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核心期刊投稿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所属栏目:公司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05-18 14:18 热度:

   摘 要 引渡制度渊源已久,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合作方式,其理论也随着时展而日臻成熟。我国引渡制度比及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但随着近年来国际司法合作的不断展开,引渡制度也在与时俱进、逐步成熟。但是,现存的引渡制度在实践中、立法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大大限制了我国对外逃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阻碍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中文核心期刊,引渡制度,死刑不引渡原则,财产追回机制

  作者简介:崔茜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一、引渡制度的产生及其法律依据

  引渡制度历史渊源已久,在公元前1268年已经出现了最早的引渡条约,而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8世纪末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这种决定权由君主掌握的引渡并非作为打击罪犯的合作手段,而实质上成为统治者与他国实现政治交易、借以维护统治地位的工具。18世纪末,欧洲爆发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早期的基本刑法原则初步确立,引渡对象开始趋于多样化、引渡程序日臻完备、引渡逐渐淡褪了政治色彩,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引渡制度在国际上初具规模。

  引渡的概念可藉由国际法学者奥本海的描述加以概括,“引渡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犯了罪的国家。” 而我国有学者将引渡制度概括为“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并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即被请求国可以自行决定对该罪犯予以政治庇护还是实行引渡,除非该被请求国承担了相应的条约或者公约义务。具体来看,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了各国的国内立法、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或包含了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国际反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活动的《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等,都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为可引渡罪行,缔约国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请求。

  引渡制度保障了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及制裁犯罪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在国际刑事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随着近年来涉外案件的不断增多,由于缺少共同的法律依据而发生管辖权冲突的问题愈加突出。

  二、中国引渡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从鸦片战争后就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此期间列强通过签订《南京条约》等不平等条约在中国领土上确立起领事裁判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主权尚且岌岌可危,更勿论司法独立。所谓的领事裁判权使中国法律在对境内的外国人失去制约效力,不论境内外国人实施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行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均无权裁判。领事裁判权实质就是对主权国家属地管辖权、司法主权的剥夺,与国家主权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国根本不拥有对其领土上犯罪的外国人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也不存在相应的引渡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恢复了国家的司法主权。建国初期,罪犯引渡在中国与邻国之间开展过实践,但当时的引渡实践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国与国之间政治合作或斗争的一种途径。由于缺少完备的引渡条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与有关国家友好合作的方式实现引渡罪犯的目的,遣返罪犯回国就是当时替代引渡的一种方式。在这段时期的典型案件是1989年张振海劫机案,我国对张振海的引渡请求由于欠缺同日本的引渡条约而缺少法律依据,最终日本政府遵循着互惠原则遣返张振海回国。这种非正式的引渡方式并非通过外交途径,而仅仅依靠两国警方合作,因而缺少权威的法律约束力,使得请求国处于被动的地位。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立法中,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鲜少有对引渡制度的具体规定。

  改革开放后,我国同其他国家的经济政治往来日益密切,签订引渡条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同他国的双边司法协助也亟待建立。此后,我国陆续与1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同40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

  我国已于2000年12月28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我国开展引渡合作、签订引渡条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引渡实践有法可依。《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结合,搭建出我国引渡规范体系的大致框架,较为完备的引渡制度在我国逐渐建立。

  三、我国引渡制度的现有不足

  我国的引渡制度建设相对于西方各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截止至2014年11月,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我国的引渡条约的数量相较以往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目前我国对外缔结的项引渡条约共计有39项(其中29项已生效),而已经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共有52项,进一步地扩大了引渡的范围。 引渡制度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做出了贡献。然而,《引渡法》仍然存在较多有争议的问题。正如国内一位学者所言,“通过引渡来实现国际合作的途径,并非畅通无阻”。 究其原因,不同国家存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差别、主权国家间的利益衡量、基本价值观念的差异都导致了我国的引渡实践面临着种种困境。然而,我国引渡立法自身的不完善也造成了引渡实践难以实行,引渡机制缺少畅通性。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缔结的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在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各国参加或签署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是各国相互之间实现引渡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仅靠这些条约或公约,并不能妥善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其一,这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的规制范围存在局限性,并不能完全覆盖地全球性规制。目前,我国加入的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虽然不少,但是这些公约或条约的缔结对象大多指向邻国,相对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相对较少。其二,这些多边条约或者公约的规制效力存在局限性,一方面,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尚存争议,各国在处理国际问题时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在利益的衡量下各国对国际公约的实施方式和力度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国际公约大多是国际协商的产物,其包含的引渡条款也大都不具有强制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之间的利益考量实际上也形成了引渡实践的困境。   (二)我国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局限性

