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期刊论文城中村改造背后的剥夺

所属栏目: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4-11-19 16:26 热度:

  摘要:城市化的本质不是政府和开发商所宣扬的改造和提升城市形象的过程,或者利民惠民的过程,而是政府和商业组织对弱势村民的剥夺过程。剥夺是 通过五种途径实现的,分别是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双重垄断、经济让步与补偿、玩程序游戏制造同意、意识形态说服和强制城市化。

  关键词:工程管理期刊论文,城中村,剥夺

  Michael Levien在《剥夺的政体》中揭示了印度土地战争中国家的剥夺体制和剥夺机制,印度以一种发展主义剥夺政体运转着,为了国家主导的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剥夺农民土地,并通过强制手段和呼吁国家发展的意识形态来制造同意。这种剥夺有利于实现高效农业和工业积累,让工业资产阶级、大农场主、公共部门精英和 其他阶层人员不成比例的受益,然而这种发展是建立在数以百万计被剥夺的农民的贫穷之上的。几十年来,政府试图说服公众这样的剥夺是为了“国家”的必要牺 牲。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早期的经济自由化逐渐向新自由主义剥夺政体过度,政府调整自身为私人资本的土地经济人。剥夺农民土地不再仅仅是为了政府主导的工业和 基建工程,还为了私人资本。

  中国的历史轨迹与之比较相像,法律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早期地方政府也确实是为了诸如城市绿化、学校、医院等公益项目或轨 道、桥梁等基建工程或大型工业项目而征地,但是随着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加深,所征用的大量土地不是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工商业的发展, 代表着私人利益或者少数人的利益。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口号也意味着,工业化、城市化本身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自然可以在公共利益名 义下征用土地。这些城市的地方政府掌握着暴力的同时有权征地卖地,逐渐变成了土地经纪人。一方面,政府给农民一些物质承诺,依靠制度武器将集体土地转变为 国有土地,农民失去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性质变更的过程中农民也不能很好的获得土地权益和土地增值收益①;另一方面,吸收成为城市居民的农民进入房地 产市场,为住房付出巨大成本,这些成本当然也就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收益,从而实现对农民的双重剥夺。

  剥夺土地促进房地产的繁荣和原始资本的积累,给一个狭窄的群体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然而分散了土地资产、边缘化农村劳动力。剥夺土地的重大经济影 响是房地产投机,产生不平等和过密集化土地,大多数被剥夺的人贫穷。城市化的本质不是政府和开发商所宣扬的那样是一个改造和提升城市形象的过程,或者利民 惠民的过程,而是一个政府和商业组织对弱势村民的剥夺过程。城市化不是无本的,是有成本有代价的,除了高房价分摊到购房者身上,还有更直接的,那就是建立 在对弱势村民的财产剥夺上。

  至于剥夺是如何实现的,葛兰西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考察和认知的镜头。葛兰西提出了吸纳大众和制造大众同意的一般机制,一是政府或资本必须对劳动 者或民众作出经济上的牺牲或让步;二是将同意作为“程序正确性的内在原则”,并保持向参与开放的一种“方法”而出现的;三是政府通过知识、道德和舆论上的 引导,使他们确信这些行为代表民众的利益且这一利益就是普遍利益。由此可见,剥夺是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的,分别是经济让步与补偿、玩程序游戏制造同意, 意识形态说服,除此以外,还有强制过程和最根本的制度原因――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双重垄断。

  一是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双重垄断。也就是政府垄断土地供应,开发商垄断城市房屋供应。目前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只有国有土地才 能够买卖,集体土地只有通过政府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才能买卖和建设商品房。因此,政府成为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唯一决定者,即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唯一供应 商。而政府几乎不可能向个别家庭及家庭组建的住宅合作社出让土地,事实上只向用地企业出让土地,故用地企业成为城市住房的垄断性供应者,普通家庭则从制度 上被剥夺了建设自己住房的自然权利。垄断必然给垄断者带来利润,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财富向政府和地产商集中,相应地,经历了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开发商出 售房屋这两个环节,居民拥有住房的成本被急剧放大。土地和房屋双重垄断模式带来了双重剥夺:一是土地增值的收益被地方政府及开发商收入囊中,农民失去了土 地,转为城市居民;二是城市居民同样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高额的房价使得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都成为“房奴”,为政府、开发商和银行打工。

