  虐待配偶者,有些是与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是一样的,但是也有的虐待不构成家庭暴力。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样的行为,构成请求权的竞合,由当 事人选择诉因起诉。没有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竞合的虐待配偶行为,构成独立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遗弃配偶者,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对配偶一方不尽配偶的扶养、扶助义务,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

  以上几种侵害配偶权的形式,都会使被侵权人遭受到肉体和心灵上的巨大打击,甚至导致夫妻间婚姻关系的终结,鉴于此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伤害,然而如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呢,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于配偶权侵权的救济方式。

  三、完善我国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主体及方式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侵害配偶权的几种形式,以及配偶权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从赔偿主体和赔偿方式两方面来进一步完善配偶权侵权的救济方式,以使被侵权人获得最大程度和范围的赔偿,获得更好的法律救济。

  1、关于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主体

  由于配偶权的性质不仅仅是相对权,其具有一定的绝对性,同时从配偶权侵权的具体方式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侵犯配偶权的过错方也可能是婚姻关系外的 第三人。因此在确(下转第212页)(上接第209页)定配偶权侵权的赔偿主体时,应当考虑到第三人对于配偶权的侵害,而使其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

  但是,在《婚姻法》规定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可以看出,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仅仅是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即受害人向有过错的一方配偶请求 赔偿,没有规定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实际上,在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关系中,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因为他们 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学理认为,确认侵害配偶权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原则是有利于维护现存的合法婚姻 关系,有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如果受害人在愿意保持现存的婚姻关系而不追究其配偶的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即没有离婚的,可以不将他或她的配偶作为加害人, 而只将“第三者”作为加害人予以追究。这样,既可以制裁违法行为,又可以保护现存的合法婚姻关系不致破裂,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2、关于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配偶权侵权赔偿的范围上,可以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为配偶权的性质决定了配偶权的人身性和财产性,相应的对配偶 权的侵权侵害赔偿也应当包括财产和人身两方面,而对人身权的损害赔偿方式中当然的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另外侵害配偶权的具体行为既可能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 产权,如将夫妻共有财产用做第三者的供养费用,也可能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如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因此受侵权一方当然可以提出 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出现危机甚至是终结。这些行为不但有损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也对社会的安定带来了一定的威胁。有的时候我们虽然无法制止这些事情的发生,但我们却可以在法律上更大程度上得来保护受侵权人的权益,通过扩大配偶权侵权 损害赔偿的主体及范围,更好的保护受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侵权人敲响一个警钟。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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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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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罗思荣.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3年5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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