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面临的问题及治理措施

所属栏目: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 发布日期:2011-01-10 08:31 热度:

  摘要:本文以党和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并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分析了当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应采取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面临问题;治理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真正建立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急需加以研究和改进。
  一、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面临的新问题
  1、当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虽然保持基本稳定,但力量明显不足。
  据有关资料的数据显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的机构和人员从2001年到2005年基本保持稳定。2001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有3174个;2002年为3196个,专职监察员1.7万人;2003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3223个,专职监察员1.9万人;2005年机构有3201个,专职监察员2万人;2006年发展到2.2万人。而与之相对应,就业人数的增长速度要快得多。再加上我国各项劳动保障制度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劳动保障监察的机构和人员数与其任务相比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力量明显不足。即使以城镇就业人员与专职监察员对比,2005年该比例达到1:13665;2006年该比例1:12868;与国际通行的1:8000还有很大的差距。加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现状不适应新形势下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本职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适应不了现职工作需要。同时,装备差、缺经费、办公条件落后也是制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2、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够深入扎实。
  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够得力,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热潮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致使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为了维持生活,在用工单位违反用工制度,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等情况出现时,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只能消极忍让,而不能利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3、劳动力市场行为不规范,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增加了难度。
  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企业跟不上形势发展的步伐,加之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学习的不够,造成法律意识的缺失,致使用工程序混乱。有的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明确工资支付行为规定;有的虽然明确了工资支付规定,但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得到兑现。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容易产生争议,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起来难度很大。
  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处于两难境地。
  一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管辖权限和监察机构出现“够着的管不着,管着的够不着”的问题;
  二是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冲突,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参加社会保险,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合一,一票征税,但国办发[2006]5号文件却规定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二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冲突;
  三是法律法规相互冲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而《劳动合同法》则规定须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这种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现象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增加了难度。
  5、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它没有查封物品,冻结帐户,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等现象,劳动保障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拖欠工钱,不缴保险费,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且在企业普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可能一一申请人民法律强制执行。
  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应采取的治理措施
  1、强化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应着力抓好两支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高素质的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队伍。监察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直接关系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有效的开展。因此,各级劳动保障监察职能部门必须重视对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的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培养教育,加强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是发展壮大兼职监察员队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职能部门可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和相关部门中,挑选部分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热爱劳动保障执法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符合监察人员条件者,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作为专职监察人员不足的有益补充力量。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观念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是导致各种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最直接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具体地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开辟宣传栏、张贴标语、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也可直接进入企业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面对面地沟通,利用各种机会宣讲、解释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从而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观念和劳动者自觉维权的意识。
  3、实施综合治理,突出主题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监察任务千头万绪,各种劳动纠纷层出不穷,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必须抓住重点,突出主题。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以维权联动为依托,联合相关部门,针对特殊行业、特殊群体、特殊问题,有重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非法使用童工、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维权主题监察”。在全面维护特殊群体权益的基础上,重点对改制后企业抓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对流通领域、学校、医院、银行重点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对纺织、服务、商业重点抓女职工权益保障情况;对城乡结合部私营企业、餐饮、服装业重点抓非法使用童工情况;对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企业重点抓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
  4、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具体做法是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逐户逐人进行登记备案,对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监察执法活动中,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未按规定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要严格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行政处罚。
  二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劳动保障机构应通过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障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守法诚信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免除日常监察;把存在问题多的用人单位列为监控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察。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主要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协调工商、建筑、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查处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的用人单位,严厉打击劳动用工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其依法用工观念,从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强化内外监督,落实执法责任。
  一是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定期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案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检查、评判。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定量抽取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门案卷,进行案卷评查活动。通过案卷评查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二是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对在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过失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违反法定程度造成错案,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影响监察队伍形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建立重要案件处理回访制度。对查处的违法行为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情节重的案件不定期抽查回访,了解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了解举报投诉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征求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意见或建议,巩固执法维权的效果。
  四是健全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制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等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法制、司法、工会等部门召开依法行政分析、研讨会等形式,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以便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预防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党和人民所赋予的劳动保障监察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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