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问题分析

所属栏目:特殊教育论文 发布日期:2020-02-25 10:32 热度:

 

  摘要:针对我国残疾人在就业、受教育程度、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现状,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建议从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互联网+”的新就业模式4个方面入手推动我国残疾人就业。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权;就业保障;日本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问题分析

  劳动就业权是残疾人拥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我国政府对残疾人就业问题一直保持高度关注。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少且简单,主要是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登记、用人单位需求统计、就业培训,为残疾人推荐就业岗位等。由于职业能力测评、职业康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专业技术落后、专业人才匮乏,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岗位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不能充分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本课题结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计公报所公布的最新数据,对我国城镇、农村残疾人近几年的就业状况、受教育情况、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情况等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在研究日本残疾人就业立法、就业服务的同时,结合当前的新形势和残疾人就业的发展实际,对残疾人就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双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并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

  1残疾人就业状况分析

  1.1城镇残疾人就业状况。1.1.1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人数。2014—2017年间,我国城镇、农村残疾人新增就业人数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稳步上涨。1.1.2城镇残疾人就业形式。目前,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形式主要有5种,从中残联公布的近5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新增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是个体就业及其他形式灵活就业,其次是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安排就业,最后是公益性岗位就业和辅助性就业[1]。1.1.3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人数。从2011到2014年,我国城镇残疾人新登记失业人数呈现上下波动趋势,依次分别为54037人、45146人、50237人、48925人。然而,实际失业人数不止如此,依然有大批残疾人处于待就业状态。1.2农村残疾人就业状况。1.2.1农村残疾人就业总体情况。对比近几年的数据可以发现,农村残疾人就业形势严峻,从2011年的1748.8万到2012年达到峰值的1770.3万,2013、2014、2015年分别为1757.2万、1723.6万、1678.0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1.2.2农村残疾人就业形式。在我国农村,残疾人以务农为主。从2011年到2015年,我国农村残疾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数分别为1367.7万、1389.9万、1385.4万、1360.4万、1323.2万。这些数据表明农村残疾人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土地,实际上农村残疾人大部分处于隐性失业状态。1.3残疾人受教育状况。在我国,残疾人接受学校教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义务教育、特色教育普通高中班(部)、残疾人中等专业学校(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中,全国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人人数,2014年有7864人,2015年有8508人,2016年有9592人,2017年有10818人,这些数据表明有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平等地享受高等教育。1.4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状况。截至2014年,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多达6154个,其中残疾人联合会兴办2211个,依托社会机构兴办3943个,38.2万人次城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培训。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由残疾人联合会兴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总数变动不大,依托社会机构兴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却增长迅速,这说明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服务越来越贴近残疾人的现实需求。

  2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经验借鉴

  日本是亚洲福利模式的模范国家,尊重残疾人就业权,致力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1立法保障在日本,涉及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有数十部,最主要的法律有两部,分别是于1960年颁布、先后修订多达25次的《残疾人雇用促进法》和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基本法》。《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所有企业都要按比例雇佣残疾人,这是一项法律义务。公共就业保障办公室会依据企业每年递交的工作报告,对超比例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实施奖励,这些奖金将主要用于补助企业为雇用残疾人在工作设备、工作环境、福利设施等方面额外产生的成本,从而减轻企业负担,这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持续雇用残疾人的长效机制。而《残疾人基本法》更多地强调国家、社会公共团体有责任和义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心理支持、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服务。2.2就业服务日本政府设立了残疾人职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共职业安定所,以促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职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调查研究职业康复的相关事宜,并就相关的技术性事务,为地方的残疾人职业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建议、指导、帮助。目前已经形成了社区残疾人职业中心、地方残疾人职业中心、残疾人职业综合中心三级网络,在残疾人劳动就业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公共职业安定所,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主要负责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前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从业适应性训练以及就业后的调查跟踪辅导等。具体内容包含:(1)把有求职意向的残疾人的求职信息推荐到相关对口企业,拓宽其工作应聘渠道;(2)对残疾人进行适应能力检查,然后针对其特点进行特殊的求职指导和职业培训,以保证其找到合适的工作;(3)对已经雇用和有意愿雇用残疾人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或者建议,为残疾人就业创造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2.3取得效果从2013年4月起,日本政府将企业雇佣残疾人比例从“1.8%以上”调至“2%以上”[3]。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日本残疾人就业人数首次超过30万,呈现逐年稳步增长的趋势。

  3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建议

  3.1加大财政对残疾人教育的投资力度。3.1.1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聚众力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并对残疾人的教育实施政策倾斜,对家庭贫困的残疾儿,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全免的基础上减免杂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以此保证残疾儿童接受足够的基础教育。3.1.2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投入。各级残联要合理规划、加快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加大经费投入,促使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质量和实用性。由于残疾分多种类型,所以残疾人适合从事的工作千差万别。职业培训要因材施教,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以适应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就业需求为目标,保证残疾人能学得会并用得上,减少在就业方面的技术性障碍,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3.1.3建立残疾人就业培训系统。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信息化技术引入残疾人的就业培训中,做好与残疾人相关的职业培训是时代发展的趋势。建立完善的残疾人就业培训系统,有助于残疾人树立就业信心,提升就业能力,拓展就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为政府减轻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3.1.4加强残疾人心理教育“扶贫先扶志”,同理,对残疾人不仅要进行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还应结合心理教育,纠正残疾人历来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观念,改变残疾人的就业认知,转变观念,增强残疾人的就业自信心,提高其在就业过程中心理和社会的认同度。3.2完善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3.2.1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政。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政策、方案,但无论数量、质量还是细节,都有待加强和完善。残疾人由于自身身体限制或受教育限制,法律意识淡薄,其自身诉求在法律条款中的反馈极度缺乏。因此,无论国家还是地方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时候,都应积极主动地向残疾人以及残疾人组织咨询、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期制定出更符合残疾人需求、更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法规。另外,在立法之后,应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加强对残疾人的普法教育,让政策法规落到实处。3.2.2适时制定优惠政策。目前,个体就业及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等非正规就业形式已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政府相关部门应借鉴日本经验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个人就业和灵活就业等就业渠道的拓展。3.3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3.3.1加快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残联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综合管理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为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安排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个体就业及其他形式灵活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3.3.2加快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改变过去依托人工搜集、查找用工信息的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平台,建设残疾人就业信息服务网,广泛搜集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并实时发布,让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推荐服务常态化,实现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提高就业岗位的匹配度。3.3.3精准帮扶,举办残疾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应对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心理障碍,有针对性地举办多场次残疾毕业生专场招聘会。针对残疾毕业生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库,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等机构提前为残疾大学生建档立卡,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以及求职状况进行摸底和分析,考虑残疾大学生群体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对高校残疾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生涯规划、职业指导。同时,提前对参加招聘的用人单位和岗位进行筛选和匹配,提高招聘岗位与残疾毕业生求职意愿的对口率,实现精准帮扶。3.4建立“互联网+”的新就业模式。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的就业模式已渗透到各行各业、各个工种和岗位,残疾人也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机遇,打破传统就业模式的局限,寻求发展和突破。残疾人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商创业,足不出户却可将生意扩展到全世界。在前文的就业状况分析中,发现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形式单一,经济来源主要靠土地。而现在,通过对农村残疾人进行互联网技术培训和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然后将更优质的农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在拓宽农村残疾人就业渠道、提高经济收入的同时,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可谓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龚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护的比较法和国际法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

  [2]赵萌萌,吕学静.中美日残疾人就业保障比较研究[J].社会福利,2012(10):43-47.

  [3]柳翠,余洋.日本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15(10):25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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