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协调发展

所属栏目:城市规划论文 发布日期:2011-02-22 08:31 热度:

  摘要: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是城市建设的不同阶段,两者是计划与实施的关系,只有协调发展、和谐发展,才能更好地为城市建设保驾护航。首先是长期的滞后,随后出现了短期的过热,即使在经过调整后的今天,仍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其中,城市规划与房地产业的不协调性问题是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如何采取措施,才能促使形成房地产业这一地域性很强的产业的发展与城市规划发展的良性互动,使房地产业这一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更好地在城市发展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协调发展
  
  在市场经济多元化体制下,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城市不断向外扩展,城市人口、用地迅速增加,我国城市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如何有效引导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如何加强并逐步完善规划控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上世纪80年代末,为适应我国城市用地管理和开发建设方式的一系列变化与要求,作为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衔接与补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运而生。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借鉴国外的土地分区管制(区划)的原理,根据中国城市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建设项目具体的定位、定量、定性、定环境的控制和引导。它的特点是文本、图则及法则三者构成控制体系,相互关联,共同约束着城市的开发和建设。
  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是有效规划控制和引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关键。在我国规划管理体系中,由于总体规划是对城市的总体布局,规划过于原则,该层次的规划不能对每个地块提出明确详细的规划要求;另外,详细规划对规划范围内建筑、道路、绿化等设计十分详尽,如果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缺乏灵活和弹性,因此,这二个层次的规划在执行规划管理的过程中,规划的可操作性不够,自由裁量权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放弃规划的基本原则的现象不断发生,城市乱拆,乱建,无序发展现象严重,使城市建设和发展受到影响。
  我国的房地产业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因此与城市的发展存在着不协调之处。首先是长期的滞后,随后出现了短期的过热,即使在经过调整后的今天,仍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其中,城市规划与房地产业的不协调性问题是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如何采取措施,才能促使形成房地产业这一地域性很强的产业的发展与城市规划发展的良性互动,使房地产业这一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更好地在城市发展中发挥作用。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一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特点
  城市规划是一种政府干预行为,规划方案多由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政策性,考虑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房地产开发多是企业或个人的经济行为,以谋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这决定了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不同特点。
  1. 城市规划的整体最优和房地产开发的个体最优
  城市规划考虑整个城市甚至更大区域范围内用地的合理组织,以求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具有全局性的特点。房地产开发是个体经济行为,开发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是选择区位条件最好的地段,采用收益最大的开发方式,要求更高的容积率。
  2.城市规划的长远利益和房地产开发的短期行为
  我国城市规划年限比较长,约5—20年,甚至更长,长期发展利益为其重要依据;而对城市房地产开发最为重要的是如何使投入资金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大利润,短期行为目标成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城市开发建设要协调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使城市规划的宏伟蓝图通过一个又一个的房地产开发的短期活动来实现,城市得到稳步、协调的发展。
  3.城市规划的相对稳定性和房地产开发的突发性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需较长时间,完成后具有法律效应,实施若干年后,才加以修订,它的内容和表达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具备竞争机制的市场体制下,房地产开发要抓住时机和注重开发后的收益,往往会出现出乎规划管理人员预想的突发行为。
  二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关系
  首先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起到必要的管制作用。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具体来说,就是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面积、建设工程的外观、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都必须接受规划管理。由于房地产开发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受市场经济规律影响,若没有规划干预容易产生过度开发,随意开发和忽视公众利益等问题,通过规划手段对其进行管制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城市规划指导和促进房地产开发。建立在详细调查和科学论证基础上的城市规划,为开发商提供了大量信息和开发依据,房地产开发的地段选择,开发方案选取,价格评估等都能从城市规划中获得指导。
  再次,城市规划设计也是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必经阶段和必要手段。房地产成片开发必须经过规划设计才能进行工程建设,合理的规划设计能够节省投资、降低成本,在较高层次规划许可的范围内,获得数量更多、用途更广的物业,从而使开发者达到最高的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多快好省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总之,地产开发必须接受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同时也能从城市规划中得到指导和促进。
  三我国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不协调发展的表现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仍存在着房地产开发背离城市规划的现象。如过度开发、随意性开发等行为,导致开发部门为提高出房率,对住宅间距一压再压,尽可能增大建筑密度,压缩基础设施、绿化、道路等公用设施的开发,往往导致居住区面貌单调,公用设施配套不完善,日照不足,居住环境质量下降等。
  四我国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协调发展采取的措施
  城市规划对房地产业发展调控的作用最直接、最具体,也最有影响,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基本依据。而房地产开发又是城市规划的落脚点和得以实施的执行者。因此,只有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城市规划才能有效控制房地产发展。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具有短期行为和突发性等特点,也给现有城市规划体制带来很大冲击,要求城市规划在新形势下作必要的调整。
  1.市规划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
  首先,必须增强规划的超前意识。城市规划超前不仅能使房地产开发部门有一定的时间和思想、物质准备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而且能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投资方向、策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其次,必须增强全民法制意识。各城市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制定《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等地方法规,使城乡规划的法律效力对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起到重要的宏观制约作用。第三,必须增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意识。许多城市的实践证明,新形势下规划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不宜下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
  2.规划要充分考虑开发者的利益,增强规划的弹性和应变能力。
  在市场经济中,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始终不具有开发的决定权,而只具有否决权,因此城市规划要加强对房地产经济的研究,做到以规划为“龙头”,带动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促使使规划设想付诸实施。另外,我国现有的城市规划体制仍以终极式理想规划方式占主导地位,难以面对现实中的冲突。今后应增强城市规划的弹性和应变能力,针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对规划作出调整和补充,逐步实现“滚动规划”。
  3、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对用地界线、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出入口等作出控制,划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建筑形态。为了吸引投资,让投资者在选址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同时又符合规划要求,控制性详规的各项控制指标应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甚至可以使用奖励容积率等手段。
  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机制不够规范和成熟,体制也不够完善。房地产金融的创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在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发育并不成熟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对法制建设的重视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房地产公司加强金融法律研究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尽快了解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和灵活运用,例如:房地产证券化在国际上是房地产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现在中国证券法对于房地产证券化的问题又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企业提前介入法规研究,以备在法规出台时及时运用。此外,我国的《证券法》、《担保法》、《保险法》等都存在不适应房地产金融发展与创新的条款,企业要研究这些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
  结论
  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可以理解为城市建设的不同阶段,计划与实施的关系,两者共同为建设城市服务,从这一点看,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低一个层次来看,开发投资者和规划管理者追求的目标又是不一致的,导致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之间产生冲突。房地产开发要服从城市规划,同时将开发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反馈给城市规划部门;城市规划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适应房地产开发的发展,使规划易于实施。总之,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要相互了解,协调互动,以实现城市开发建设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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