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院校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所属栏目:行业信息 发布日期:2011-11-05 10:00 热度: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专业工作的教师。
  
  二、评定标准
  副教授须掌握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的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协助教授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学风端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2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统一考试(外语教师考第二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讲师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二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二)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半年以上;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讲师资格后,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二次以上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获得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获国家级社会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至少主持一项或为主参加二项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前三名,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讲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参编国家统编的高校教材,撰写总计在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发表或为三大检索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本人为第1、2作者),其中至少2篇在本学科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发表或为三大检索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讲师资格二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国家级社会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七名)
  (二)获省长特别奖(前七名)
  (三)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七名),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省级社会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四)参加国家自然基金课题或承担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一级主课题等(前五名),或主持或为主参加省自然基金课题或承担过省重点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一级主课题等(前三名),并通过了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文章标题:河北省高等院校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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