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论文涉检涉法信访改革的几点思考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4-12-03 15:09 热度:

  摘 要 作为信访大格局中的涉检涉法信访工作应不断加大改革力度,以因应形势的变化,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此应秉持“严把进口,专业办理,注重衔接,依法终结,融入关怀”的原则。涉检信访应从进口关开始,专业化办理,建立衔接、退出机制。

  关键词 核心论文,审查受理,终结,司法救助

  一、审查受理要严把进口关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按照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将实行 诉讼与信访分离,如此,司法机关的信访接待量将大幅增加,任务将更加繁重。检察机关亦不能置身其外,而应积极应对这种变化,区别不同案件性质,明确诉访标 准,仔细审查甄别,实现诉访分类分流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则应坚决摒弃过去为了和谐 稳定而大包大揽的作法,但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转由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或引导信访人员到相关部门反映诉求,避免出现推诿搪塞现象。

  二、实行专业化办理

  许多信访事件本身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信访人员仅仅根据来访者的一面之词所作出的处理和答复往往会产 生偏颇,造成上访者的不满和继续上访。因此应选调业务能力强,司法实践经验丰富,有一定工作阅历的检察人员担任接待信访工作。同时是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首 办责任制。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负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责任。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预警评估和预防机制。 加强信访接待部门与内部各个部门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及时掌握涉检涉法上访群众以及案件的动态,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经发生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 进行广泛的收集整理,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及时通报和掌握,并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进行掌控,以便能提前开展工作,及时向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 做好关口前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注重政法机关工作衔接

  涉法涉诉上访一般都有其历史性和复杂性,有的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者同一部门多个业务科室,需要协调解决。由于种种原因,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 信息共享、调处联动的信访处置机制,以至有些来访对象因某一部门的法律解释工作没有做到位而反复来检察机关或者政府部门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因此,建议政 法各部门尽快在各自系统内部建立上下级部门之间联网的涉诉信访网络平台,实现实时双向信息互联互通。上级部门在接待来访群众时,要在第一时间将上访人反映 的问题通过网络工作平台反馈给相关的下级部门,使下级部门及时知道哪个案件、哪个当事人不服裁判,到上级院进行了上访,以便第一时间开展判后答疑、教育疏 导,帮扶救助,争取把信访案件及时化解在初始状态。同时,检察院对无理取闹、行为激烈的闹访户没有处置手段,在商请公安机关配合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 助。

  四、建立依法终结退出机制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应建立信访终结制度,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为终结结论。在作出结论前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表示不接 受的,应当组织一次公开听证,对经过听证程序后作出的结论案件为终结的案件,态度要坚决,不再受理、交办、统计,坚决退出法律、信访处理程序。协调地方党 委政府及基层组织重点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工作,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

  在实行信访终结机制的同时,还应结合检务公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举报宣传、下访巡访活动和各种新媒体宣传等形式,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性质 及案件管辖范围,使群众明白哪些应该向检察机关反映,哪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而应向其他部门反映,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避免把其他政府机关 或部门管辖的问题都要求检察机关来处理,从而使当事人明白自己的主张和行为是否符法律的要求,引导其尊重终司法机关做出的结论,从而减少非涉法涉诉案件流 向检察机关,同时也使他们更好地监督检察工作。

  五、司法救助融入人文关怀

  在国外,对信访的救济也已经有先例,如总统基金、总理基金,这是国外解决信访问题、减轻信访压力的一个很重要的物质基础和途径。2005年,最 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解决了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我国设立专门的信访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将信访矛盾交 由整个社会群策群力解决。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及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在实施司法救助时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同时说明司法救助的性 质,而不应使受助者或者社会对此有“花钱买平安”的错误理解。对于缠访闹访者严格实行免救济政策,建立和完善“正常访的纠正、救济,无理访的终结、救济, 违法访的惩处、无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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