  首先,从我国目前已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来看,虽然近40个国家已经与我国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但这些条约的覆盖范围有限,比之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外交范围仍存有许多空白领域,甚至很多与我国联系密切的国家和地区都未被纳入目前签署的引渡条约范围之内。

  其次,从这些双边引渡条约的实践效力来看,也存有局限。目前与我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多属于友好邻邦的东亚和东南亚地区,西方发达国家甚少,而这些发达国家恰恰是犯罪分子外逃的首选,这就造成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尴尬处境。在国际引渡中奉行“条约前置主义”的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发达国家,在未签订引渡条约作为引渡依据的情况下,我国只能通过国与国之间的互惠原则,展开国家间的友好合作,采用遣返方式引渡,这无疑增加了我国引渡实践的难度,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造成我国引渡实践的困境。

  (三)我国《引渡法》自身局限性

  除却上述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存在问题外,我国自身的引渡立法也存在一些固有的不足亟待完善,具体表现为:

  1.未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我国《刑法》目前依然保留了死刑刑罚,因此我国在向明确死刑不引渡或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常以犯罪分子被引渡回国后可能将面临死刑宣判为由拒绝我国的引渡请求,这就难免对我国的引渡实践造成困难。

  一个国家对死刑的态度常常体现出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国际上显得愈发重要,而死刑废除问题对于我国来说仍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会根据现实情况作出对被引渡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的承诺,但这种承诺没有法律依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容易给已经废除死刑或奉行死刑不引渡的国家带来疑惑,最终对我国开展引渡工作造成阻碍。

  2.资产追回机制不完善。一般来说,贪官外逃都会伴随着大量国有资产的转移和流失,因此我国司法部门在引渡贪官时也必须考虑到如何追回其携带到国外的资产。然而,现行的《引渡法》并未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我国在追回外流资产时面临许多困难。其一,贿赂犯罪涉及的财产所有权方面的民事诉讼制度不完备,致使涉案财产的独立民事诉讼难以展开。其二,我国现有立法还未涉及犯罪嫌疑人死亡或外逃时,不经过刑事定罪没收其犯罪所得的法律程序。最后,我国政府认为外逃犯罪分子携带出国的赃款属于国有资产,不可与他国分割,在追回资产时的合理费用扣除和返还比例问题上,在与他国签订协定时进展缓慢。

  四、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根据上述现存不足,笔者认为我国的引渡制度亟待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条约缔结国的范围

  我国被请求引渡的犯罪分子大多向西方发达国家外逃,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条约前置主义”和“死刑不引渡原则”是这些罪犯逃脱我国法律的惩治的有力工具,而这些国家常常是我国缔结条约的空白地带。因此,我国应当积极促成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通过此类双边引渡条约限定缔约国的引渡义务,实现司法管辖的最大化。

  (二)完善我国《引渡法》

  针对上述的引渡制度的现存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及早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完善资产追回机制,畅通引渡机制。一方面,我国目前尚不具有废除死刑的可能性,因此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最高法院“不予死刑”的承诺来换取他国的引渡。我国应当及早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利于解决目前引渡实践的困难。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之资产转移到国外,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在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时,应当坚持财产返还原则与各国达成引渡协定,在合理费用扣除和返还比例问题以上,灵活签订条约条款,减少引渡阻碍。

  (三)寻找引渡的替代措施,建立协商机制

  由于我国已经签署的引渡条约在数量、质量上都十分有限,与各国的司法合作如果只通过引渡措施,无疑会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逃脱刑罚。因此,笔者认为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还应当积极开拓替代引渡的其他措施,例如类似于遣返制度的非正式引渡制度。此外,我国与他国还应当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在各国价值观念、法律制度出现矛盾冲突时,寻求良好的对话平台,平等协商、友好合作,促进跨国引渡或遣返的实现。

  五、结论

  引渡制度是当下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打击外逃犯罪分子、捍卫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目前我国引渡制度的一些弊端, 笔者对我国的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开了几点建议,可以归纳为,对外积极促成与各国引渡条约的签订,扩大条约覆盖范围;对内填补引渡立法空白,不断地充实我国的现有引渡制度。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国政治与贸易的往来逐渐密切,国际司法领域的协作逐步成熟,笔者相信我国的引渡制度会与时俱进、日臻完善,成为推动我国与各国司法合作的一大利器。

  注释: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8页.

  黄伟锋.国际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5页.

  贾宇.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黄风.刑诉应增加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制度.现代法学.2007(2).

文章标题:中文核心期刊投稿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zf/gongsifa/26767.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