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对应中国渔业权若干问题策略农业杂志征稿投稿

所属栏目:农业工程科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4-01-03 09:35 热度: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水产品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长期没有建立,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来实现,使得渔业权的性质,主体及相关制度始终站在行政法的角度赋予,渔民利用水域、滩涂和渔业资源的权利没有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本文立足渔业权的本质属性,从保护渔民权益的角度出发,确定渔业权是一种物权。通过对美国渔业权制度和日本渔业权制度的辨析,得到对我国渔业权的启示,并针对我国渔业权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学术界的研究现状以及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渔业权制度的建议和方案。

  关键字:渔业权,物权法物权,农业杂志征稿投稿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水产品市场的全面开放,以及“以养为主”渔业发展方针的确立,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我国的物权制度长期没有建立,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来实现,致使渔业权的性质,主体及相关制度始终站在行政法的角度赋予。农业杂志征稿投稿期刊《农业工程》杂志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主管、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主办的农业工程类综合性学术期刊。创刊于2011年,2012年改为月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11-6025/S,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2095-1795。

  渔民利用水域、滩涂和渔业资源的权利得不到民法上的确认和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事实上,这种现象已成为影响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不稳定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首次在用益物权编第123条确定了渔业权,即“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确定丰富了渔业权的法律渊源;提高了渔业权的法律位阶;为渔业权提供了民事权利的理论基础;使渔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健全;使渔民捕捞权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然而,《物权法》只是对渔业权做了概括性的叙述,而没有解决渔业权的根本问题。因此,渔业权作为一种物权,其制度体系应该被进一步充实。渔业权的确立绝不亚于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渔业权是渔民的固有权利,渔业生产活动是渔民获取维持其必需生活资料的手段,建立和完善渔业权制度,是确保国家对渔业资源实施有效管理,实现渔业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对于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渔民作为社会最弱势群体之一,我们必须树立对待渔业权的正确态度、寻求法律上的解决手段,坚持渔业权是渔民基于传统而自然享有的权利。同样,建立合理的渔业权制度,切实有效的保护渔民的根本利益更是重中之重。本文立足渔业权的本质属性,从保护渔民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美国渔业权制度和日本渔业权制度的分析,得出对我国渔业权制度的启示,并对完善我国渔业权制度提出建议。

  第一部分渔业权概念和性质的界定

  一、渔业权概念的界定

  渔业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的渔业权系狭义的渔业权,“一般是指依法在特定水域上设定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即利用水域直接进行水生动植物资源的养殖和捕捞行为的权利。”

  《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首次从民法角度明确了渔业权由养殖权和捕捞权构成。

  (一)养殖权的概念

  养殖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批准,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海面、河道、湖泊以及水库从事养殖经营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11条的规定,我国的养殖权事实上被分为两种:一为依行政许可取得的养殖权,即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上的养殖权。使用者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方取得养殖权;二是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而产生的权利。

  (二)捕捞权的概念

  捕捞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在我国,捕捞权按作业方式可分为定置捕捞权、非定置捕捞权”;“按照作业水域可分为,公海捕捞权、外海、近海和内水捕捞权。”[3]非定置捕捞权与在公海上的捕捞权不由物权法调整。

  结论

  渔业权制度是渔业法律法规的基石,是保护渔民权益的法律依据。只有完善我国的渔业权,确认渔业权的物权性质,提高渔业权的法律位阶,为渔业权提供民事权利的理论基础,才能更好的保护渔民的权利。同样,只有明确渔业权制度的最根本问题,增加适用民法的有关制度,如公示、登记、损害赔偿等,才能从法律层面上对渔业生产中产生的侵害、障碍等行使请求权以消除危险,才能正当地对抗他人的不法侵害,才能使渔业经营者清楚自己的救济途径和方式,有效及时地排除障碍。

  完善渔业权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强化对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渔业生产秩序。同时也是确保国家对渔业资源实施有效管理,实现渔业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对于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标题:探讨对应中国渔业权若干问题策略农业杂志征稿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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