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研究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13 17:10 热度:

  摘要: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难免产生纠纷,本文通过列举现阶段合同双方存在的纠纷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和找出解决的方案,使合同各方合理规避风险,对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一、建筑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一)业主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1.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的商事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民商法基本原则,但该类合同的签订及联系也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2.招投标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以招投标方式缔结建设工程合同做出明确界定。目前国内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缔结建设工程合同也较为常见,但相对较小的建设工程合同业主一般不愿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也没有必要采用该种方式。但是,《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的,必须采用该方式,并遵循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当然,对于一些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虽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招投标,但是很多业主还是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但是要注意该操作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及目的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否需要招投标及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是该建设工程合同前置性条件,也是建设工程合同较大的风险所在。
  3.承包方资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否则不能对该项目承包施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二类主体以承包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超越资质等级而以承包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建设工程合同视为有效;在建设工程竣工前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因此,承包方的主体资质是建设工程合同潜在的一个较大风险。
  4.承包方与具体施工单位不符的风险
  具有相关资质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签署建设工程合同,但履行该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方却没有合同要求的相应资质,或者施工技术人员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这样,可能导致施工的进程从而影响工期,也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该情形同样是发包方面临较大的合同风险。
  5.合同计价类型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就建设工程价款类型做出详尽规定,具体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可调价格的规定。不同建设工程应选择不同的价款类型,并做出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计价类型选择及具体应用中必然存在相应的风险。
  6.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工程款支付包括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款支付、索赔价款支付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款支付。发包方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予以投资进度控制,而投资控制往往需要通过合同控制的方式实现。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需约定相应投资资金控制,从而达到项目工期控制、项目质量控制及项目结算控制等目的,实现发包方投资目的。若没有相应的控制性条款的设计,该建设工程将面临整个项目失控的风险。
  7.工期约定不明及影响工期的合同约定风险
  就发包方而言,工期是建设工程合同较为重要的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不明必然给发包方带来巨大风险。99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承包方有权顺延工期做出相应的规制。因此,发包方必须对此做出详尽的研究,避免承包方顺延工期的风险。比如,开工条件的约定,若对开工条件做出不利于发包方的约定,将导致承包方以施工场地达不到施工条件而要求顺延工期的风险。
  (二)承包商在建筑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1.缺乏法律意识及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
  在我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已相继颁布,并逐步规范了建筑市场。但是有法不依的现象却依然严重,合同的法律环境也并未好转,这些重关系,轻合同,“口头协议”和“桌上桌下”签订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国内还有不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的作用,缺乏合同管理意识,所以合同签订后就锁在抽屉里,没有专人对合同进行管理,对合同的实施过程也没有进行监督、检查。另外,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2.分包转包引起的纠纷和损失
  由于建筑项目工程量大,施工周期长,所以经常出现分包转包的现象,这也正是交易行为的不规范之处,从而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工程质量低劣,安全事项频繁发生以及工期拖后等,这些都给承包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还要承担分包商违约的连带责任,这给承包商今后的市场开拓蒙上了阴影。
  3.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由于社会条件和自然环境变化,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合同索赔的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带来了许多干扰因素。另外由于承包人自我保护意识差,在施工中,承包商确实发生了由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合同规定的工作损失,但却没有及时收集相关的谈话记录、会议记录、变更记录等,这些给索赔工作的执行带来一定的难度。缺乏索赔意识,不重视索赔管理是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的。
  二、引起工程合同纠纷的原因
  (一)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
  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往往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起草合同的时侯,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和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还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缺陷、漏洞。
  (二)甲、乙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建设项目,势必会引起纠纷。承包人对发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和霸王条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因怕失去承揽工程机会,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合同价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负、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证时自然就形成了纠纷。
  (三)施工过程管理不善
  一是开工准备不充分,“三通一平”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二是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签证混乱。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四)引起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方案不合理,组织措施不力等。三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都会提出很高的质量等级。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现的质量纠纷。五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因分包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起整个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质量纠纷很重要的原因。
  (五)引起工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完善而使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三是因招标时甲方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响应工期要求,在远低于定额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为奇。
  三、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对策
  (一)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
  工程招标阶段,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是关键所在,首先工程造价要把握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既要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又不至于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其次是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再次是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选择一个好的施工队伍等于事半功倍。
  (二)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
  建筑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重视建筑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为整个合同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订立合同应注意:①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详实,才能让合同执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②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与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资料移交等要约定完整。③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应具有公平性,合同条款应遵循对等原则,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纠纷。
  (三)认真履行合同,做好现场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
  建筑合同签订后,关键在于双方共同履行,出现一些与签订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难以执行。除此之外,①关于变更及签证,要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制约。及时督促完善项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记录,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及时办理现场签证。②业主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应安排合理的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③及时掌握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对承发包双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结论
  
  综上所述,只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重视建筑合同签订,建筑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并在纠纷发生后妥善处理纠纷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双方到场,政策规定公开,处理程序、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处置合同纠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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