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论文发表试析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研究

所属栏目:法律史论文 发布日期:2013-09-27 09:18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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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学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关于德与刑的关系上,董仲舒为他总结出的“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它是以周公的“明德慎罚”为渊源,同时针对时代特征加以丰富,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以礼法制度、人治和仁政为前提,重视道德教化,兼容刑罚,以德去刑为主要内容。汉代大儒董仲舒将孔子思想进行总结。使得“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基本定型。虽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是专制社会的法律思想,但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在今天仍有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孔子,明德慎罚,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一、绪论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从中国第一个王朝夏朝开始,一直到清朝灭亡的几千年里,中国古代一直是以人治为主导的专制社会。统治稳定的维持与统治思想密切相关。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重视秩序,提倡礼与德,建立了一套系统的,从上到下的统治机制。作为这种机制的手段之一的“德主刑辅”更是体现出这一特点。在儒学不断成为统治思想的过程中,“德主刑辅”思想也在不断为适应统治需求而发生着变更,但无论是“大德小刑”、还是“明刑弼教”都是以“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为基础的。

  二、“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渊源

  “君子以反身修德”。其实,在周代前,古人就有慎用刑罚的法律思想了,“刑主杀而德主生”。真正将“德、刑”一起来谈论并运用的,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文王。《尚书·康诰》中记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行,不敢侮鳏寡。庸庸、祇祇、威威,显民。”除此之外,左丘明也在他的《左传》中阐述,“明德慎罚,文王所以造周也”。到了后来,周公对文王的思想进一步丰富并加以总结,使德“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成为一个学说。所以,准确的说,周公是第一位提出“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人。

  周公认为,商朝灭亡而西周建立,是因为殷商“失德”而西周“有德”,所以上天才垂青于西周。因而周公告诫周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同时,周公发现单靠“天威”、“天罚”已不足以平息奴隶与平民的反抗,即使取得了政权,承受了“天命”,如果触怒了人民,也无法维持自己的统治。所以,周公强调要“敬德”、“保民”,以保“天命”,统治者只有得民心,才能永葆其统治。因而从“以德配天”的思想出发,他又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受这一时期主流思想的影响,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依然没有完全摆脱天命神权思想的束缚,但是却在神权法的时代渗透进了人的德性因素,凸显了德在统治中的地位。

  众所周知,周公以“礼制”闻名。而“明德慎罚”中的“德”则是“礼治”思想的核心。为达到人人有德而遵守礼制的境界,周公以教化和刑罚为手段,使人不敢犯礼。这不仅说明了周公所言“德”的性质,也反映了周公“明德慎罚”的目的。

  “明德慎罚”的思想是针对统治者而提出。其思想的内涵和外延包括“明德”和“慎罚”两个角度。“明德”即是上面的明“礼德”,周礼中的“德”不仅仅包涵着道德层面的“德”,也包括在政治层面的“德”。道德层面就是要求统治者注重自身的修养,不能贪求安逸;政治层面就要求对臣民进行教化。后来孔子的“德主刑辅”中重视教化,就是在继承这个思想基础上产生的。而“慎罚”思想,并非不进行刑罚,而是要求统治者要在仔细查清案情,排除感情影响之下进行刑罚,对于犯罪要区分故意与非故意。这就是周公主张下的“慎罚”思想,周公的“慎罚”思想在孔子的发展之下成为一个辅助“德治”的手段,这使得在“德”与“刑”之间第一次有了主次之分。

  总之,周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把“德”与“刑”结合起来提出了一个系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德”与“刑”之间的争论产生了极大影响。在此后西周延续统治时期,周穆王时制定的《吕刑》,也以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为指导,发展成了“敬刑为德”的思想。但就起后续影响来看,最重要的还是为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三、孔子本人及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基础

  儒学的“儒”的原始意义是有知识习经艺者的通称,西周时儒属于官吏的一种,是专管教化的学官。

  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虽然是孔子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他法律思想的核心,孔子的“礼”和“仁”相结合,才是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也就说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基础是“礼”,这种“礼”包含着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风俗礼仪,是以血缘为纽带,以君臣父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并且孔子将“礼”与“仁”融为一体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礼”。相对于周公的思想而言,这是一个创新。孔子所说的“仁”是作为一种道德观念,而这种道德观念正是“德主刑辅”中“德”的内容。因此,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是以融合“仁”的“礼”为基础的。

  四、“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内容

  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对周公“明德慎罚”法律思想进行了全面的吸收,所以二者在内容主张上带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二者并非完全一致,孔子的思想针对当时的社会特点,进行了发展和改变。

  孔子在周公“德治”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为政以德”的主张。《论语·为政》记载了他“为政以德”的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据其所而众星共之”。他认为如果统治者以“德”为政,那么就会像天空上的星星围绕着北极星一样,国内的民众遵从统治。除了要求统治者要“为政以德”之外,孔子还认为统治者在统治中应该起到表率作用。《论语》中记载了季康子与孔子的对话。季康子问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民而善民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这表明了统治者居上,“小人”居下,统治者的德风将直接影响着“小人”的行为。对于如何表率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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