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德与私德重构刍议

所属栏目:伦理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0-11-19 11:00 热度:

  摘要:私德与公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判然有别,互相冲突;有时又相互重叠,似为一体。公德是以社会契约为轴心的,遵守社会契约是道德的底线,对它的违反则从根本上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关系,使其他更高层次的道德标准无从谈起。公德比私德更为根本,更为重要。重构公德——私德体系正当其时。
  关键词:公德、私德、道德、重构
  
  公德——私德,本是老价值,又是当代规范,谈何重构呢?恰恰这个恒久伦理,关乎国人道德层面所隐藏的某些秘密,尤其关乎国民素质和人际关系方面值得反思之处,姑妄论之,旨在抛砖引玉。偏颇之处,权当一家之言,文责自负。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我们深知,中国传统伦理注重人际关系。四书五经、三纲五常,就处处闪耀着做人处世、自我完善的智慧光芒。这是中华文明的长处,但在某些方面却成了短处。相信我们都有这样的切身感受:凡有国人的地方,人际关系就特别复杂,而对比其他国家的国民,从整体而言则比中国人单纯。本世纪的千年之交,文化学者余秋雨在完成跨越世界几大古代文明发祥地的“千禧之旅”后,一再赞叹中华文明较之其他已经衰落的几大古代文明更具有生命力的同时,又对陷入中华文明怪圈感慨不已,在其《千年一叹》中写道:“百般使命,只要人际关系复杂,便什么也做不成;反之,山高路远,只要人际关系单纯,便什么也走得通”。其实,早在百年之前,即上世纪初的世纪之交,文化先知梁启超也曾经历过中华文明这一怪圈,痛切地发出过类似的叹息。他的系列文章“新民说”,就有《论公德》和《论私德》的重要章节,最早提出了公德——私德这一极为重大的课题,祈望用新道德来改变国民的素质。
  一、公德和私德的关系
  何谓公德、私德?梁启超下的定义是:“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者其群者谓之公德,二者皆人生所不可缺之具也”。按此定义,我们可以把私德和公德通俗地称之为“私人伦理”、“公共伦理”,或曰“个人道德”、“社会道德”。在梁启超看来,公德比私德更为根本,更为重要。因为“人也者,善群之动物也。人而不群,禽兽奚择”。全部道德的核心就是利群。“是故公德者,诸德之源也”,“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诚然,私德在道德体系中不可或缺,私德与公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判然有别,互相冲突;有时又相互重叠,似为一体。但在整个伦理道德体系中,毫无疑义地应以公德为纲领。
  梁启超将中国传统伦理与西方伦理学作了一个比较。西方伦理一般由国家伦理、社会伦理和家庭伦理三部分组成,清晰表述了群体与私人的关系。中国伦理最典型的表述为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五伦中有三伦,即父子、夫妇、兄弟,相当于西方的家庭伦理,另两伦即君臣、朋友,勉强相当于西方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之所以“勉强”,是因为这两伦本质上还是私人与私人的关系。三纲五常中,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夫为妻纲和仁、义、礼、智、信,重点也是私人关系和个人修养。明乎此,中国传统道德标准,家庭伦理最为发达,而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则微乎其微。一言蔽之,国人伦理“偏重私德,而公德殆厥如”。为此,梁启超在《公德论》中开宗明义指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由此可见,中国伦理与西方伦理差异显著,前者重私德,轻公德,后者则持平,或重公德,轻私德。
  中国伦理与西方伦理相比,梁启超认为还有一个区别是,中国伦理的内容是不变的,即所谓三纲五常,而西方伦理的内容则是可变的,因为人群的利益是随着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他说“群之文野不同,则其所以为利益者不同,而所以为道德者亦自不同。德也者,非一成而不变者也”。他还说:“私德之条目,变迁较少;公德之条目,变迁尤多”。不过,公德之多变也有不变,这就是利群之观念。
  中国伦理与西方伦理的差异,千百年来演绎了迥异的人文景观。由于公德与私德关系的错位,长久以来,私德凌驾于公德之上,变相地出现了政教合一,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积弊的症结所在。政教合一把本应交由个人选择的道德准则强加给每个人身上;把少数人能做到的最高纲领,当作每个人都应做到的最低要求,其结果必然导致独裁和伪善。
  我们从延安整风期间文人的真诚与说谎中,从文革“灵魂深处爆发革命”,以及历次政治运动的世界观改造中就可明了,那种要求人们彻底消灭自我存在的私人空间,要像尧舜一样成为具有高尚之德的圣人(孟子:“人皆可以为尧舜”),做到“克已”、“无我”、“无欲”、“无私”等等,都是混淆了私德与公德的关系,把私德置于主导、规范,甚至绝对化位置上的典型表现。人成了完全道德化的人,人也就被“道德”泯灭了。其结果有目共睹:独裁、谎言、伪善之风盛行,“假、大、空”泛滥成灾。再展望神州历史,固然有辉煌灿烂的篇章,也有令人难以置信的自专自制,自闭自负,自残自孽的丑陋记录。大至历朝历代,频繁更迭,战火连绵,小至“窝里斗”、“家里狠”,内耗不已,均昭示着中国贫穷积弱、灾难深重的真正病根,乃是争来斗去,你死我活。
  二、公德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中华文明的私德理论相当完备,“其先哲之微言,祖宗之芳躅”,是要弘扬光大的,但梁启超敏锐地看到了公德的极端重要性,国民素质中最为匮乏的正是公德素养。当年戊戌变法失败后,他流亡国外,在对中西方政治经济文化比较之后,切中时弊地提出了以公德为纲领,用新道德来改变国民素质的呼吁,在当时的社会中引起极大反响,其用心可谓良苦!今天,在民族复兴,中国奔向现代化的道路上,在着手进行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时,梁启超的公德——私德理论,提示了我们既弘扬中华文明优秀成果,又走出中华文明怪圈的有效途径。
