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环境保护执法中情理法的关系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3-03-15 09:02 热度:

  摘要:随着依法行政的逐渐深入,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如何执法、如何服务关系到最终的管理效果,也关系到发展大局。本文从基层环保工作者的角度出发,以实践经验浅述执法工作中情理法之间关系的把握。

  关键词:环境,执法,情理法,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中国社会是“情理社会”。“情理”之于中国人,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且是一种正义观,直接影响着人们对行政执法的评价。因此,在执法工作中,常听到执法人员感叹执法之难,难就难在如何面对和协调法、理、情的冲突,实现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合情,从而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承认。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情与理可以看做是道德力量。法律和道德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内容互相渗透的人们社会行为规范。但是法律与道德仍有其不同之处。首先,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其次,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最后,法律和道德在体系结构、推行力量和制裁方式上也有不同。

  那么法理情是不是矛盾的?如何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即法则。强调的是统一性、确定性和强制力,在三者的关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理即公理、天理、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等。也就是我们社会生活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虽没有法律强制作用,但它仍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情即感情、情节或情况。中国的传统文化是非常注重感情的,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在法、理、情三者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具有强制力的,是人们必须去遵守的制度。理是一杆公平的秤,是人们生产生活中要共同遵守的规律,是世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情是人类社会不可回避的心理反应和社会关系要素,是处理好具体事件的“技术”方法和必备要素。可以说法是生硬的,理是公道的,情是可变因子。法在书本上;理在人心;情置根与心,表乎于颜。

  我们应该如何把握在行政执法中的法、理、情?首先,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程序,对触犯法律的行为该制裁就制裁,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该批就批,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执法要讲理,对于类型、规模、严重程度类似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统一执行,同时对于同一类型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都要予以行政许可,切不可两重标准,要合理。最后,法律也要考虑具体的情形,对于能够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工作,努力减轻或消除影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利用案件讨论制度,在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内予以酌情减免。对于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2012年,大连市环保局沙河口分局受理了某汽车美容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在综合考量了项目选址,建设期及营运期环境污染因素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因素后,批准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了解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因车祸受伤行动不便,分局工作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协助该企业负责人合理规划布局,采取封闭、隔音、减振等多种措施减轻噪声污染,按照规定合理设置危险废物储存点并明确标示。工作人员的热心服务,让该企业负责人非常感动,表示执法人员的关怀让他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了政府的温情一面,并愿意在将来的企业运营中更加积极的贯彻环保理念,共同为环境保护事业做贡献。

  2012年2月26日,大连市环保局沙河口分局在大连民意网收集信息发现,孙姓市民投诉沙河口区富民东路阳光月秀小区公建空调箱噪声严重扰民,空调箱安装位置极其不合理,导致噪声严重扰民。工作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对其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限期治理。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亲临现场,约见企业负责人,宣讲政策法规,经过多次反复沟通协调、说明教育,企业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由不积极配合到主动要求整改,由整改不到位到彻底解决问题,表现为企业在安装隔声屏后,夜间噪声仍然超标,企业又积极将三台空调机组移动20余米,从靠近居民一侧挪到远离居民一侧,4月20日,扰民的空调机组终于全部搬完家了。此市民于4月22日在大连民意网中留言说:“我是两个月前投诉金浪莎KTV安装问题的居民,今天我怀着无比感激的心情在这里对市环保局、沙区环保局以及大连民意网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空调外挂机终于挪走了。这可能只是你们众多工作中的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是对于我们来说是关乎生活的大事,你们为之付出的一切我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第一次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结果是让我心里暖暖的,感受到政府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把市政府创建软环境的精神充分的运用到了工作中。”

  追求法、理、情的协调统一,尽可能地给当事人以人文关怀,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大特点。法与情、理互相交织,这实质上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律对人性的尊重和庇护。既要强调执法的“硬度”,也要讲究说理的“力度”,还应注意提升情感的“温度”。通过准确把握法、理、情三者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法理融情促和谐,共同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本文选自《法制与经济》。  《法制与经济》杂志是由广西日报社主管主办的省级综合性刊物,创办于1992年。从2006年1月始,下半月刊改版为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

文章标题:试述环境保护执法中情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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