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泸州会计职称考生申请延期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属栏目:行业信息 发布日期:2012-06-18 11:01 热度:

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及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

结合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考办《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的通知》,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将于2012年10月27、28日举行。为确保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省考务具体日程安排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考试时间安排

  2012年度考试我省仍实行纸笔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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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特殊事项处理及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对于因考试时间推迟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冲突、怀孕生产(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各60天内)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至2013年参加考试。2013年参加考试时,免收其2012年已报考科目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其中,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已取得的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至2013年。

  (一)对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2012年度同期其他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二)对因怀孕生产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三)对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应于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会计资格评价网站,核对、填写《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7月1日至7月27日,考生须持本人签名的《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各市(州)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确认;

  逾期未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7月31日前,各市(州)考试管理机构应将延期考试考生确认情况及相关申请资料报省会计考办,以便省会计考办完成网上确认及相关数据汇总等工作。各市(州)考试管理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以适当方式将政策调整内容告知考生,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和申请资料审核及延期考试考生确认工作,避免引起因延期考试产生的社会波动。

  延考相关网址:

  省市后台管理:http://60.208.116.167:8080/sskb

  确认点管理:http://60.208.116.167:8080/bmdappl

  考生延考登录网址:http://kzp.mof.gov.cn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按照财政部的布置,2012年度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及网上评卷,相关网址如下:

  考生报名网址为:http://kzp.mof.gov.cn

  省市后台管理网址为:http://test6.acc.gov.cn/sskb

  报名点确认网址为:http://test6.acc.gov.cn/bmd

  我省考试报名采取前审及现场缴费方式进行,考生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5日至30日,各报名点现场审核、确认时间为6月20日至7月6日。由于2012年度考试首次实行网上报名,在报名开始前,各市(州)应组织考务管理人员及计算机操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考务规定,熟悉考试管理软件,积极做好相关准备。省会计考办不再组织相关操作软件培训,各市(州)可登录以下网址学习相关考试管理软件的操作,在报名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会计考办联系:

  考生:http://60.208.116.173:8082/

  省市:http://60.208.116.173:8082/sskb

  报名点:http://60.208.116.173:8082/bmd

  (二)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符合原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4]102号)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

  (三)考试组织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全省考点统一设置在成都市区,考试时间为2012年10月28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3、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此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安排,12月初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核发成绩合格证。

  (四)报名手续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登录报名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打印报名信息表。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携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所选择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及缴费,各市(州)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对所审查的材料应明确签署意见,对报考人员所交资料应至少保存半年以上,以备省会计考办复查。

  (五)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收费的复函》(川价函[2004]46号)文件规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收费标准为每科50元。

  四、评审

  (一)申报条件

  申报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且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全省统一要求。

  (二)申报材料

  1、有关表格。“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1)2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附件2)1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四川省人事厅制)一式5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一式4份(附件3)。

  2、业绩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一式5份,内容主要包括担任会计师(或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被推荐者的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公章(必备);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传(必备)、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著作)或财务分析报告两篇以上(必备)、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及交流材料、规章制度和中长期会计工作规划、专业课程授课讲稿及证明、大型的专业方案等业绩、成果材料各1份。申请人在向高评委办公室报送本人发表的,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盖章确认的论文、著作复印件时,必须同时出示原件。

  3、其他资料。学历证书(从参加工作开始的各级学历,包括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等)、中级资格证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相应要求的证明复印件各2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各种获奖证书、连续五年以上的会计师资格聘用文件或聘书等复印件各1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高评委办公室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4、材料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业绩材料、各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需整理装订成1册。

  (2)辅评材料:包括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1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2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简表”4份、单位综合推荐材料4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4份、学历证书(从参加工作开始的各级学历,包括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等)1份、中级资格证书1份、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达到相应要求的证明1份,以上所有材料不装订。

  (三)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应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再由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市、州职称管理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材料可由主管部门或当地财政部门转送至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委会办公室。中央在川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其在川单位可按规定进行委托评审,并向我厅呈报委托函。凡委托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资格的人员,其专业知识成绩必须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四)申报时间、地点

  1.2012年度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31日。

  2.申报地点。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

  (五)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收费的复函》(川价函[2004]46号),每人次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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