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论文发表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博弈分析

所属栏目:农业经济科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4-10-17 15:23 热度:

  内容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在发展过程中既受到政府的扶持,又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因此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情况必不可少。本文应用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来解释博弈两方的行为和最终可能达到的均衡状态,分析结果表明政府监管力度和惩罚强度是农民合作组织中“资源强势”群体会否侵占普通农户利益的关键,并且博弈模型计算出来的各均衡状态表达式也可以为现实中政府决策所借鉴。

  关键词:农业经济论文发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府监管机构,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文献回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组织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资源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但由于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涉及政府十分关注的“三农问题”且受到国家的关注以及享受到国家优惠和“政策倾斜”,因此很多资本都瞄向了农民合作组织。资本的逐利性也注定使得一些快钱流入了农民合作组织,助长了合作组织中掌握资源优势的群体增长资本收益的野心,而使得普通小农户并未获得实质利益,这有违政府当初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初衷,由此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是一场博弈。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不少学者对博弈论思想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应用也做了大量研究,包括组织外部和内部的博弈行为。王海燕(2011)研究了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融资困境的博弈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在信贷市场上如果存在力度较强的惩罚补偿机制,则只要有合作组织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就会批准。张雪莲、冯开文(2008)还运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决策权分割进行了博弈分析。最后的分析结果显示对于合作组织的长远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并提出改善方法。

  除此之外,陈炜、任梅(2013)也基于博弈论和政府规制理论的视角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规制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但是此文的分析仅停留在理论上,并未利用博弈论的模型来进行数字化分析。本文针对这一现状,主要关注农民合作组织与这一关系密切的外部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行为,并建立博弈模型,希望数字化的呈现这一博弈均衡结果,也希望能为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者和政府监管机构在决策时提供有益参考。

  农合组织中 “资源强势”群体与政府管制机构的博弈分析

  一方面,社会资本和富有大户代表“资源强势”的群体,可能会因为合作社享受各种国家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而控制并违规发展,侵占弱势群体利益,但也有被查处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管制机构负责监管“资源强势”群体的侵占行为,这关系着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政府声望。因此本文拟采用不完全信息下的非合作博弈理论,建立这两者之间的博弈模型,通过求解均衡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解释。

  (一)模型的基本假设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建立如下假设:假设一,“资源强势”方具有理性,其会在对整个市场和监管政策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假设二,政府管制机构也是理性的,其将长期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但并不一定能全都查出“资源强势”方的违规行为。

  假设政府管制机构长期对农合组织进行查处可采取两种策略即严格查处和普通查处,前者成本高于后者且前者查出违规行为的概率大于后者。当政府管制机构的目标偏重“经济指标”时,就会进行普通查处,而当政府比较强调“规范指标”时,查处力度就比较严格。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

  博弈参与者是社会资本和富有农户所代表的“资源强势”群体和政府管制机构。根据以上分析,“资源强势”群体的策略集合为:{违规,不违规};政府管制机构的策略集合为:{常规查处,严格查处},假设常规查处和严格查处所耗费成本分别为c1和c2且监管结果有两种:查出“资源强势”群体违规行为和未查出 “资源强势”群体的违规行为。假设管制机构在常规查处和严格查处下查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概率分别为p1和p2。

  博弈过程。“资源强势”群体和管制机构之间的博弈分析如下:当“资源强势”群体侵占小农户和其他运行规范者的利益可获得利益为e,当管制机构查出其侵占行为对其处罚为f。此时“资源强势”群体的总收益为(e-f);规制机构总收益为(f-c)。当管制机构未查出其侵占行为时,“资源强势”群体的收益为e,规制机构的收益为(-c)。当“资源强势”群体未侵占小农户和其他运行规范者的利益,但管制机构怀疑其有侵占行为并对其进行查处,但最终未能发现违规行为,则“资源强势” 群体的总收益为0;管制机构收益为(-c)。博弈双方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博弈模型的分析与求解:

