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论文范文行政强制的权力规范研究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5-11-03 11:20 热度: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其中也包含很多措施和政策,当然也有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本文是一篇核心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行政强制的权力规范研究。

  摘要:本文指出,行政强制作为行政手段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行政管理中运用广泛。但是相对应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上非常的混乱。在我国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实施过程中自身处于指导地位或者执行的角色,进而会出现滥用职权以公谋私的现象。进而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现状,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导致人权侵害的成因分析,结合国内外不同国家行政强制制度的不同特点,从行政主体、立法监督、相对人权益多个角度来分析如何更好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主体,基本人权保障

  当下,国内对社会的影响最广泛,对公民权益影响最直接的当属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管理中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因此,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就显得尤其重要。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自身利益以及人身安全。从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等典型事件,行政相对人无一例外的都成为了最终的权益受害者。类似的行政强制案件不在少数,而且每天还在继续发生。为什么在行政执法等管理中最终的受害者总是行政相对人呢?为什么原本是为了维护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最后却成了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呢?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样去把握,从根本上找到原因去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些是我们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一、 行政强制的界定

  从大的法系角度来看,我国的法律跟德国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在法理上相对差距不大。在德国的理论里行政强制包含在行政命令里面。在本国的学术界也同样支持这一观点。从规定行政强制基本内容到行政强制的一般法成立,到今天理论框架都没有变过。只是在人权保障上更加注重,这也说明了行政强制是一种传统的行政行为。

  目前,在国内的理论研究中,对行政强制的界定是相对混乱的,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从不同层面暴露出很多的问题。从总体上分析这是一个突破。在当下的理论研究中,行政强制往往是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研究的。行政强制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存在。在管理实践中,时常出现侵犯人权之嫌。行政强制执行是强制性的管理,它是在政府行政职能和活动采取强有力的方法实施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它的特点是“强迫”的意思,这也是行政强制制度管理与其他行政管理行为最大的差别。在西方对行政强制的理论研究相对国内就有所差别。例如日本的观点:“行政强制是一种作用,它可以增加行政目的者在体制和财力等各个方面实力,从而实现行政目的想得到的某种状态。”

  在当下的国内理论研究届,对于行政强制的界定大多分为两个标准。

  1.以强制的内容为标准,将强制划分为行政强制与民事强制,即此一标准下的行政强制的参照系是民事强制。

  2.以不同的主体或行为性质作为划分标准,将它与司法强制相区分,凡是行政主体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就称为行政强制。而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属于司法性质的行为,应纳入司法强制范畴。

  现阶段国内对行政强制的界定含糊不清。因此在把握上也就难以有一个标准来衡量。这也使得行政管理的相关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执法上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

  二、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很难分清。行政强制措施被视为一种即时性的强制,强调的是一种行为,对于行政强制的界定却着力在措施上。如此看或许对行政强制措施界定较为可行,却又经常将它与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在同一标准和层次上作比较。虽然两者不能明确的分清楚但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还是可以把两者进行区分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这些强制措施不能简单归结成行政行为,只能算是与行政处罚并列的具体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我们可以从层次上来进行进一步的区分,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措施则是行政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没有措施就不构成行为,两者之间并不等同。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传统的理论,提出的相对较早,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行政义务,行政和司法机关运用较多。因此行政义务也可以理解为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进而行政强制执行也多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依其行使的行为性质所确定,而非依据做出该行为的主体本身。通过《行政强制法》也可以对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加以区别。该法第二条规定:法律中所说的行政强制是包括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或者避免危险进一步扩大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产进行暂时的限制和控制被归结为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对于不履行行政规定的情况申请法院进行强制履行的被归结为行政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看成行政强制的一部分。行政强制包含强制执行的概念。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一个适用性很高的概念,它与行政管理都是行政执法的手段,因此也很容易与行政强制的概念相互混淆。在国内,行政处罚多被解释为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相对较轻却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制裁,处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法学上,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各种犯有违法行为的人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制裁措施。有学者认为,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制裁行为与非制裁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须以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笔者认为,其实这些观点相对来说有些过于偏激,或者太过明确。没有考虑到两者之间存在的共性。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都是发生在实际生活当中的。在实际的事例里也就没有像教科书一般的例子。大多都是难以将两者明确区分开来的。经常会出现事件多重性的情况。既具有行政处罚的惩戒性,又具有行政强制的强制性质特征。因此,两者间具有的从属和补充关系是不能忽视的。

