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社会治理分析

所属栏目:交通运输论文 发布日期:2020-09-26 10:12 热度:

   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众多,其中交通肇事犯罪适用频率居高不下,现实中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遏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交通安全犯罪综合治理偏软,重打击轻预防治理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刑罚的威慑力,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笔者现就镇平县检察院2016年以来办理的交通肇事犯罪情况作如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社会治理分析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现状

  结合我县公路通车里程及交通现状,通过近四年来我院办理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进行梳理与统计,办理案件具体数量如下:2016年,我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08件111人;2017年93件98人;2018年84件91人;2019年81件82人,其中死亡人数2016年109人;2017年93人;2018年84人;2019年83人。在366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案件2起,造成2人死亡的3起,造成1死1重伤的2起。事故数、案件数均占全年普通刑事案件的近10%,死亡数常年占刑事案件死亡人数的95%以上,交通肇事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最主要犯罪,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

  二、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

  针对我县辖区面临的严峻交通安全形势,通过对2016年至2019年我院受理的366起交通肇事案件全面排查梳理和分析研判,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交通事故事发区域、路段相对集中。国省道、重点交叉路口及路段为事故高发区,贯穿我县人流量、车流量比较大的312、207国道和248省道为事故多发地段。2018年的84起案件中,有56起发生在该路段,占全部案件的66.67%,其中312国道遮山、柳泉铺、侯集路口段、207国道城区段、248省道高丘段就发生事故43起,占51.19%[1];例如:2018年3月19日,王某某驾驶浙FG**号牌小型轿车沿2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锡海207国道线杆处时,与行人梁某、徐某、梁某、鄢某相撞,事故造成梁某、徐某、梁某死亡,鄢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该重大交通肇事案件是发生在207国道路段导致两人以上死亡案件。另外一些比较狭窄的乡村公路,由于两边的道路岔口较多,也成为事故多发的危险地段。(二)机动车驾驶人、摩托及电动车驾驶人违法现象凸出,行人违法行驶数量增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占56.2%,行人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占12.5%,涉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占31.2%。(三)肇事车辆多样化、营运货车及小型轿车占比较大。在366起交通肇事中,小型轿车发生事故281起,占案件总数的76.77%,货车发生事故37起,占案件总数的10.1%,摩托车发生事故25起,占6.8%,其他车辆发生事故23起,占6.2%。(四)单方事故有增多趋势。在366起案件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系近亲属、朋友、同事、邻居、亲戚的23案,占案件总数的6.28%。(五)二次辗压事故比重不断提升。在366起案件中,属于二次辗压的26起,占全部案件的6.83%。(六)肇事后逃逸案件时有发生。在336起案件中,肇事后逃逸的有41起,其中16年11起,17年11起,18年10起,19年9起,占案件总数的12.2%。(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数额较大。随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农村城市赔偿标准的统一,事故导致的赔偿数额较大,赔偿到位比例下降,2019年下半年以来事故死亡案件请求赔偿或实际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70起,占年度案件总数的86%;50万元以上的近18起,占年度案件总数的23%。截止法院判决生效止,未足额赔偿案件9起,占年度案件总数的11%。与之前相比,民事赔偿不到位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

  三、交通肇事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情况比较复杂,为行车安全带来较大风险。我县是连接豫西南的重要交通枢纽,虽然道路等级较高,但岔道很多,道路交通设施规划设置不尽合理,老旧公路年久失修严重,缺乏隔离设施等,这些岔道口、老旧公路地方也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发生地。例如S244线镇平县至邓州市界段、S248线高丘路段。(二)管理整治欠缺,为事故当事人提供了侥幸的心态。当前,对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违章停车、行车、超速超载运输等行为的处罚不够,电子监控设备配备不到位也在客观上助长了驾驶者和行人的侥幸心理。闯红灯现象屡禁不止,对交通事故多发的重点地段、危险路段的监管、提示不够,未能实现有效管理。(三)刑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判处刑法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般对交通肇事的人处罚相对较轻,只有在情节特别恶劣的,赔偿不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求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会被处以实刑,绝大部分肇事者都会积极履行赔偿而判处缓刑。基于此,也造成了部分人抱有“有钱不怕撞人”的想法,放纵了他们对安全自律的漠视。

  四、交通肇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一)交通肇事案件损失后果极其严重。事故直接的结果就是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为家庭带来巨大痛苦,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惨重,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各种事故的95%以上,对人类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地震、洪水、火灾这些可怕的灾难。且这种人员死亡已经远远超过疾病的死亡率。(二)司法成本加大、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一方面交通肇事案件持续发生,随之带来的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案件数量的增大,加大了工作量,挤压其他案件的处理,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三)社会综合治理成本加大,信访矛盾突出。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交通肇事犯罪不仅仅是一个案件案结事了。从车辆的平安通行到事故的发生,再到事故的救援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办理,矛盾纠纷的化解,信访问题的处理等,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医疗、公安、交通、应急、教育,民政等各部门及社会的协同共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管理共同治理。

  五、交通肇事综合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道路建设力度,完善道路设施。要加大对新建道路的管控力度,增强科技管控能力。对老旧公路要升级改造,严格提升路段的通行能力,确保道路的顺畅安全。同时要广泛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排查和整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措施及对策[2]。(二)加强监管,突出打击合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坚持常态排查、滚动排查,扎实开展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农村山区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隐患整治。推进重点企业车辆驾驶人监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营运货车、学校校车等隐患排查工作。交警部门严查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违法载人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对重点车辆全面严查重罚,营造严管高压态势,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加强部门协作,实施综合管理。公安、交通、公路……等行政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把交通安全隐患尽力消除在初期。卫生医疗系统应开辟医疗救助绿色通道,保险公司应尽早垫付医疗救治费用,让伤者及时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综合运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措施,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司法救助力度,提高对交通肇事刑附民赔偿的标准,降低交通肇事后果的危害性。(四)强化内部监管,加大教育力度。在处罚交通违法中,要教育、处罚并重,不能罚款了事,造成有钱就可以犯事、金钱万能的观念,应注重教育、警示、执勤、罚款、拘留、审判等措施的综合应用,使执法、司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房崇,梁国武,杨娜.关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分析与思考——以河南省镇平县三年间的285起案件为例[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5):57-59.

  [2]张子今.犯罪学视野下的交通肇事原因及其预防对策[D].合肥:安徽大学,2012.

  《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社会治理分析》来源:《法制博览》,作者:郝肖天 梁国武 郭涛

文章标题: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社会治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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