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探究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发布日期:2021-12-01 10:08 热度:

   连带责任作用有以下几点:其一可以帮助并监督责任人履行合同;其二给交易过程提供合法安全保障;其三可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但连带责任的判定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民商法学发展中并未建立属于连带责任的完整法律体系,对此需要分析目前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进行合理分析与解决。连带责任的界定必须要清晰,否则随着社会发展和经营活动的需要,连带责任在应用过程当中的漏洞会逐渐显现。对此,相关部门除需要进一步完善连带责任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要了解连带责任的基本意义,以求在实际当中灵活应用,发挥出连带责任的优势与作用。

	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及完善措施

  一、民商法学连带责任的理论简析

  (一)两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产生

  连带责任当中若触犯受害者权益的人数达到了两人或两人以上,出现了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约,无论两人在触犯合约当中是有意或无意,当两人侵犯属于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则都需要承担相应后果。此时连带责任机制启动[1],此行为视为两人共同违约。如果两人以上或者多人共谋,在触犯相关条款情况下,是否所有人员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现有条款给出的解决模式就是处于违约前的故意行为不会产生连带责任,但对此许多受害者提出了疑问。如果侵权行为是属于无意,责任也并非连带;则侵犯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违约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及是否产生违约后果。

  (二)两人以上的危险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若两人或两人以上都损害了他人相关权益,且不清楚引发危险行为对象,无法判定危害由谁造成,或在众多造成危害的人员当中,无法确定谁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首先可以明确连带责任需要由风险承担者来承担,也就是说无论是两人以上还是多人,只要其行为造成相应损害,则此时就具有相同的连带责任,并无主次之分。

  多人以上的共同危险行为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害,并对于生活和工作会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无论人数或者行为内容,只要是共同造成的危险、损害都具有同样的连带责任。

  (三)两人以上的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若两人以上的人群对他人造成了权益侵害,则连带责任比较容易判定。此时所有人将负有共同的连带责任,但由于人数众多且受害者的利益通常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因此对于人数众多情况下责任轻重的判定也是一个问题,那么就需要多人以上的所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责任是平等且无法避免的[2]。因此在实际工作或者生活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才能避免违法行为的高频率发生。

  二、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特征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连带责任相较于其他责任判定具有多重责任的特点,涉及多个人员的共同责任承担,其特点在于承担责任的人数具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承担责任时还将考虑主要责任人和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复杂关系,这也是连带责任容易判定但是无法细分责任的原因。

  此外责任人需要履行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义务,该责任是民事责任当中的一种。连带责任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为受害者提供赔偿服务,其中合同当中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不同于其他共同责任人的责任。

  三、连带责任发展现状

  回顾我国法律发展历史,连带责任机制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古代军队当中连带责任的前身即为连坐,是指军队中的一人犯下错误整个队伍都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共同承担责任。

  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对于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的划分更加明确。但远观发达国家,我国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界定还不够明确,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我国对于连带责任细分的条款存在不足,在实际应用过程当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

  其中义务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且共同责任的判定存在问题,且为此出台的法律也不多,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从法律应用角度看,连带责任的应用范围和特征仍然无法明确。连带责任在许多法律法规当中都有所体现,但并未出台关于连带责任单独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导致在实际的审判当中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虽然责任人比较明确,但判罚尺度难以拿捏,导致连带责任权威性遭到挑战。

  四、民商法学当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共同承担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产生是指严重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例如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坍塌,对此工程责任人或者建筑设施的所有人需要承担相同的连带责任,且根据民事法规规定属于共同责任。

  或在实际生活当中产生的共同责任人数量众多。例如从建筑物上方掉落下的物品导致人群受伤,但找不到造成伤害的具体对象或非法抛物者,法院则可以根据房屋法来追究房屋共同所有人的责任。在民商法当中指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建筑任何负责人都可以被起诉。

  (二)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当中的应用

  在股份制公司设立或成立过程中,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规定流程或期限上缴相应股款,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则可以向监管部门报送其他公司成立人员的相关情况,要求公司所有股东共同来承担责任和义务。

  此外在股份公司当中公司的发起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进行债券和财产形式的抵押,导致企业内部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也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在合营企业当中,公司所有管理人员都具有连带责任,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因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进行不法活动并对他人造成利益损害时,企业内部合伙人需要共同承担后果,其连带责任不可避免。

  五、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对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严格按照民商法进行保护,例如出现多个债务人时,给予的经济补偿需要根据债务的多少来分配,合理分配可以解决债务纠纷问题,保证债务纠纷当中的判罚合理性。

  因此需要在判定前做好证据搜集工作,使民事主体责任更加明确,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发挥。经济补偿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的债务情况和债务份额来决定,能够充分体现我国对责任的合理化分配,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与优化,确保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二)完善连带责任的起诉流程

  案件的成立需要基于民事主体的概念来决定。在判定时需要根据多种民事法规进行分析,在完善连带责任的起诉程序时,需要方便于起诉人进行操作而简化原本复杂的程序,使得起诉人在进行连带责任起诉的时候不再被驳回,能够提高民事纠纷当中连带责任的起诉效率,保证对民商法的充分利用。使得民商法能够发挥其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大作用。

  六、结论

  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使用过程当中无处不在,关于连带责任的实际应用和说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阐述了连带责任所具有的三个主要类型,提出了不同连带责任情况适用的范围,并且对于民商法学当中连带责任的界定和实际应用进行分析,给出了连带责任应用的相关意见。

  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在民事纠纷和商业纠纷当中都有充分体现,民事纠纷的连带责任判定往往比商业纠纷难度更高。因此相关部门更要完善连带责任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权益,为我国的法律建设和法规完善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张力,郑志峰.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一-与杨立新教授商榷[J] .现代法学, 2015,37(1):32-46.

  [2]杨立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2015,33(1):166-177.

  《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及完善措施》来源:《法制博览》,作者:覃皓珉

文章标题: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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