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作者于2006年11月从原单位开化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被借调到开化县华埠镇(千年古镇)政府担任建设工程技术负责人。从事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管理工作。镇政府每年投入建设工程费用6000万元左右,建设项目大小数十个。在任职期满返回原单位时,遵照镇政府领导的意图,为进一步规范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结算等工作,拟写了开化县华埠镇政府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并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已开始执行。作者认为此篇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对一些乡镇政府建设工程管理中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全文刊登如下:
开化县华埠镇政府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华埠镇城镇建设,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合理的使用政府投入的建设资金,根据国家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在华埠镇政府管理区域范围内由镇政府、或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和补助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镇政府设立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工程质量、工程结算、备案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三、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投资额在30万(含3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标代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30万以下3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允许在镇政府进行公开招标,特殊工程建设项目,由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择优选择施工承包单位,镇纪委派员参与招标监督。
四、所有的建设项目应先作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应以中标价通知书为依据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决算并予审计,最终以审计结果和施工企业结算。
五、建设项目的设计、用材变更工程量增加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共同提出,报总工程师会同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研究同意后,以签发书面联系单为依据,否则,不得变更。未经许可擅自变更施工不得计算增加工程量。
六、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单、预决算书和审计结论等各类资料,经办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不得外借、遗失,否则,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七、工程现场管理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测绘及其原始记录,由项目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作为有关分项工程结算的依据。
八、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九、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要求和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的要求施工。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分项工序工程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返工至合格。
十、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管道、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的材料、管道设备用到工程上去。
十一、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必须由业主、监理、施工三方在隐蔽前核清工程量并及时做好隐蔽工程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十二、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主持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办理各种有关验收手续。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项目负责人应提醒施工承包单位坚持维修回访制度,在保修终止前十天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回访,并填写回访单,对存在的问题全部返修合格才能认为保修期已满,以签证后的回访单作为保修款结算依据。
十四、在组长和分管建设工程的副组长领导下,镇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每个成员都要严格按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办事,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完成镇政府城乡建设任务,适合城乡工农业发展的需要。
十五、总工程师公司有关人员共同审核工程项目预决算书、各类工程建设合同,把好工程设计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工程结算关,确保政府投资效益的提高。
十六、设计变更: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途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①工程设计变更经总工同意后,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②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③由于各种原因会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总工应负责及时向分管建设工程的副组长汇报。并应说明费用增加的原因。重大变更应用书面材料向领导小组汇报经组长阅批后进行。
④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在每工程例会上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署原始凭证,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费用超过5000元的报总工和建设主管领导批准。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五天。
⑤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领导、总工程师、存档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十七、合同的管理责任
对镇政府所辖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存档。
①合同的签订程序:设计、勘察、监理等项目前期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总工或分管副组长审核后,由镇长与施工单位签订。
②合同的发放范围:镇财政办、分管副组长以及根据工程需要由经办人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③合同的管理责任:a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同施工承包单位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镇长汇报合同履行情况。B财政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财务结算拨款事宜。无合同的工程一律不准支付工程款,否则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C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