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所属栏目: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22-10-24 09:02 热度:

关于开展2022年度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

  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是实现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措施,根据《青岛市乡村人才振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和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度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以下简称“农民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评审专业包括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及农技推广、农村电商、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等,对象主要是我市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从事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的骨干人员。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

  农民初级职称: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助理畜牧师)、农民助理工程师(农产品加工、林业、水产、农业机械化类,下同)。

  农民中级职称:农民农艺师(农民畜牧师)、农民工程师。

  农民副高级职称: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高级畜牧师)、农民高级工程师。

  农民正高级职称:农民正高级农艺师(农民正高级畜牧师)、农民正高级工程师。

  二、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农民初级职称的,须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本专业技术推广与普及服务活动,能够传授一般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2.参与本专业内常规性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实验、示范生产任务,按照相应技术要求正确地实施生产管理。

  3.本人所从事的专项生产经营规模大、效果好、有一定带动作用,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

  (四)申报农民中级职称的,须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某项专业技术的标准和规范,能够组织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示范指导、培训辅导,解决技术难题,为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重要贡献。

  2.能够独立解决某些技术问题、采集处理数据、撰写实验生产报告,在新品种新技术成功实验、示范生产中做出主要贡献。

  3.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

  4.其他在全市新型经营主体中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的人员。

  (五)申报农民副高级职称的,取得农民中级职称2年以上,并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能基本掌握并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民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能指导中级职称农民开展技术工作。

  (六)申报农民正高级职称的,取得农民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并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能指导农民副高级职称人员开展技术工作,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工作业绩突出,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七)建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职业农民,可“一步到位”直评:

  1.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前5位的,或获得省级农牧渔丰收奖前5位的,或被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或取得高级技师以上资格,或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或其他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并带动全村(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示范户、专业户等,可直接申报农民副高级职称。

  2.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前5位的,或获得部级农牧渔丰收奖前5位的,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领域表彰奖励、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的,或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倍以上,或获2项及以上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为前5位发明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可直接申报农民正高级职称。

  (八)市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示范家庭农场农场主、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的农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已参加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的人员,可优先推荐参加农民职称评审。

  三、申报程序

  (一)初级、中级农民职称评审。采取本人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镇(街)党委政府(办)审核推荐,区(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初级、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办法进行。各区(市)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初级、中级农民职称评审工作。

  (二)副高级、正高级农民职称评审。采取本人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镇(街)党委政府(办)推荐,区(市)农业农村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办法进行。

  (三)镇(街)和区(市)有关部门应全面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道德品行、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推荐人选名单由审核推荐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评审。

  四、支持保障

  (一)对取得农民职称的人员,在申报涉农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奖励评定中予以支持倾斜。

  (二)对取得农民职称的人员,由区(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纳入农民培训师资库,在当地田间课堂和集中讲堂开展技术示范与培训指导,为种养殖农户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切实发挥乡土专家的作用。

  (三)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聘用、培育职业农民技术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成员取得农民职称并长期发挥作用的情况,可作为优先推荐省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在项目扶持、人才赋能项目设置上予以支持倾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区(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初级、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民初级、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组建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民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二)取得农民职称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并具有强烈的环境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科学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农民职称评审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对职称申报评审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职称的一律予以撤销,并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

  六、报送时间和地点

  各呈报部门集中统一申报,于2022年10月25日前,向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报送副高级、正高级农民职称评审推荐材料。

  呈报部门需提供《2022年度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职称推荐报告》和《申报人员花名册》各1份。

  申报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3份〔A4纸双面打印、不超过4页,并加盖村居(单位)、镇街、区(市)有关部门公章〕、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按《评审表》所列内容分项排序,装订成册、附目录并加盖审核部门公章),及评审表电子版、佐证材料扫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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