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所属栏目:婚姻家庭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1-06-15 08:04 热度:

  婚姻家庭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婚姻登记是结婚和离婚这种民事行为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促进婚姻家庭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保证。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时展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
  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一)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建立完整真实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的目的和作用,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当事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或者离婚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登记。婚姻登记档案不仅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真实记录,而且也是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凭证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因此,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有利于促进婚姻登记机关的依法行政。
  (二)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需求日益增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呈现出新的局面,社会生活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方面,随着经济活动领域扩大、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对外交流增多,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需求也不断增长,如:办理调转工作、居民动迁、异地落户、房屋买卖、经济索赔、遗产继承、计划生育、旅游观光、出国定居、留学探亲等事项中,都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档案来出具有关证明。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对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既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妥善保存,又要求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发挥作用。因此,婚姻登记档案已经成为社会建设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基础信息。
  (三)依法管理婚姻登记档案是“民政为民”的本职要求
  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三定”方案明确了民政部门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的职责,《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条款也分别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的职责。因此,用民政部部门规章的形式,规范全国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有效利用,是实践“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
  二、科学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的内涵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一)婚姻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主体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成果的直接体现,没有婚姻登记工作便没有婚姻登记档案。虽然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需要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当事人共同参与,但从根本上说,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参与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进而享受与义务相等的权利。婚姻登记档案不是个人所有的档案,而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的婚姻登记工作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过程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两种登记行为,同时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可以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件作废。第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补发结婚、离婚证。因此,本《办法》将婚姻登记工作归纳为结婚登记(含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登记证四种类型,从而明确了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范围。婚姻登记机关超出这四种情况所形成的材料,不作为婚姻登记档案归档,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记录证明的有关材料。
  (三)具有凭证作用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予以归档
  凭证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婚姻登记档案也同样具有这一属性。婚姻登记档案的凭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婚姻登记所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特定的名称和格式,属于一种专用文书材料,并且是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直接形成的,不能事后增加或减少,更不能造假;二是要有起凭证作用的标记,如亲笔签字、指纹、公章等。
  三、科学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
  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有利于准确理解《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法定性。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历史记录。婚姻登记档案一旦形成,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同时成为开展婚姻登记、维护婚姻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依据。
  (二)专业性。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在形式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从内容上看是一种纯业务工作,其工作对象、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都具有自身的特点,体现出专业特色。
  (三)统一性。凡是办理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必须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出具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按法定程序为其进行登记,因此,所形成的婚姻登记材料在名称和格式上都是一样的。
  (四)成套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虽然在形式、程序上是相同的,但对于每一对婚姻当事人而言,其所形成的材料都具有特指性,与其他婚姻登记当事人无关。因此,每办理一起婚姻登记,其所形成的材料就构成了一套有特定对象的完整档案。
  (五)顺序性。每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都有自然的时间顺序,并依时间顺序编写各类婚姻登记证书的编号。因此,婚姻登记档案也可以依这个顺序排列,并编写案卷号。
  (六)机密性。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了当事人的姓名、民族、年龄、户籍、国籍、文化程度、住址、职业、身份、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等私人信息,具有较强的私密性,不宜对社会公开。
  四、婚姻登记机关要切实履行档案管理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既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者,又是婚姻登记档案在一定时期内的保管者,同时还要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和社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服务,因此,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所应履行的档案工作职责,有利于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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