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加强新形势下的住宅工程的质量监督

所属栏目:建筑设计论文 发布日期:2010-09-04 15:29 热度:

  【摘要】:住宅的工程质量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政府也非常关注住房的质量问题,在国家法规中将住宅工程列入必须实施监理的范围。本文分析了新形势下住宅工程特点和影响住宅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了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措施,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控制,监理管理,施工
  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都必须认真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1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施工现场实行分工种劳务承包作业,在效益、工期等因素的影响下,施工单位对自检自控的要求多流于形式,其所填写的自检验收资料大多是资料员闭门造车之作,起不到质量控制作用。
  2)各住宅开发小区虽然也发放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但是,建设单位(开发商)、施工、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分户验收程序,所提供的分户验收资料表格填写的内容千篇一律,因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不能真实地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3)受利益驱使,建设单位(开发商)对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变相地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者取消建筑节能措施,加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致使许多住宅工程的建筑节能远远达不到设计要求。
  4)开发商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为占有市场恶意地进行价格竞争,缺乏创精品工程的意识,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上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参建各方受利益驱动,在个别环节和程序执行方面,未能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2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2.1切实规范主体质量行为,在强化源头监督上打基础。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工程实体质量。当前要全面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就必须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形成一个参建各方共同重视工程质量的规范、高效的建筑市场,促进住宅工程质量的提高。
  1)规范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质量行为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业主)的质量责任处于首要地位。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住宅工程的建设期业主和管理者,其质量行为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到住宅工程的实体质量,因此,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是监督工作的重点。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质量意识教育,使其认清自己的责任,真正担负起工程质量第一责任;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质量责任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三要督促整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质量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此从源头上消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影响住宅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为保证住宅工程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2)规范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
  建筑设计是工程质量的灵魂,在住宅建设中起主导作用。设计质量不高必然会造成住宅工程的先天不足,一旦既成事实,难以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提高设计质量应注重加强六个方面的监督检查:①检查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②检查有无越级承包、转包和挂靠其他单位承揽工程的行为;③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中有关人员签字手续是否齐全;⑤检查有无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违规行为:⑥检查竣工验收时是否到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3)规范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要保证住宅工程质量,就必须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作用。一方面,要严格审查监理单位及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坚决杜绝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场和监理人员有证的不上岗、在岗的没有证的违规现象;另一方面,要检查监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防止监理不到位和把关不严的现象发生。
  4)规范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作为住宅工程的直接生产者,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十分关键,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力度。首先,要看施工单位有无非法分包、转包工程的违规行为,防止“一级企业的牌子,二级企业投标,三级企业进场,包工头施工”的现象;其次,要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第三,要认真执行进场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所有进场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5)规范对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监督随着检测机构市场化的推进,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检测领域检测数据不真实、出具虚假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规范性,一要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尤其对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要进行记录公示,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要通过网络化手段将质量监督机构的局域网与检测机构的原材料自动化检测系统联网,实行对检测机构的远程监管,使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始终处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监控之下,实现检测数据共享。
  2.2严格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在提升实体质量上下功夫
  在强化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同时,应以结构工程为重点,加大对实体质量监督的力度和深度,尤其要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作为日常质量检查和专项治理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参建各方落实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要积极采用便携式的仪器设备(钢筋扫描仪、混凝土回弹仪、砂浆贯入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对仅凭观察不能准确判断质量状况的工程实体进行抽样检测,以检验判定工程实体质量状况,提高对工程质量判断的准确度,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二要每年组织2~3次质量大检查,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查建设过程中有无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情况。尤其对用户投诉问题较多的质量通病(如现浇板裂缝、屋面渗漏等)要开展专项整治,限期整改投诉的问题。三要适时召开典型工程现场质量观摩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一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管理经验。
  2.3不断加大节能监督力度,在落实建筑节能上求突破
  推行建筑节能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应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填报《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登记表》。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依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格审查后报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设计审查机构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认真落实,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保温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经检测机构复试达到节能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2.4完善分户验收制度,在精细化监督上做文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主要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具体内容包括:建筑物外观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采暖系统安装质量;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公共走廊(含楼梯间)及地下室等部位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面应把握和执行的程序是:①在分户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②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已确定的检查部位及验收内容进行检查;③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要书面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④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该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业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中,重点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以及对分户验收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通过抓质量验收环节的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明确分户验收的责任,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标准施工,督促监理单位抓验收、促施工,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3结语
  随着监督模式的逐步完善,制约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长远发展的机制和经费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涉及面更广,更复杂,也是造成某些老大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做好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还应通过技术创新,积极探索完善有效的监督手段,引导建设各方创精品住宅、创精品小区、创用户满意工程,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层层把关,从严控制,从而有效遏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减少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和投诉,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把惠及于民的住宅工程建成质量一流的放心工程和群众满意的德政工程。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佚名2004
  [2]住宅工程质量的控制白仲玉2004(24)
  [3]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思考韩克亮《建筑设计管理》2005(03)
  
  

文章标题:论如何加强新形势下的住宅工程的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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