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有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所属栏目: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13 14:16 热度:

  摘要: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应大力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但是,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以农村安全饮水为主题进行简述,并提出了一些对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供广大水利工作者探讨。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措施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水是生命之源,建设和发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可以极大地减少农民群众水介传染病、水致地方病以及中毒性疾病的发病率,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其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对农村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能推动农村城镇化进程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第三,有利于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为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体制保障。
  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饮水安全工程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工程效率难以充分发挥
  农村管网受益人口密度小,农户平均用水量少。例如据某水利局的统计,城区管网受益人口密度为1258人/km,居民每户月均用量为15.83t,而农村供水管网受益人口密度只有237人/km,农户每户月均用水量仅为2t,只占城市居民月均用水量的12.6%。这种城乡差异,导致在供水受益人口相同情况下,农村集中供水水厂不仅要比城区水厂多支出几倍的管网材料费、管网安装费和管网维修养护费,而且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能力闲置比例较高,规模效益难以充分发挥。
  1.2收支不平衡,普遍经营亏损
  一是制水成本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制水由工程运行成本、大修理费、折旧费三部分构成。其中工程运行成本包括电费、工资福利费、水成本费、药剂费、日常管理费,维修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税金等。 
  二是税费收取不规范,公益性负担较重。目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缴纳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工商管理费、水质检测费、水资源费等。水厂经营者反应,目前有关部门要求水厂缴纳的税费超越了水厂的承受能力。有些地方向水厂摊派街道卫生费、治安费、道路建设费、报刊费、会员费等达10多种。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还承担着向五保户、特困户无偿供水的负担,本该政府承担的义务转嫁到了水厂头上。
  三是普遍经营亏损,投资无回报。
  四是建管不平衡,重建设轻管理。一是管理主体不到位,经营方式多样化,管理难度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意见》(常发[2006]10号)精神,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镇村集中供水工程,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并对这类工程定权发证,作为政府出资人代管国有资产。然而,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渠道多样,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所建工程,大多以乡镇政府及私营业主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缺位。近年来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虽然明确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但由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专门编制及人员,也无专项管理经费,导致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没有完全行使到位。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个人承包经营和私营、乡镇和村委会管理及依托现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等多种管理经营方式,管理难度较大。二是缺乏维修养护资金,工程长期带病运行。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由于运行成本偏高,水厂经营者无力支付日常维修费用,更没有提取大修理费及折旧费的资金来源,加之国家及财政没有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专项资金,导致部分工程设备老化,许多工程不得不长期带病运行,管网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工程运行陷入恶性循环。三是缺乏有效监管,用户偷水现象严重。
  2.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措施和建议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2.1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管理机制
  饮水工程建设必须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办理,严格质量标准,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效率。对违反建设程序导致水量和水质不达标的项目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坚持民办公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对政府引导、能人领办、群众集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按出资额明晰产权,由用水户推选代表成立用水者协会进行自我管理;对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以群众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分散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集中供水工程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服务、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供水价格,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行水价听证制度。以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跨村镇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物价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能人领办、群众入股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几户联建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和用水者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2.2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分类指导
  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改水”的原则,充分依托现有自来水厂,辐射延伸管网,发展近郊村镇自来水用户,避免重复建设。在平湖区,对地表水污染严重的地方,合理开采地下水,严格水质化验,建设集中供水工程。在山丘区,对地表水水质较好、水量充足的地方,优先选择取用地表水;对水源水质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地方,选择合格水源打井取水。对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优先采用集中供水方式,对人口相对分散的村镇采用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方式。
  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运用,大力提倡用无塔供水代替有塔供水,用先进的水处理设备代替传统的水处理设备。
  放宽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外来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等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兴办供水设施。民办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市、县财政给予必要的补助。
  2.3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水源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水利部《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防止超采地下水造成水量不足。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要依法从严审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排放污水、投放肥(药)、倾倒垃圾等危害水质的活动。加强对饮用水源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控制有毒农资产品的使用量。依法严厉打击人为破坏饮用水源、违法向水源保护区排污和违法从事建设活动等行为,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总之,保证饮水质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饮水安全安全建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提高安全饮水质量的前提下,兼顾供需双方的利益,一方面,保证优质服务,调动农民使用自来水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供水厂加强自身管理,开流节源,降低成本,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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