  首先,考察政府管制机构的策略。一是设定“资源强势”群体的策略是违规,考察管制机构的策略是普通查处还是严格查处。根据表1,管制机构采取普通查处的期望收益为:E1=p1(f-c1)+(1-p1)(-c1)=p1f-c1;管制机构采取严格查处的期望收益为:E2=p2(f-c2)+(1-p2)(-c2)=p2f-c2。显然,管制机构进行普通查处的成本必定小于严格查处的成本即c1c2- c1,即f>((c2-c1))/((p2-p1)),则政府管制机构采取严格查处的策略,否则就采取普通查处。二是设定“资源强势”群体的策略是不违规,考察管制机构的策略是普通查处还是严格查处。显然普通查处的期望收益为-c1,而严格查处的期望收益为-c2,所以选择普通查处。据此分析,如果 “资源强势”群体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则政府管制机构就可以进行普通查处。否则可采取严格查处策略,但是如果查出后的惩罚力度不够大,或者两种查处方式下查出违规的概率差别不够大,使得(p2-p1)f   其次,考虑“资源强势”群体的策略。其一,设定管制机构的策略是普通查处,考虑“资源强势”群体的策略。根据表1,“资源强势”群体违规的期望收益为:E3=p1(e-f)+(1-p1)e=e-p1f;“资源强势”群体不违规的收益为0,则只要e-p1f>0,即f0,f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不论管制机构的策略是一般还是严格查处,如果通过违规的获利足够大而惩罚力度较小时,在满足e>p1f(或e>p2f)的条件下,“资源强势”群体都将会进行违规;所以如果管制机构能够提高惩罚力度,或者尽力提高普通查处下的查出概率,就可以减少“资源强势”群体的违规行为。由于p1  除了上述均衡模型外,博弈双方还可能采取混合策略模型,即加入“资源强势”群体选择违规和不违规的概率假设,并对管制机构选择普通查处和严格查处的概率也进行假设。

  博弈行为的进一步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先假设“资源强势”群体以概率P选择违规,当然不选择违规的概率则为1-P;同理,假设政府管制机构以Q的概率选择普通查处,则严格查处的概率为1-Q。

  当农合组织的“资源强势”群体以概率P选择违规,以概率1-P选择不违规时,根据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农合组织的均衡策略。由表1可知,若政府规制机构采取普通查处时,农合组织的“资源强势”群体的期望收益E4=P[p1(f-c1)+(1-p1)(-c1)]+(1-p)(-c1)=Pp1f-c1;反之,若是严格查处情况下其期望收益是E5=P[p2(f-c2)+(1-p2)(-c2)]+(1-p)(-c2)=Pp2f-c2。为求均衡结果,令E4=E5,计算得出(,1-),因此“资源强势”群体选择违规的概率P就为,不违规的概率则为1-。

  当政府管制机构以Q的概率选择普通查处,则严格查处的概率为1-Q时,分析农合组织的“资源强势”群体的策略。若政府监管机构选择普通查处时,其违规收益是:E6=Q[p1(e-f)+(1-p1)e]+(1-Q)[p2(e-f)+(1-p2)e]=e-p2f+Q(p2-p1)f

  其不违规的收益为0,令E6=0,得出(),即政府管制机构普通查处的概率为,严格查处的概率是。

  进一步分析,当(>1-时,即c2-c1>时,农合组织“资源强势”群体选择违规的概率大于不违规的概率。原因可能是他们推断政府监管机构会因为严格监管的高成本而选择普通查处;或者是他们违规后的惩罚成本不够高,从而他们违规后的收益大于成本促使其选择违规。而对于政府管制机构,当>,即e<时,政府机构更倾向选择普通查处。原因可能是监管机构推断农合组织“资源强势”群体选择违规的概率不大。由于概率是外生变量,因此政府监管机构在做应对决策时,可以多多搜集农合组织“资源强势”群体的信息以供参考。

  总的来说,对于“资源强势”群体来讲,当严格查处的成本过高、惩罚力度不太大时,其推测管制机构会采取普通查处,且查出违规行为的概率较低,因而就会选择违规。对于管制机构来讲,当“资源强势”群体违规所获得收益较小或者查出来惩罚力度够大时,其推测“资源强势”群体会选择不违规,因而管制机构会倾向于选择普通查处。

  结论与建议

  本文采用不完全信息非合作博弈理论来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政府规制机构之间的博弈行为。在本文的假设条件下,博弈双方达到相对均衡状态是可能的。分析结果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资源强势”群体与政府管制机构的博弈均衡选择依赖于“资源强势”群体违规所获收益的大小、规制机构对被查出违规的处罚力度以及其严格查处成本与查出概率。

  因此,在了解各自的均衡选择条件后,政府机构便可以根据多样化的目标进行各项条件的不同设置,以取得既定的目标效果。但是,在整个博弈中没有考虑合作组织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不管合作组织中“资源强势”群体与政府机构的博弈处于何种状态,“资源弱势”群体都处于不利地位,而这与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因此,建议合作组织中“资源强势”群体能多考虑广大弱势农民群体的利益,否则合作组织的发展也不会长久;政府规制机构在追逐经济指标的同时,要更多为中小弱势农民群体谋福利,否则不仅有损政府形象而且会减少合作组织的寿命。

  1.王海燕,张乐柱,任成龙.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融资困境的博弈分析[J].南方金融,2011(6)

  2.张雪莲,冯开文.农民专业合作社决策权分割的博弈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8)

  3.陈炜,任梅.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规制的影响因素―基于博弈论和政府规制理论的视角[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2)

文章标题:农业经济论文发表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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