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 - 2022 年)》明确提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面向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了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各农村地区还需不断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力度。
一、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力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及安全,国家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渠道,以积累资金的方式等,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生老病死等各种风险保障,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这就是农村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对国家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而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首先,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力度,有利于促使社会“充满活力”。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激发农村经济活力,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力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平正义”。但当前,城乡之间仍存在明显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在社会保障方面,保障范围、保障水平都存在差异。诚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强化农村社会保障,树立科学的公平观,尽最大可能地实现城乡之间的公平,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最后,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力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应具备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我国农村地区人口众多,因此,保证农村地区稳定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在农村改革逐渐深入的社会背景下,农民对社会保障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并且由于大多数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抵御风险能力较低等原因,极有可能加深他们的挫折感、被剥夺感,这都使得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农民提供更加安定的环境,是缓解这一矛盾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手段。因此,实现社会和谐,农村地区是重点。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农村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二、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力度强化困境
(一)缺乏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当前,城乡二元发展结构仍然存在,这也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城乡二元化的局面。城市与乡村社会保障体系各自运行,大部分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明显落后于城市。首先,在保障项目方面,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尚不完善。在社会保险方面,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大都刚刚建立,其他领域的社会保险仍旧缺位;在社会福利方面,农村地区须帮助的福利群体较多,但目前农村福利对象仍旧有限,以老年人为例,大多数农村地区只有“五保”老人才能享受社会福利,另外须帮助的老人只能由家庭全部承担,这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在社会优抚方面,优抚制度是国家给予特殊群体的一种褒奖,是为了保证特殊群体基本生活而制定的制度。但目前,乡村地区优抚制度尚不完善,以义务兵为例,农村地区义务兵大都无法享受任何补偿,对于那些因当兵而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其基本生活根本无法保障。其次,在保障水平方面,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整体水平不高。一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二者,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越来越高。但现阶段,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在政府补贴不足的情况下,有些农民无法承担养老保险费用。在医疗保险方向,医疗保险范围、农村卫生医疗制度等尚需完善。最后,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推进方面,有些地区操之过急,并未考虑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未能考虑各种保障项目的差异,“一刀切” 的模式,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不顺利。
(二)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单一调查发现,在强化社会保障力度的过程中,筹措资金始终是一大阻碍,这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缺乏保障。一方面,大部分地区并未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部分地区地方财政、集体经济投入过少等问题较为突出。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过窄,社会力量投入明显不足。同时,对现有保障基金的管理尚不健全,当前,大部分农村地区并未实现保障基金的科学化管理,既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也缺少对基金运作的监管,这使得保障基金的运行效率较低,无法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
(三)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力度不足任何权力的实施都需要强有力的监管为保障,但目前来看,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力度尚需强化。一方面,管理机构不健全,现有多部门管理下的农村社会保障极易出现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另一方面,缺乏专业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从业人员。现有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无法满足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需求。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监管机制尚需健全,监督力度亟待强化。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使得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缺乏依据。
三、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力度强化路径
(一)实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第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社会保障项目的接轨。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应参照城市社会保障项目,并进一步结合农村实际,增设更具有更针对性的保障项目。首先,在社会保险方面,应逐步向城市靠拢,构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合一的保障体系框架,弥补在部分保险领域的空白。其次,在社会福利方面,应借鉴城镇社会福利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福利事业,丰富农村福利内容的同时,扩大福利范围,使更多需要帮助的农民能够享受社会福利。再次,在社会优抚方面,应逐步向农村地区特殊群体倾斜,设置更加人性化的农村社会优抚制度,如加大对农村义务兵的补偿力度,给予一定的政策优待等,为农村地区优抚对象提供更安定的环境。第二,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三大重要方面。逐步实现三大项目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普及,是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关键。首先,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了解农民基本生活需求、负担能力等,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另一方面,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将保障给予最需要的人。同时,应建立健全公共财政筹资渠道,保障农村低保资金的稳定。政府应提前做好财政规划并加强监管,通过专户管理等方式,保证专款专用,实现低保资金发放的规范有序。其次,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通过完善养老资金筹集及缴纳方式,参考城市地区经验,实现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国家、集体共同承担。结合农村地区实际,政府应适当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扶持力度,提高财政补贴的比重。再次,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一方面,应划定合理的合作医疗范围,构建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为农村地区因病致贫等的农民提供更多的帮助。