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陕西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所属栏目: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22-12-19 08:59 热度:

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按照我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参评人员范围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在职在岗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有制单位)。当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评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岗位要求

  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县级公立医院),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申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申报人单位须填写《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岗位设置统计表》。申报职称要求人岗一致,借调人员借调超过6个月的,不得申报评聘职称。

  (三)职业资格(准入条件)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申报评审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四)学历、资历条件

  1.晋升正高级职称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职称资格,并聘任现职满5年。

  2.晋升副高级职称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并聘任现职满2年;在职期间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并聘任现职满4年。

  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并聘任现职满4年;在职期间取得硕士学位,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并聘任现职满5年。

  以下③-⑥条,须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并聘任现职满5年。

  ③全日制统招大学本科毕业。

  ④在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⑤全日制统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⑥在职期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以上学历(学位)均要求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五)业绩条件

  为充分体现工作业绩在人才评价中的导向作用,申报人员应在本岗位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能够指导、培养下一级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申报人员需提供能够反映出其任现职期间诊治疑难杂症、解决疑难问题和日常工作能力水平的病例、专题报告及课题资料。

  (六)科研成果条件

  参评人员须符合科研成果条件,科研成果均要求在任现职期内完成,具体要求如下。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评科研成果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评科研成果条件

  2.参评正高级职称,每篇论文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参评副高级职称,每篇论文字数要求2000字以上。参评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只认可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科研成果条件所列各项不能重复提供。在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认可的期刊目录上发表的论文,论文发表当年期刊为认可期刊的,方为有效参评论文。

  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参评论文(SCI、SCI- E)申报:

  (1)增刊、特刊、专刊、综合版及电子网络版等发表的论文。

  (2)综述、个案报道(3例及以下个案报道)、会议纪要、会议交流文章、提前收录、书信。

  (3)境外、港澳主办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的刊物中发表的论文。

  (4)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及提前出版的刊物中登录的论文。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从2018年算起,参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小时,专业课不少于56小时。公需课学时认定以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下载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成绩单为准。

  (八)基层支医条件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市级医疗单位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在现职期内必须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一年,县(区)级医疗单位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 在现职期内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省、市级医疗单位医生晋升主任医师,在现职期内必须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半年,县(区)级医疗单位医生晋升主任医师,在现职期内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半年。二级以上(含二级)部队医院、高校附属医院、民营医院医生晋升正、副主任医师,须完成相应的支医任务。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基层支医不作硬性要求。

  基层支医须由单位派出,工作日内全职在岗为基层提供医疗服务。支医完成后须经派出单位、接受支医单位、接受支医单位所在县卫健局三方盖章方为有效。盈利性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不作为接受支医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支医材料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延迟3年申报。单位累计报送3例(含3例)以上虚假支医材料的,暂停单位当年职称申报。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支医范围执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须在县域内。对艰苦边远确需支医帮扶的区,由市级人社、卫健部门向省级人社、卫健部门报备同意。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对申报人员完成支医情况认真把关并公示。

  (九)不得申报和延迟申报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及以上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2.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3.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三年申报。

  4.医疗差错者,延迟一年申报。

  5.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的,当年不得申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6.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延迟三年申报。

  违反上述情形之一而评审通过的,一经查实,取消职称资格。

  三、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要求

  全省县域内(不含市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可以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不得同时申报省级标准职称。要求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须参加实践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考核成绩不计入评审量化得分。

  四、各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要求

  各市负责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应严格执行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要求,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评审前单位公示和评审后结果公示。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条件标准收取申报材料,不得放宽人员范围、不得降低条件标准,不得突破评审通过率。基层实践能力考核未通过人员不参加评审,不得计入评审未通过人员数。各市申报人员按照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申报。

  各市应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加强评审委员全封闭式管理。评委有亲属参加评审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干预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应视情节采取撤销评委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纪检部门处理。

  五、申报工作要求

  申报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职业道德和学术技术水平。单位要对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上报,不受理个人直接上报和越级上报的评审材料。

  各(市)区、省级部门所属单位及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须提交推荐评审的文件,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姓名、参加评审的系列、专业、级别、推荐理由及公开监督情况等。中央驻陕单位需由职改(人事)部门出具推荐评审的委托评审函。

  个人须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提交个人签字的《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发现违反政策规定的,视情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有关评审政策和问题的说明

  (一)职称资格确认

  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确认,由其按照职称确认工作要求和我省本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报人社部门备案。职称确认、晋升可同次进行。

  (二)职称资格转换

  职称资格转换根据《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人发〔2004〕459号)要求执行。

  (三)全科医生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对扎根农村基层的全科医生,在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上给予政策倾斜。对在乡村工作满5年申报全科医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的乡村医生,免除科研论文和课题要求,可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替代。评审时个人总分乘1.1系数为评审最终得分。

  (四)军队退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发挥军队退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地方骨干作用,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逐月领取退役金等医疗专业退役军人,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逐级申报职称,灵活就业的退役卫生技术人才由档案托管机构申报。

  (五)中小学和高校校医

  根据中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有关要求,完善中小学和高校校医职称评审政策,积极畅通学校校医职称申报渠道,凡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隶属关系参加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申报、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执业药师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2号)“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要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即认定具备主管药师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副主任药师的条件。

  (七)援外等医疗队员

  援外医疗队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 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陕卫发﹝2019﹞27号)执行。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函》(陕人社函〔2019〕287号)执行。

  (八)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按照《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

  (九)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2号)执行。各单位及各级卫健部门要严格审核界定陕人社发〔2020〕12号文件划定的5类人员范围,严格审核防控一线人员抗疫表现情况,不得随意扩大享受抗疫政策人员范围。

  (十)2023年评审方式

  从2023年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按照《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29号)执行。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专业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评审包含答辩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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