  二是经济让步与补偿。经济补偿在侧重经济利益的维权民众的同谋下是非常有效的。在武汉市姚家岭、长丰村等城中村改造中,都曾有被拆迁户采取上 访、静坐、自制炸弹、武装对抗等过激行为抵制征地拆迁。激发他们行为的内因和外因或许有差异,但是调查中发现,主要原因均是补偿标准低和还建的问题。为 了能够赶上工程进度,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不得不做出经济让步,预留更多资金提高征地补偿;并逐年提高了官方的土地补偿标准,中央政府也计划出台农村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在政府和开发商经济让步的情况下,侧重经济利益的维权民众也就愿意坐下来谈判,同意征地拆迁。

  三是玩程序游戏制造同意。经济上的妥协是靠一系列的科层制程序和制度来补充的。当村民遇到违法强拆或者是暴力伤人时,维权民众的主要维权途径是 到政府相关部门上访和公检法上诉。居委会、街道办、政府信访部门、派出所、公安局等机构担当政府将公民吸纳进其统治机器的前沿触角的功能。维权民众将怨愤 传送进来并启动科层制战车运作的时刻,最低水平的同意就得到了,这种同意不受他们的理智、道德和伦理认同的支配(张永宏,2012)。一般而言,上访、行 政复议耗时长、牵涉部门多,立案相当不容易,诉讼费用昂贵、败诉居多,可以说维权路径道阻且艰,这一套程序把民众绕进没玩没了的官僚作风、无休止的扯皮、 相互推脱的等待和上访中,足以吸纳冲突,集体行动在漫长的过程中也被消解了,最终基层政府占了上风。

  四是意识形态说服。意识形态的说服就是指政府通过知识、道德和舆论上的引导,使他们确信这些行为代表民众的利益且这一利益就是普遍利益。在城中 村改造而言,政府就需要让被拆迁户意识到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的牺牲,并且还会收获附加值,改善生活质量。武汉市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之初,就占据了道德制高 点,广泛宣传改造是为了偿还历史旧账,实现武汉的崛起,作为武汉人要为武汉的复兴做贡献而不是拖后腿;其次通过各种宣传手册、广告牌为被拆迁户绘制了改造 后新的蓝图,村民住宅条件变好,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居住与商业办公兼容,绿化与配套设施完善;再次是改造之后村民的住宅可以由不能在市场上交易的小 产权房变为证件齐全的商品房,增强流通性;还有依靠村干部等村落中有威信的人或者知识精英来做群众思想工作等等。

  五是强制城市化。强制城市化是指在没有全体村民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农用土地强制变成非农用地,村民被动变成居民。在我国当前现实生活中,政 府依据土地制度,享有土地市场的垄断权,农村土地的处理权、转让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农民集体无权出卖土地。农村土地的出卖程序一般是政府低价先从农民 手里强行征占过来,再由政府高价将征占的农村土地出卖给用地企业。土地补偿标准多是由政府单方面根据有关法律决定和制定,而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无权讲价, 个人一般也难与政府对话。从维权民众的角度来讲,民众普遍感受到一种强制,虽然与官方进行的讨价还价最终是通过市场来调解,提高了货币补偿和还建面积,但 是民众认为是“不平等条约”,有对等交易。如果不肯拆迁,政府拥有强制执行合同的权力,很便利地将自己的交易条款强加于农民,强制实现城市化,农民在征地 过程中处于劣势,乃是制度使然。

  注释

  ①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土地增值收益的20%~30%留在乡镇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10%),政府拿走20%~30%,各类公司、开发商拿走40%~50%,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严重不合理。

  参考文献

  [1]Michael James Levien,2013,Regimes of Dispossessio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Land in Ind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2]Lee,Ching Kwan,2007,Against Law:Labor Protests in China’s Rustbelt and Sunbelt,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文章标题:工程管理期刊论文城中村改造背后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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