  三、行政强制在我国的现状及做法

  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领域,行政强制是具争议的一个范围,此领域内的学者对相关问题的观点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综合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对行政执法的理论支持的多数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执法两部分。行政强制是指遇到危害国家安全、集体利益、民众利益时,有关部门为了维护这些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秩序的行政行为。然而这些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对象是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者相关财产等。从行政主体理解,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等行政性质的事件及其自身所作出的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我国目前在行政强制方面上主要分为两类:第一,通过对相对人人身自由进行控制,如拘留、收容、隔离等。第二,对相对人财产进行控制,如冻结、扣押、以及强制拆除、强制执行、强制检查等。但是,对于相关的救济途径来看却相对简单,一般在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对相关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强制的相关救济方面的内容还处在笼统模糊的阶段,很多时候并不能及时有力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外。在行政强制的管理设置上也存在诸多问题。最凸显的就是权利设定单位过多过乱;行政强制的形式不统一。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这些都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在遭受损害时,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拥有五千多年的历史,封建的官本思想根深蒂固。在现在社会当中也仍然有很多权利失衡的现象。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的冲突。最终的原因往往是因为最终权利。“民不能与官斗”或者“打狗也要看主人”这些都说明了这一问题。这一问题在行政行为中被阐述的更为形象和具体。细化到行政强制这个方面时,也有很多矛盾的地方。首先行政强制是一种损害相对人利益而争取社会更大利益的行为。这一性质也就赋予了它侵权性和授权性两种特性。因为其具有的双重特性,如何平衡和强化相对人的利益也就成为了难点。从国内现阶段的情况看我们需要大力强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将公权力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公民的自身权利。在此前提下才能达到为整个社会谋得更大的福利。

  在实现依法治国,创建和谐社会上。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大力强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切实维护公民的自身权利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历了经济的快速发展阶段,并且仍在快速的发展。但精神文明却显得不足以支撑整个社会的快速发展趋势。例如经常报道的城管暴力执法,拆迁单位违规暴力拆迁,相关部门乱收费税等种种现象,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都进行了严重侵害。这些都违背了创建和谐社会的大方向。加强行政强制的规范化和行政人员的自身素质也就显得尤其重要。根据提高行政强制的规范化科学化从而达到权责统一、责任分明、依法行政。在此基础上强化行政相对人利益和自身权利才能最终达到实现依法治国,创建和谐社会。

  四、行政强制在国外的规定与启示

  (一)关于美国的行政强制制度

  美国在行政强制方面做的比较规范。美国联邦政府的宪法修正案中就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其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在美国,行政强制活动被高度制约,法院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对于一些重大的行政强制行动需要法院许可才能执行。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无权执行。在美国的行政机关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行政强制时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保护。这些都强有力的制约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权利,相对应也就增强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防止行政机关在强制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强制活动。而我国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或者规章制度,这样也就使得在行使相关强制职能时没法可依的尴尬处境,进而权利机关的权利也就被无限的放大。在推进相关行政工作时也就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相对人的权益也就难以保障。

  (二)关于日本的行政强制制度

  在日本行政强制的规定相对严格,而且实体性强。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避免其受到侵害,日本在进行行政强制时大力推行行政指导这一方法,在程序限制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与日本法律是以大陆法为基础原理有一定原因。总的来说。日本在行政强制的相关制度上和中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中国的法律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制度。相关规定太过分散和简单。很多方面更是出现空白的现象。这种情况也就使得在行使公权力时没有一个执行的尺度,这也就要求我们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拓展和完善。