在此基础上,也应关注小额费用的补偿,尽最大可能地拓展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另一方面,应重视完善补偿医疗费用的发放。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基本理念,根据农村地区实际,在满足更多农民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合作医疗报销的合理比例。同时,应逐步实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稳定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农村地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深化农村医疗卫生改革等,逐步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建立健全以区县、村为基础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更便利的医疗卫生服务。第三,实现城乡接轨工作的分类、分层、分区推进,促进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接轨,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首先,应重视分类推进。具体而言,农村社会保障对象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失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应根据这三类人员的不同需求,实现社会保障的分类推进。对于进城务工人员,可结合其流动性大、收入低等实际情况,设立“农村 + 城镇”社会保障的个人账户,尽最大可能地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体系,促进农民工的“市民化”。对于失地农民,可构建“以土地换社保”的制度,为他们提供更有力的生活保障。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应重视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推进,为其提供更多的生活保障。其次,应重视分层开展。社会保障体系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不同内容,这些保障内容对社会的影响各不相同,在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过程中,也不能实现“齐头并进”。应根据农村实际,根据各类保障内容影响程度,分层推进不同内容的衔接。具体而言,可首先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养老保险等的衔接,再逐步推进其他项目的建设。再次,应重视分区进行。不同农村地区的发展也是不均衡的,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其社会保障与城市差别不大,一体化进程也较快。对欠发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过程则不应操之过急。如在医疗保障体系构建方面,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可直接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向医疗保险的过渡;在较发达农村地区,则应通过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制度,实现城乡医疗制度的一体化;在落后农村地区,则应重点实施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方案。
(二)开拓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渠道资金是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相关部门应重视拓展筹资渠道,保障资金的充足。第一,完善三方筹资机制,提升社会保障动力及活力。国家、集体、个人的“三三制”是社会保障的基本模式。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完善三方筹资机制,首先,逐步调整“三方”的结构,适当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政府扶持是关键,政府相关部门应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构建完善的财政支持机制,为农村保障体系的构建做出及时、足额的资金预算。其次,应重视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农村集体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更多的补贴。一方面,应大力发展农村工业,提升农村集体企业的收益;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土地收益的监管,即对于由土地占用、经营、出租带来的收益,应实行专门的监管,并按照合理比例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中。第二,加大社会资金吸纳力度,拓宽社保筹资渠道。首先,可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等,筹集社会资金。当前,大部分地区彩票事业发展良好,在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力度的过程中,可借鉴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等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彩票,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注入更多的资金支持。其次,可征收社会保障税。根据“富者多缴、穷者少缴” 的原则,通过税收保障二次分配的公平。此外,还可通过社会捐赠、义演等形式筹集资金,充实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营运机制,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首先,相关部门应在充分考虑农村实际的基础上,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细则,保障基金的规范化、法律化管理。其次,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机构,这些机构专门负责基金的核算、审计等,但需接受监督,一方面,要接受农民的监督,定期公开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等,保障参保农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须定期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的审查。还应接受社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都可对其工作提出合理的监督要求。再次,应逐步拓宽渠道,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可用部分资金购买国库券、国债等,可将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存款等,实现资金保值。还可通过投资经济效益良好的开发项目等,提高资金收益率。
(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力度第一,构建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专门的管理机构,是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力度的关键。在机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人员构成上,应立足于适应、精简、高效等原则,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构建由财政、司法、卫生、人事等共同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其次,明确机构工作职责。该机构应专门负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制定保障制度规划、实施方法等。各村级地区社会保障委员会接受该机构的统一管理。再次,完善机构管理模式。逐步实施农村社会保障“行政组织 + 基金运作 + 业务机构” 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并实现三大机构权力的分离运作,使社会保障政权、财权、事权相分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效运行。第二,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特征,应重视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使从业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法律、金融、投资等多方面知识。一方面,农村地区可加大高校人才引进力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系统化培训,构建“外部引入 + 内部培养”的人才素质提升体系,培育一支专业化、市场化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第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监管机制。首先,应逐步推进依法行政。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应坚持以法定的方式,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相关人员在管理时,应以依法办事、严肃执法为工作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其次,应逐步构建完善的审计监督制度,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监督,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开、透明。第四,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应逐步构建完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并重视细化现有法律规章内容。尽可能减少法律死角,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体系,并以试行的方式发布,在听取民众合理建议的基础上,适当修改并正式发行。另一方面,应重视延伸法律法规的网络覆盖面,根据国家、省级政府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法,保障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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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力度强化路径》来源:《农业经济》,作者:舒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