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法律期刊投稿浅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4-12-03 15:22 热度:

  经济法律主体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如何适用这部法律,重要的是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如何损害赔偿。本文在这两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

  摘 要 违反产品质量责任法的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如何损害赔偿。本文是在诸多的法律责任中,对判定的依据,损害赔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省级法律期刊投稿,缺陷,违法,损害赔偿

  一、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一)违法与违约

  1、违法

  在许多情况下虽没有合同也会产生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主要针对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它实行的是国际上通行的严格责任原则。按照严格责任理论,只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缺陷问题,对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损失,不管有无合同关系,该产品的经营者都应对此负责。即是说,质量不合格往往会构成侵权责任。

  2、违约

  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是违反了合同的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订立的产品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质量要求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此时,质量不合格属于一种违约责任。

  在有合同的情况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害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因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侵害了用户、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缺陷与瑕疵

  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以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条件。这里,又可分为一般性的质量问题与严重的质量问题,反映在法律上,出现了两个基本概念:“瑕疵”和“缺陷”。

  “瑕疵”一词泛指微小的缺点。实际上,瑕疵也是可大可小的。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缺陷”则是针对较大的质量问题而言。《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二、损害赔偿

  (一)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28条对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前一项为默示担保,后两项未明示担保。只要存在上述情形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赔偿。

  2、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

  售出的产品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概括地说,是“三包”加 “赔偿”。其售出的产品,已经不仅仅是过去国务院下属八部委联合发布的“三包”规定中规定的哪几种家用电器的主机或者配件。“赔偿”列在“三包”之后,是指用户、消费者在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更换、退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3、履行瑕疵责任后的损失追偿

  销售者依照上述要求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这种立法安排是合理的,它使责任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二)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29条至第34条对产品缺陷赔偿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立法工作者的解释,这几条规定,“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的一部产品责任法”。

  1、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

  狭义的产品责任,即指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其性质为侵权责任,现今各国都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承担产品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三:

  首先,产品存在缺陷;其次,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损害;再次,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同时具备,方为充分条件。这里,无须考虑有无过错。换言之,即使无过错,亦要依法承担责任。《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害负责。”“受害人应当对损害、缺陷即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虽未明文规定如何举证,但按一般原则,也应由受害人举证。

  以上所指的责任主体为产品的生产者。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情形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以上情形,不是由受害方举证,而是由生产者举证,这就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些法定免责条件,可以看成是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例外。

  2、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

  一种情况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上述两种情况的前提仍然是存在缺陷,并且造成损害。

  3、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

  (1)造成人身伤害的

  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此项为间接财产损失赔偿)等费用。

  (2)造成财产损失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其他经济方面的损失,包括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

  (3)关于受害人由此受到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产品质量法》未作规定。

  精神损害,可以给以精神赔偿,也可以给以物质赔偿。否则,就是对受害人的一种不公正待遇,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责任解脱。但如何规定得既合理又有可行性,值得进一部探讨。

  4、赔偿程序

  第一程序是受害人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样安排,方便用户、消费者选择。

  第二程序是生产者、销售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5、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参考文献:

  [1]李畅.产品质量法学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2]张小平.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质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王保树.产品质量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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