  既要回归弘扬中华文明传统,又要简化人际关系,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梁启超有感于改造国民素质的重要性,得出了公德——私德理论,但如何“利群”?公德在伦理道德体系中如何体现纲领性作用?他的回答模棱两可,未能触及要害。当代学者李泽厚对梁启超的公德——私德理论,作出了继承和实质性的推进。
  李泽厚把道德分成社会性道德和宗教性道德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是:宗教性道德是个人选择的人生意义和终极关怀,是个体追求的最高价值,与信仰相关联;社会性道德是某一时代社会中的群体(民族、国家、集团、党派)的客观要求,为个体所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与法律风习相关联。前者似绝对,却未必每个成员都能做到,因为关乎个人修养;后者似相对,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须坚决履行。李泽厚认为对个体可以有宗教性道德的期待,却不可强求;对个体则必须有社会性道德的规约,而不能例外。可见,社会性道德是一种责无旁贷的义务,而宗教性道德是一种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可混为一谈。李泽厚一针见血地指出,梁启超没有认识到私德在中国传统中之所以根深蒂固,恰恰在于“政治、伦理、宗教三合一”,将此“私德”当作“公德”,从而强调“公私合一,家国一体”的缘故。
  显然,李泽厚强调“政教分离”,从而找到了社会性契约义务和个人道德修养之间的原则性区别,为公德——私德理论构建了一个恰当的整体框架。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德产生于社会契约之后,法律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通的社会契约。由此派生出“绝对命令”的道德原则:每一个缔约者都是自由平等的,都期望社会契约得到普遍遵守,都必须自觉地用社会契约约束自己的行为,使社会契约成为自己的意志。因此,一个好的道德体系,当以公德为主而以私德为辅。
  这绝不意味着私德无足轻重,以个人自由为本体,以民主原则确立的社会契约执行得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多数人的私德水准,这样公德和私德就成为相互依存的共同体,这也正是道德哲学的复杂所在。公德与私德有时还重叠交叉在一起,须作仔细的辨析。但公德是以社会契约为轴心的,遵守社会契约是道德的底线,对它的违反则从根本上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关系,使其他更高层次的道德标准无从谈起。因此,当公德与私德发生冲突时,毫不例外地应以公德为准。譬如,朋友在商业活动中遇到困难向你相求,按一般的道德准则是“帮朋助友”,但如果你的朋友是在故意“偷税漏税”或其他违反了社会契约即法律的公德性要求,正确的选择是坚决拒绝。对公德性的法则、规范要无条件地遵守、执行,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在论说公德与私德关系时,李泽厚提出过“西体东用”的独特论点。公德为体,私德为用,“体”为实体,是主要部分,“用”即附着在实体上的功用,是次要部分。李泽厚对“体”作出新的解释:“‘体’,应该指社会存在的本体,即人民大众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西体中用”就是“要使现代化‘西体’,‘用’在中国这块土地上”。这“西体”不仅包括基于先进科学技术生产力和物质生活,而且包括“以个人契约为法律基础的近现代社会生活”,使这些始于西方的现代化生活同中国文化传统结合起来,在中国生根发展,这是个极为艰难的课题,需要“转化性的创造”,即“用”。
  正确地区分社会性道德和个人性道德的关系,目的是对症下药,对于公德与私德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是否遵守社会契约,是最重要的分水岭。英国哲学家密尔对此也有过清晰的界定: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简言之,对私德问题只应采取软性行动的劝导方法,对公德则应采取硬性的强制或准强制方法。也许举例更能说明问题,“舍己救人”、“独善其身”等是常用的道德准则,但从公德的角度看,它离社会契约较远,公德性程度较低,一般情况下属于私德范畴。再如男欢女爱、宗教信仰、个人隐私等等,一般情况下也属私德性道德准则,便不能强求一致,充其量提出劝说、忠告、指教或远而避之。仅此而已,社会不应再有别的行动或步骤。
  三、公德与私德道德体系的重构
  以公德为主,重构公德——私德关系,并非轻视忽略中国传统文化的私德理论,而是主张把它放在一个恰当的位置上,即放在公德的基础上。我们不赞成把私德作为道德的基础,但主张把私德作为更高层次的个人修养。当前私德建设任重道远,个人自救和自我完善须大力倡导,对此传统私德文化弥足珍贵,须继承发扬。可否说,缺乏私德修养的人在人格上是有缺陷的,但缺乏公德自律的人则失去了做人的起码条件。以公德为主就是突出了道德的底线,即自觉遵守维护公共伦理和社会契约。如果一个人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还奢谈什么高层次的私德修养?
  重构公德——私德道德体系,正是一帖诊治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疾病——复杂人际关系的良方。长久以来,私德被错误地定位在主导、规范的位置上,使本应为个人选择的理想成为必须遵守的道德律令,这种道德规范导致了中国人际关系尤为复杂,助长了独断、权谋、伪善横行的灾难性后果。改变这种状况的途径,就是学习西方文明成果,让公德——私德各就其位,各得其所,相辅相成,共同提升。
  当下道德体系的重构,首当其冲是要在完善公共法则和社会契约上下功夫。在法权理念上,国人似乎先天不足,很不习惯,甚至抵触。其实,这一课必须补上。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道德危机首先是公德性的危机,那些触目惊心的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诚信缺失、损公肥私,尤其是贪污腐败,首先来自公德和制度层面的缺陷。我以为,重构公德——私德道德体系,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正当其时。

文章标题:公德与私德重构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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