  五、保障基本人权是行政强制的基础

  保障基本人权是行政法治的灵魂。在我国人权的认识和确认时间相比其他国家来说时间还比较短,人权的概念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版本。在法律文件中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也不够。人权一词在宪法当中出现的次数很少。从我们的古代到现代“人权”一词从产生到保护,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奋斗,丰富其内涵的社会史以及在中国白板纸公文中的人权。为何人权得不到保障呢?纵观国内整体的发展。法治精神是十分不足的,因为法治精神的缺失使得我国在法治建设当中对人权问题不能加以重视,进而也就无法实现法治建设中制定的目标。为了保护行政强制中的基本人权,法治在设定的时候;设定的时候设置了底线。行政强制对人的侵害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或者说无论从基本面上分析还是深入挖掘都会得出这个结论。这个结论也就使得权力相对人处在了一个不利的位置。即使在行政强制中要强调有效性。但是还是应该在保证法律相对人基本权力的前提下去实现其有效性。还有一个重点就是在于人和行政强制制度的合法性偏离时要进行法定修正。而对于修正人员都要保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从而不会引起对生活失去信心。

  基本人权的保障是一个强大的武器,可以很好的打击非法侵害。有一个明显的行政执法的张力系统用来实现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和公民权利的侵犯。如何保护在这种张力下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人权与人权”属性可以提供一定的资源和思想。“社会历史的进程是从人权概念,人权是一个正确的反叛。也就是说,在思想,人权体现人民反对特权的要求,反对压迫和剥削的欲望;在现实中,逐步发展和人权发展的合法权利,是人身依附性的结果,对胜利的斗争精神的暴政和压迫的人。这种阻力的人权是抵制不按规章制度行使行政权力的新力量。一些国内行政研究方面的专家认为,国内的人权侵害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相对于自然的人权侵害,另外一种是相对于政府的人权侵害。而重点在于后者。

  六、规范制度切实保障基本人权

  (一)加强相关立法,完善法律制度

  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着重对行政立法当中的行政行为权力、实施流程以及责任后果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达到规定严格且实体性强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细化每一个环节和流程。但在规范化原则化上也要有一定的灵活变通性。从而防治因为立法的不完备而导致的责任不清、权力不明。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对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提高相关人员自身素质的问题显得尤其突出和重要。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常常会出现损害相对人权益甚至危及生命的案例。这些悲案的造成最直接原因就是执法人员法律观念差和自身素质低。探究其原因也还有很多。针对上述的情况,我们在队伍建设上应该加强法治专业化培养,选拔机制严格化全面化,从严从重制定处罚机制,只有从多方面多维度才能真正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

  (三)将“比例原则”贯穿始终

  出现行政相对人权益受侵害从“比例原则”上分析其实就是行政强制与价值目的不均衡。具体就表现在行政机关行政强制目标偏离主线,执行过程中出现强硬措施甚至暴力执法。那么如何才能达到所谓的比例均衡呢?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利时要求公共目标和执法手段做到平衡,公共利益和权力人的损失要做到平衡。只有真正找到这个平衡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去一味的强调公共利益或是公民权益。这也是当代人权保障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加强监督与制约

  加强对行政执行的监督和制约笔者认为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国内,司法权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去制约行政权。对于行政机关没有相关权力执行的时候要报法院申请执行,而法院在对其审查的时候也只是形式上的。这也就助长了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势头。因此,应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规范行政强制权,扩大审查范围,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等手段。多种方式相结合能够更好的实现行政强制强制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在当下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也是我们监督手段的一个很好选择,新闻媒体、网络平台与传统的信访制度相互结合也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不断的扩展监督新方式,加强监督力度,才能保证监督的效果。

  此外,很多相对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并没有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权利,而采用一些忍气吞声任其欺负或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去驳回自己的面子或利益。对于后者,这是一种报复社会的违法行为。因此对于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也自身素质的提高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中国的合法公民自身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应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于自身应尽的义务应积极履行,协助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才会创造出共赢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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